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建议颁布《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为业委会正名因维权而诞生的社区管委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断完善,已经从自发生长的野草状态逐渐成长为业主维权运动中的中流砥柱。从管委会到业委会,这不仅仅是一个名词的变化,更多的意味在于,业主这个阶层和他们的代表,正在寻求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3月10日,一份名为《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文件被递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这份由秦兵、舒可心、王海、司马南、韩冰等民间维权积极分子签名的文件上,赫然写着:“我们认为应该尽快颁布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它应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同构成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体系……”《建议》还提到,业委会应有明确的社团法人性质,应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业委会组织和报酬制度等方面应有规范等等。
事实上,对业委会组织的立法规范一直是楼市维权的关键词,有关的呼吁也一直没有停止,在此次的建议之后,这种潜在的呼声终于浮出水面。
四面埋伏业委会举步维艰
退休在家的杨爱秋听到这个消息,掩饰不住自己的激动心情,她对记者说:“如果真能有这么一部法律,我们就有了主心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四处碰壁,举步维艰了。”
杨爱秋是世纪城东区的业委会主任,在这个业委会的办公室的四墙上,贴满了有关业委会权利的文件、新闻报道等。办公室显得很简陋,杨爱秋告诉记者,这是因为一直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这是一个缩影,世纪城东区的业委会自成立伊始,便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
杨爱秋告诉记者,在业委会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几起官司里,业委会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法院告诉他们,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在具体的工作中,业委会也从来没有顺顺利利地完成一件事情。
她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出于对原物业公司服务的不满意,他们试图通过招投标选择新的物业公司,但过程一波三折。首先是物业公司以停水电、停暖气相威胁,杨爱秋和其他业委会成员有的被打,有的受到电话威胁;其次,居委会出公告否决业委会的决议,业委会要求行政复议却没有下文;区小区办物业科说,要招投标必须经过街道办事处审核;物业科呢,则不承认新物业公司、不给新物业合同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业委会的权力明确的只有一条:监督管理签订物业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公共财产;但就这一条,却无法得到有关细则的支持,于是,业委会被完全架空。
杨爱秋们的困境极其典型,具体来说,这种困境可以形容为四面埋伏:开发商和他们的物业公司太强势,得不到政策的支持、政府不作为以及自身没有经济实力和法律地位。在四面埋伏之下,业委会夹缝中求生存。
困境是怎样形成的
《业委会自治章程》和《业主公约》多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由各个业委会自行商定和起草的,在尚无统一法规规定时,成为各业委会的自律条款和行动指南。业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得到明确,造成了业委会在操作中的尴尬角色。
以著名的中海紫金苑维权事件为例,当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知不具备原告资格,业委会因此失去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在司法领域各地不一,甚至同一个地方不同法院做法也不一样。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上海、重庆等地法院认可业委会以原告身份诉讼,但安徽、江苏、杭州等地法院一般却将此类诉讼驳回。而在法律主体地位外,业委会财产权利主体地位不明确是更普遍的问题。
除自身的先天不足之外,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博弈也是造成业委会困境的一大原因。专家告诉记者,作为同属某一社区的重要社区组织,居委会和业委会都具有自治的性质,但两者又有很大不同:业委会是因社会转型以来房产权落实到个人而产生的,是基于经济民主基础上的政治民主;而自1954年便被国家法规定性为“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的居委会,则更多地体现了居民对于公共事务进行政治参与的意涵。尽管在国务院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关于业委会的设立要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但关于如何指导和监督,权限如何规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刘绮菲曾经对北京望京地区有关业委会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大多数的居民认为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现有17.8万人口的地区还没有一个真正的业委会。望京街道办事处连业主委员会挂号的权利都不批准,说这是违法的,不给其登记。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幽泓将类似的一些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定为越权行政。这是业委会困境的一个缩影。
降低成本与民主启蒙
作为这个立法建议的发起人,秦兵和舒可心对这个建议的意义,分别从自身的角度做了阐述。秦兵认为,这个立法建议的意义在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他认为,一旦业委会组织立法,有关的维权纠纷将大为减少,业主斗争将更有组织。
而舒可心更为看重的则是事情本身的象征意义。在他看来,这种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的行为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按照我国的法律,公民不能直接参与立法,但向人大提出自己的建议则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此次的行为,尝试一种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模式。第二,全国人大是不同群体表达自身观点、伸张自己权益的地方,作为一个庞大的阶层,这次的建议要在全国人大表达业主阶层的声音。第三,就本身来说,这个立法建议有两个层面的意思,赋予业主委员会权力和约束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我并不看好此次人大通过这个立法建议,甚至下一届人大都不大可能通过,但这个过程必将唤醒越来越壮大的业主阶层的权利意识。随着他们的声音越来越大,总有一天,这个法律会得到颁布。”舒可心对此很有信心。
评论自发生长的力量
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之后,回过头来审视今天发生的一切,也许意义将全然不同。
历史有时候就是这样,在偶然和必然、自发和自觉之间混淆了因果的关系。你很难说这次的立法建议是个偶然事件,因为我们看到了其背后波澜壮阔的维权运动;也很难说,业委会以及其所代表的业主阶层对身份确认的渴望源于民主意识的提高,还是民主意识的提高带来了这种身份确认的渴望。在因果互为因应的关系中,一种自下而上的力量在推动着历史前进。
这种力量是一种自发的力量,它在无序的阵痛中诞生,在缺少养分、环境恶劣的夹缝中生长,就像野草,顽强且不失尊严。就像任何变革一样,这种自发生长的力量所代表的城市业主阶层对基层民主的渴望,以及对身份确认的渴望,不仅暗合了中国基层民主进步的进程,更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个进程。往远了说,基层民主的发展所形成的民主动员,以及它所确立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真正建成成熟而稳定的民主政治,也许有着更为长远的战略意义。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衍生出这样的附属物,也算是个意外的惊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