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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时代庄园业主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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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5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时代庄园业主的一封信

近期,时代庄园小区在以招投标方式选新物业的工作中,许多业主收到具有恐吓性的短信,当事人已到来广营派出所报案、立案,派出所正在调查工作中,查实情况后,将对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规,给予治安或刑事拘留。短信造成小区内多数业主不满,派出所将尽全力进行调查。为了使小区居民生活安定,请物业、业委会、业主在打横幅前必须到来广营乡城管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悬挂条幅。5月28日9时,时代庄园将选举第一届居委会,如对居委会选举有异议,可到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不要有扰乱破坏选举的行为。届时,公安机关将派警力到现场维护秩序切实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请业主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坚持做到“维权勿忘守法”,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机关及其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有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公共秩序;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因此,当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依照宪法,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二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中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不得超过五人的代表提出。同时还规定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控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的,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我们再一次提醒您,维权勿忘守法。依法有序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不得非法举行集会、游行,要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首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首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来广营派出所
社区民警:范连庆提示您
2006年5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16: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想一想,找到问题的根源,门口的彩旗、彩牌等乱象就都明白了,除非您装糊涂!
发表于 2007-1-5 1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在袒护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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