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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区直选:迈向“小政府、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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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5: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 ... /content_151007.ht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01-28 作者:陶短房


  ■ 观察家

  宁波市的社区直选、选聘分离等尝试,所遵循的同样是以大多数义工代替专职社工、以居民自治为主代替行政管理为主、以“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代替“大政府、小社会”模式的社区自治道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单纯看户籍的传统习惯。

  截至2007年年底,宁波市所有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完成了直选,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社区全部实现直选的城市。有专家认为,此举不但促进了城市基层民主的扩大,而且创新了社区管理模式,规范了城市社区选举程序,对全国有良好的借鉴作用。(1月2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事实上,在社区层面推行社区居民自治,实行选聘分离、义工为主的管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就在1月26日晚,笔者所居住的大温哥华郊区一个社区召开社区全体代表大会,议题包括是否更换物业公司、停车场赢利的用途、是否允许公寓阳台封闭和社区委员会改选办法等。这些议题都是一周前书面分发到每家每户,以一户一票的方式表决的,而负责日常管理的社区委员会、负责款项出入和用度监督的社区董事会,以及负责给社区委员会提供建议的社区特别顾问,则是这些议题的拟订者。他们都系居民选举产生的义工,不但负责组织这类表决、讨论,还实际担负大量繁琐的日常社区管理事务。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社区自治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各城市自行拟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社区自治办法,而各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则完全交给这些由社区自行推举产生、不脱产、不占编制的组织及其义务人员管理,所有这些为社区服务的组织,都是非政府、非赢利性质。在这种体制下,政府行政主要承担制度和法规制订者、仲裁者和协调者的角色。

  这种模式最大的好处,首先是提高了社区服务的效率。由于所有社区服务人员都是由社区居民推选、乐意为本社区服务的义工,他们一方面有强烈的社区归属感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也对社区的特点、需要和不足知根知底,工作、服务也能做到有的放矢。由于行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区内部管理,而只是间接参与指导和服务,避免了不必要的内耗。

  其次,也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由于社区自治,政府可以仅在社区一级配置最低标准的专职社工,并将社区行政拨款大大降低,而不必担心社区功能弱化。这样就可确保宝贵的行政人力、财力投入到更急需的领域。坦桑尼亚原本实行由政府对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大包大揽的办法,导致行政开支浩大,社区服务效率欠佳。近年来他们推行了社区自治改革,让大量社区义工和非政府组织替代专职社工,结果非但费用大减,社区的功能也更趋完善。

  宁波市的社区直选、选聘分离等尝试,所遵循的同样是以大多数义工代替专职社工、以居民自治为主代替行政管理为主、以“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代替“大政府、小社会”模式的社区自治道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单纯看户籍的传统习惯,而把在本社区务工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也列入候选人行列。这些努力同样收到了提高社区服务效率、减少政府行政支出的预期作用。

  在中国,类似宁波形式或符合各地特色其他形式的公民自治,应该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全国众多地方。因为公民自治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所以,宁波市的尝试,值得引发全国性的思考与借鉴。

  □陶短房(旅加学者)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15: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是“公民政府”,政府没有“公民责任”

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 ... /content_151008.ht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01-28 作者:邵建


  ■ 社论批评

  1月27日《新京报》社论的标题是《建立公民社会 必须建立公民政府》。当公众提出了众多相关和不相关的问题,甚至有的问题还是无聊和恶搞时,科技部网站的“有问必答”使网友感动。一位网友特意留言表示感谢,科技部这样答复:“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问题虽然无聊,但也要做正面引导,这是公民的责任。”正是这句话引发了《新京报》的社论,也正是这句话,引发了我的思考。

  我不妨直接表明自己的观点。以上科技部的答复不是个人答复,它是工作性质的政府答复。就政府答复而言,科技部声称自己的回帖是“公民的责任”,以致《新京报》以社论的方式表示支持,并进一步强调要确立“政府公民责任”。在我看来,这已经构成了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它误就误在政府从来就不是公民,也不可能是公民;因而政府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公民责任”。

  公民是指具有国籍并根据其宪法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根据这个表述,公民的主体是且只能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尽管个体的公民可以结社,可以自由组织成一个机构或团体,但只要它挂上“公民”二字,一个限定条件,它就必须是民间的。在一个社会中,可以有不同性质的“公民团体”,却不会有“公民政府”。因此,性质属于国家政府的任何部门和机构,比如这里的科技部,它既不是公民,又与公民团体无关,也就谈不上要尽什么公民责任。

  “一位执掌权力的人”在平时状态固然是一个公民,可是在他执掌权力亦即他处于工作状态时,严格地说,这时的他与其是公民,毋宁是公民的雇员。政府公务员或执掌权力者“尽心尽力于政府工作”,是一种服务的责任、雇员的责任,不是也无法是“公民的责任”。

  公民是“权利”的主体,正如政府是“权力”的主体。两者之间,根据公正原则,彼此只能居其一而不能享其二。比如我是一个公民,我享有宪法保障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公权和信仰自由之类的私权,但我却没有任何权力。反之,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它既然拥有从公民那里获得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不能同时享有那些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政府的存在就是保护权利,这是公民所以纳税的缘由。当权力保护权利时,必要的条件,是它自己没有任何权利诉求。否则权力的本能驱使它首先保护它自己,这势必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不公。

  因此,我们只可以说政府是为公民的,却不宜说政府是公民政府。政府不是公民,我们才是公民。公民的责任是你我他她的责任,不是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的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公民责任呢,比如我个人的时评写作(包括这篇),基本立场就是从权利出发批评权力。在我看来,这才是公民责任,尽管不是全部。

  □邵建(江苏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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