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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你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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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6: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动了你的采光权?

http://www.njnews.cn/z/ca922987.htm

《民法通则》、《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都对采光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另外,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所以请大家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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