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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一:关于摘录北京市建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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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7 21: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居民委员会以发公告的形式摘录北京市建委的批复是不妥的,为了保证政府批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断章取义,按行文惯例,北京市建委的批复应该作为居委会公告附件全文登出。

[ 本帖最后由 时代网民 于 2006-6-27 21:4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6-6-28 10: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民委员会公告质疑之三:公告包含命令、威胁、恐吓

北京市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和说服教育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居委会公告采用命令、威胁、恐吓的口气是与政府制定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公民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居委会公告采取的命令、威胁、恐吓的口气,激化了业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对立了居民和居委会之间的情绪。
      居委会委员委员们请你们不要忘记《居委会组织法》关于居委会的任务之一是调解民间纠纷,你们不仅没有调节,反而激化了民间矛盾;
      希望今后你们多与居民沟通和业委会沟通,不能仅仅与物业公司沟通。提够政策理论水平。
发表于 2006-6-28 10: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实话,居委会的实在是水平不咋样,特别是有一位。
就算我以前不支持业委会,我现在也得支持了,他们的表现起码比你们强多了。说你们的表演令人作呕一点不过!

再说句实话,居委会的心理素质真好!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6-6-28 11:00:14
说假话比阿扁的心理素质还要高,向物业献媚时比太监还肉身细雨,对待业委会更是上窜下跳,现在又想剥夺我们的话语权
 楼主| 发表于 2006-6-28 14: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委会组成人员质疑之二:居委会宋主任资格合法性(第一次编辑)

对居委会组成人员质疑之二:居委会宋主任资格合法性

居委会宋主任被选举为时代庄园小区的居委会主任,其任职资格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宋主任本人不是本小区居住地的居民,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又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此,一方面宋主任不是居住地居民,另一方面,又不得指定、委派居民委员会成员,从逻辑上讲宋主任是不可能被推举为候选人的,也就不可能当选居委会主任。那么,宋主任为什么又当选了时代庄园小区的居委会主任了呢?答案是在选举程序上出现违规操作问题。是指定、委派成为本小区居委会主任的。
结论:违反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政府规定。
我们应该向民政部门要求调阅选举记录。
      
附:
1、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06-6-28 22: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一:关于摘录北京市建委批复

补充:居民委员会以发公告的形式摘录北京市建委的批复的意图是什么?为了恶心业委会还是想制造动乱?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0: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四:居委会能行使政府职能吗?(第一次编辑)

居委会在事前没有与业委会沟通,也没有争得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仅仅凭北京市建委文件强行公告,不仅违反北京市建委文件得精神,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权利和《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的法律条文.
    在以后引起得物业纠纷中,将受到业主的起诉.

居委会能行使政府只能吗?答:否。
因为:1、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2、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关系。既居委会受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得到居委会协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简言之:居委会不是政府机构,只能协助政府工作。结论是:居委会不能行使政府职能。

所以,居委会公告第二条以居委会的名义发布是错误的。公告第二条内容发布职能单位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会同区县建委,而不是仅仅居委会一家。居委会在发布公告之前,街道办事处有公函给区县建委吗?如果有,得到县建委会签意见吗?另外,居委会在发布公告第二条内容之前,得到过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的授权吗?如果没有,那么是一个严重违规事件。
在这件事情上,居委会只能“协助”各级政府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而不能超越自己的组织职责范围。

附居委会公告第二条:
二、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物[2006]23号文件《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未能在合同期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状态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会同区县建委,可以组织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临时代管。代管期间,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根据上述文件之规定,并依照2005年6月25日业主委员会和金世恒业物业公司所签定的“时代庄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之第四十二条之约定,由金世恒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待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再做决定。

[ 本帖最后由 时代网民 于 2006-6-29 10:33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委会组成人员质疑之二:居委会宋主任资格合法性(第二次编辑)

对居委会组成人员质疑之二:居委会宋主任资格合法性
      基层政府可以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中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宋主任是不是被指定、委派的?居委会可以做一个澄清。
      居委会宋主任被选举为时代庄园小区的居委会主任,其任职资格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宋主任本人不是本小区居住地的居民,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又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此,一方面宋主任不是居住地居民,另一方面,又不得指定、委派居民委员会成员,从逻辑上讲宋主任是不可能被推举为候选人的,也就不可能当选居委会主任。那么,宋主任为什么又当选了时代庄园小区的居委会主任了呢?答案是在选举程序上出现违规操作问题。是指定、委派成为本小区居委会主任的。
结论:违反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政府规定。
我们应该向民政部门要求调阅选举记录。
      
附:
1、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1: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五:时代网站的言论影响了安全稳定、团结和谐?

时代庄园网站的言论影响了社区安全稳定、团结和谐了吗?没有。时代庄园这些网络舆论恰恰表明了:弱者的无权,强者的骄横,缺乏制约的机制。其中舆论既有真实的,也有想象推理的成分。因而,与报纸杂志媒体相比,这样的网络论坛确实是嘈杂的,其中甚至不乏不够理性的表达,但不管网络舆论的品质如何,时代庄园这个民主自治社区需要这样的舆论。它确实比较嘈杂,但在嘈杂中,往往传递着较为真实的底层声音,是居委会、基层政府所不能忽视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2: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六:公告发布的背后有民主决议吗?

公告是时代小区居委会第一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从网站上居委会公告696次浏览,25项跟帖统计中,可以得出这样得结论: 居委会这次没有履行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赋予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附1)
根据组织法第十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那么居委会发布公告这类重大事项((附2),召开了居民会议了吗?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是否经过居民代表表决通过?在表决之前,居民代表是否征求了居民意见?
如果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那么将是一个违法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样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在决定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时,召开了业主大会,是一票一票的征求业主意见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那么,居委会在召开居民会议时(指重大事项),居民代表是否一家一家的征求居民意见?起码很多居民在你们发布公告之前,居民代表没有过半数的征求居民意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附1、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三)调解民间纠纷;(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附2、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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