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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13-致电力公司(关于不同意擅自伐移时代庄园西侧树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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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3 09: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不同意擅自伐移时代庄园西侧树木的意见

北京市电力公司输电公司:

我会于2006年8月27日见到金世恒业物业公司“关于高压线保护区内树木伐移的公示”,才知道你公司于7月19日给金世恒业物业公司发出了高压线下树木伐移通知书。因此事关系全小区二千余名居民的切身利益,且贵公司架设这段高压线时,小区居民曾连夜到市政府上访,故我们对你方的通知十分重视。我们于8月29日即给你方回函,并已派人前往你公司送达。9月5日又派人去与你方协商,协商中得到了你方的充分理解。但此事并未解决,目前小区群情激愤,如大量伐移或截断树木,居民是坚决反对的,大家说:由于你方违规造成的安全隐患反叫我方付出破坏环境的代价来消除,是不公平的。我会根据业主们的强烈要求,提出如下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的意见,望贵公司予以高度重视。

一、2004年年末你公司来小区架设高压线,居民们预感到绿地和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一百多位业主于12月16日午夜驱车到市政府上访,坚决反对在小区内架设高压线。市政府当即召集你方、区信访办、乡政府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电杆移出小区、导线抬高到对居民和树木无伤害的程度、导线架空是临时措施,以后将埋入地下。当时并没有提出要伐移树木。希贵公司信守当时达成的约定,保护树木、保护人身安全;由你方违约造成的安全隐患,应由你方负责处理。
二、用国家行政法规来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既然这段新建线路与小区02年春已形成的绿化工程不但在平面走向上有妨碍,而且在树木高度上也有妨碍,当时就应向我方提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你方既然当时没有就树高问题与我方达成协议便施工,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你方负责。
三、用国家技术法规来衡量,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2005年3月北京第十一次印刷)中,第10.0.5条规定:“配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的净空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3m”(当然还要加上自然生长高度)。你方在设计导线高度时违背了国家这一技术法规,后果应当由你方负责。
四、我们认为,你公司作为企业,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叫我方“7日内将树木迁移或砍伐”,我们不可能只根据贵公司的通知就砍伐339棵树木。
五、建议贵公司不要强行伐移或截断小区的树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贵方负责。
六、这里重申我会于8月29日给你方回函中第4条意见:物业公司无权与任何外部单位就园区业主利益事宜达成意向。他们达成的这类意向是无效的。

请贵处认真对待时代庄园小区业主的要求,尽快给予书面回复。


时代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抄送:北京市信访办/来广营乡乡政府/北京市电力公司
发表于 2006-9-13 10: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业委会意见

发表于 2006-9-13 1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6-9-14 09: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发表于 2006-9-15 16: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我们业主真正贴心的代言人啊! 谁是真,谁是假,实践中检验阿 !
发表于 2006-9-16 07: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真正为大家利益? 居委会,还是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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