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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磊落行使业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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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1: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晚八点多,有两位自称是十八号楼住户的老太太按响了我家的门铃.她们说是代表居委会(一直没有问清楚她俩是不是居委会委员)来了解大家对小区现在混乱状况的看法,并声称不代表物业,更不是业委会派来的.
其中一人提出要找我父母聊,我说老人五一回老家住几天还没有回来,另一个就说我也行.感觉不好,房产证上可是我的名字呀.
我说现在物业还是不错的,但作为业主大会的决议,要求对物业进行招标来提高服务质量也是光明磊落行使业主权力的行为.她们说没有收到参加北苑宾馆会议的通知,我说手机,网站,和公告栏应该都有呀.我所居委会选举也没有人通知我呀,她们就说有横幅,我说不知道是那天选.而且居委会会应是政府行为吧.
随后,我问房子是她们的,还是她们子女的,说是子女的,我便说,也许她们子女收到了,
她们便问我认识姓解的主任不,我说认识呀,而且还认识物业的关晖呢.然后又问我认识麦晓燕吗,我说不.她俩便说我们大家都被骗了,招标有猫匿.当时电视正在看台湾新闻,我说你们说业主委员会有问题,到时候把证据拿出来好了,台湾领导都能选,我们为何就不能行使民主权利呢.
临走时,我告诉两位老人而且正如我在老坛子里说言)应该是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人才可以投票.她门就不要太辛苦了,而且现在政府提倡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已经是一个法制国家.问题总归会解决的.

PS:也许问题顺序有交叉,但问答应没有出入.
发表于 2006-6-8 11: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集团在发动攻势!形势不容乐观!
 楼主| 发表于 2006-6-8 12: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奔马 于 2006-6-8 11:55 发表
利益集团在发动攻势!形势不容乐观!

我本人不这样认为.居委会管居委会的事情,业委会管业委会的事情.居委会代表一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来了解情况也是正常的.但是应按法律办事,要提高服务人员素质.不能像文革时搞串联,或散布小道消息.更不能公私不分,把自己的想法和情绪披上'合法'的外衣来表达.
有问题,就要拿证据,阿扁都懂,我们还不如他,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6-8-3 11: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时间证明了我的判断是对的!'居伪(造)会''居违(法)会'起的太精辟了.而且鄙人认为它们是秋后的蚂蚱蹦不了几天了.

我的认识也在提高,当初我还认为'居委会'是代表一级政府(宋也是这样跟我说的,他代表政府)或政府的派出机构来做事,仅仅是工作方式不对而已.后来经过认真学习,才知道,'居委会'现在不同于六,七十年代了,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做些公共事物的管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当时都不明白,被'居委会'的淫威吓住了,不知道这个'居委会'在成立之初就明白自身的定位,还是像我一样后来才认识到现代'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时是明知故犯,就犯了欺诈罪,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后来才认识到定位错位,就应该及时向大家解释清楚,否则就是渎职罪.

你好!你楼的居民代表是朱佳瑜1802 和周爱国,18,19,20,24,25,26,27在一组,那个2302的身材略胖的女人(--略有修改,请原贴作者见谅并建议原贴作者尽管不要使用情绪化的表述)张淑萍是15,17,21,22,23楼的代表,?(---该老人眼睛是否真有问题?如果没有请原贴作者改变表述方式,如果真有问题,从关心尊重殘障人士的角度更要请原贴作者改变表述方式,由此造成的不便请原贴作者见谅,如果一定要加个性化表述,建议称该老人为“一再问”老同志)老头是28,29,30的代表

明显的是先斩后奏!我根本不认识这些人,而且一点也不知道它们是如何当成居民代表的.现在更是绝对不会同意这么低素质的人做我的代表(姑且不论人品,因为还不了解,但政策水平不够,服务意思不强,有文革传小道消息的习惯,无法接受.从那以后的所做所为,更是这样铁证了它们如此拙劣的表演,伪造,大字报,坦诚偷偷摸摸地撬锁,人身诬蔑...磬竹难书!).

见我6月8日发的这个贴子.现在想起来为何姓宋和姓方的为何胡罗卜加大棒地在六月底,或七月初来我家让我填常住居民表了,是用欺骗的手段来补选民登记的漏洞.无耻的一群小人.宋在说'撤'之后还回头命令方第二天送相关文件给我,一个月都过去了,也没有动静.真是信口雌黄,撒谎不打草稿,卑鄙到极点!

为了几个小钱,和自己的一点私利,就不惜牺牲广大无辜业主和全园的整体利益.造孽呀,造孽.要不今年咋这么多的雷雨呀!还是迷途知返吧.不然严惩不怠...
发表于 2006-8-5 08: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发表于 2006-8-5 10: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06-8-7 14: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使人进步!
号召时代居民兴起学法,懂法,守法,一切依法办事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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