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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将实施 半数业主同意可炒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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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10: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管理条例》将实施 半数业主同意可炒物业
搜狐房产 house.sohu.com 2007年09月02日09:04 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共2条)
王娟  


  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只需半数业主同意,即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前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才可。据悉,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

  据了解,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新《条例》中,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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