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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备案遭拒,建委被判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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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 ... /content_216633.htm

业委会备案遭拒建委被判需改进
海淀健翔园业委会新选委员首诉建委不备案,法院认定业委会构成有瑕疵,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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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beijingnews.co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06-06 作者:王殿学 马力 实习生黄秀婷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马力 实习生黄秀婷)海淀健翔园小区新选业委会委员备案遭拒,起诉海淀区建委,这是北京业委会委员首次起诉建委不备案。日前,海淀法院判决此种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海淀建委不备案的理由需改进。

  增选新委员备案遭拒

  判决书显示,2005年,健翔园小区曾选出7名业委会委员,备案后刻有公章。

  业委会委员任晨光说,该届业委会的任期到2009年,但2名委员辞职,3名委员被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弹劾,只剩2名能表决的委员。为使业委会正常运行,去年初,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增选1名业委会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

  增选后,候补委员覃明代表业委会前往海淀建委备案,海淀建委称覃明是以个人身份申请,且申请材料未加盖业委会公章,以申请材料形式不齐全为由不予备案。新增补的委员,起诉海淀建委。

  业委会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

  海淀法院对增选过程予以确认,但认为即使3名委员被弹劾、2名委员辞职的事实成立,但他们在形式上并未丧失委员资格,如增补1名委员,业委会形式上将变为8人,这与小区议事规则规定的“业委会委员人数为5人至9人的单数”不符,使增选后的业委会构成有瑕疵。

  海淀法院判决,业委会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但备案材料仍需具备形式要件。

  关于备案申请未加盖公章的问题,海淀法院认为,业委会印章为证明业委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标志,在该印章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海淀区建委做出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判断,并无不当,但不备案的说明应该改进。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已上诉至一中院。

  ■ 说法

  专家舒可心

  公示性备案增加公信力

  昨天,著名小区建设专家舒可心说,海淀法院判决业委会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意义重大,因为公示性备案是告知性备案,备案申请人只需将选举结果告知备案部门即可,不需要备案部门的审批。

  舒可心说,公示性备案是增加公信力的备案,利用政府的权威发布业委会成立的信息,业委会在以后活动中更具公信力。

  他说,业委会委员经选举产生后,是从业主大会结束产生,并不是在政府备案后产生,这是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舒可心认为,如果建委认为备案需要一些形式要件,应该首先有行政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08-6-19 19: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 ... /content_223548.htm

小区车位4年内优先满足业主
最高院征求两司法解释意见,业主可状告业委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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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beijingnews.co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06-18 作者:李静睿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物权法》实施之后最高院起草的首个司法解释。

  最高院同时就《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这则是最高院首次针对物业纠纷案件起草司法解释。

  按照《征求意见稿》,开发商必须确保小区车位在每一户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4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车库配比的规定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共有部分盈利归业主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物权法》中对车库权属问题仅表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时间细化为4年,他分析这是“对商品房的建造销售周期做了一个估算”。但陈旭同时表示目前大部分小区均分期建筑销售,“这样征求意见稿中‘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4年内’就还是不够清晰,应当更为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对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也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公共场所除《物权法》中规定的道路和绿地外,还包括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公共设施则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盈利性活动,当事人请求返还扣除相应成本之后的收益的,应予支持。

  业主可要求业委会赔偿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征求意见稿中则进一步明确,当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擅自占用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时,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陈旭就此条分析称,从司法实践来看业委会违法的案件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其违法行为除可撤销,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可更好约束业委会的行为。法律界曾对于业委会并无注册资金是否难以赔偿存有争议,陈旭则认为业委会今后一律将进行备案,因此“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肯定可以解决”。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7月16日,最高院表示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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