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驳回”
“驳回”不是否定原告, 而是因为被告不具有可诉性(或可理解为不值一判);驳回不等于不做裁定, 简单地驳回了事, 而是依然要抓住对方的要害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判,且裁定结果有效.本案已经很清楚地表达了裁定结果, 一是被告对小区成立业委会“不具有行政强制性”; 二是“被告作出的<<批复>>对于街道办事处亦无羁束力”, 因“市建委与街道办事处无行政隶属关系”. 这就使结论自然归结为:被告作出的所谓<<批复>>对小区,对街道办都是无效的.
裁定书从头至尾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异意,一直称我们业委会为“时代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这标明法院承认这个业委会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性.
这个裁定宣告了原告的彻底胜利, 真是大快人心!
其实“驳回”是法院常用的结案方式. 去年报上据新华社电发表的<<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委会>>的大标题文章, 就说贵阳一小区成立业委会区建设局不予备案, 216户业主联名起诉区建设局. 贵阳市中院裁定结果是: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 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 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亦不具有可诉性”. “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