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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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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0: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   本条是业主委员会控制印章的规定。
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完成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向区县公安局申请刻制印章。为便于业主委员会到期换届,避免因印章移交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要求印章的有效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印章与通常的单位印章不同,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即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新章。

[ 本帖最后由 社区居委会 于 2009-6-22 16: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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