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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让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既得利益者和违法分子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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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8: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代庄园的业权是我们广大业主用血汗钱买下来的,一切业权归业主。《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时代庄园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都是广大业主用钱买的,物业费是广大业主交的,不是行政单位买的房子,物业费也不是行政单位交的,行政单位何来权力否定广大业主合理合法换届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让居委会强行重选?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业主大会规程》第三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2004年12月业主大会就已经成立,于2005年1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两年,至2007年1月3日届满前两个月起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委会的换届选举。由于充分发扬民主,广大业主积极参加,最终经过460户业主(占全部业权票数的70.4%)的合理合法投票,于2006年12月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现已工作7个多月。
现在居委会为了破坏广大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聘工作,以保护质次价高的三级资质金世恒业物业公司,否定广大业主合理合法选举产生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重新组织召开第二个业主大会,进行第二个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企图在时代庄园制造分裂、制造混乱。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必须在上一届业主委员的主持下实施,居委会是无权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何况居委会主任宋宝玉既不是时代庄园的业主,也不是时代庄园的居民,他根本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更无权参加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小组。所以,居委会织织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是非法组织,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非法活动。
我们决不屈服违法分子的高压政策,坚决拥护合理合法选出的现业主委员会,坚决反对由居委会非法组织的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坚决抵制这种践踏人权、践踏民主、践踏法制的恶劣行径,不参与、不签字、不投票。决不让为了一已之利而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既得利益者和素质低下的人,统治我们的时代庄园。
 楼主| 发表于 2007-9-15 18: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庄园的业权归业主,行政单位无权干涉

时代庄园的业权是广大业主用自己的血汗钱买下来的,是私有财产,一切权利归业主, 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广大业主的权利,行政单位只有“指导和协助”的权利,无权没收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和档案材料,更无权强行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去年12月份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曾十多次邀请小区办, 乡政府和居委会参加指导,但他们既不参加指导,也不说明理由,这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但是行政不作为,而且更是违法行为。
     现在他们又用行政的高压手段否定原来广大业主合理合法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强行重选,企图破坏广大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一级大型物业管理企业,这是违法加违法!
发表于 2007-9-15 18: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维权小组 的帖子

坚决支持!强烈谴责他们的不法行为!!!!
发表于 2007-9-15 21: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明确28种行政违法行为

http://law.shangdu.com   07-07-13 08:54:32   来源:   编辑:hanlei
  晨报讯(记者 王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将会及时受到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获市政府通过,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其中规定,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将追究责任。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针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和重要问题,列举了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和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责任,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其中,明确了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和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办法》规范了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同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理: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陈新颖/制表

  一、 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 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 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 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 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

  十二、 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 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 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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