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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腾云豹

几个问题再和山人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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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7: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搂主,我服你!你把一些被混淆了的问题都给说明白了。谢谢!!!!
发表于 2007-1-12 06: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全社会都冤枉了物业、开发商么?!

“朝阳园曾经用了十八个月,才办完了备案手续”,秦兵说,北京目前90%的社区没有业委会,不是因为大家不参与,而是因为不给备案。“行政作为和执法是社区治理的关键。”

北野认为“小区办和街道等部门本应积极指导、帮助业主建立起业委会,但它们却经常以业主缺少某道手续为由,延迟甚至阻碍业委会的成立。”社会学学者张磊在其调查论文中认为,这反映了“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存在。该集团一部分来自社会中的企业集团———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部分来自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法院、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具有很强的排外性、垄断性和违法性等特征。

山人认为 “由于利益集团的广泛存在,而且有政府部门内的代理人作后盾,非法的物业及利益集团往往在侵害业主权益后,又以保持稳定和和谐为名义压制打击业主维权 !一个好的信念和目标,却被利益集团和腐败分子利用作为打击压制受害者的武器 !所以,各个社区内,在业主维权浪潮中,不乏高举和谐稳定大旗千般保护物业、开发商利益的VIP业主”。 “所以,区分小区内享受物业特殊照顾和各种免费服务的VIP业主,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就是以和谐稳定的借口处处打击反对维权业主和
业主委员会,而对物业服务或者高唱赞歌,或者莫衷一是,但是对物业费却是一口同声说不贵 !,更有甚者,不少VIP业主可以声泪俱下的诉说自己拥有多处物业,其它小区物业费更是高高的,也好好的没有业主闹事,如此等等,作为业主总来就感觉很不错,以声明自己支持物业高收费的慷慨和大度”,山人补充说。
发表于 2007-1-12 13: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时代山人 的帖子

同楼主一样,我对山人个人没有任何意见,只是对他的观点有疑义,在这里认真探讨。

山人:有一点疑问:如何“进入程序”呢?是不是必须由全体业主表决同意他们提方案,他们才能提呢?不会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回复:本坛法律法规中《业主大会规程》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山人:双方最好坐下来谈一谈。谁不同意谈,谁就会失去群众的支持。就向重庆谈判一样。
回复:这里的双方是指什么,是指同意招标和不同意招标的双方吗?
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招标的铜元已经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决定。小区的重大事务必须通过业主大会的方式来表决,任何人(包括业委会)都没有代表业主同某个个体或某个小团体谈判并作出决定的权利。对于有个人或团体意见的铜元必须通过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意见。

此外,从小区的现状来看,业委会或同意招标的业主团体不是通过和什么对立面(物业/物业的代言人或反对招标的团体)谈话获得。相反,群众基础是通过让越来越多的铜元了解事实真相作出并自己的判断来获得。在物业/某些业主团体的疯狂诬蔑抵制下,仍然有400多户业主参与投票本身就说明是已经有群众基础的。这点我相信你不会否认吧? 当然,群众基础仍然需要扩大,这可以在进一步的宣传下获得。

还有,重庆谈判时没有全民投票这样的机制。如果有我相信也就不用谈了。
发表于 2007-1-12 14: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还是不清楚您的疑义是什么

原帖由 人心齐泰山移 于 2007-1-12 13:56 发表
同楼主一样,我对山人个人没有任何意见,只是对他的观点有疑义,在这里认真探讨。

山人:有一点疑问:如何“进入程序”呢?是不是必须由全体业主表决同意他们提方案,他们才能提呢?不会吧?
有下列情况之一...



也可能我没能让您弄清楚我的提议,那我再给您解释一下。

第一个建议:主张不招标的铜元也可以提出不招标也能让业主得到满意的物业服务的方案。

您所引用的《业主大会规程》中的那一段,是在一个或部分业主已经有了原始提案(相当于我所说的方案)之后,可以通过20%业主联署进入业主大会议程。我所建议的是,主张不招标的铜元应该先提出自己的方案(即不招标也能让业主得到满意的物业服务的方案),然后可以通过20%业主联署进入业主大会议程。这样解释不知能不能消除您的疑义?

第二个建议:双方应该坐下来谈一谈

我所说的双方指得是对立的双方。谈是一种相互交流的形式,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即可以是解决重大问题的,也可以是解决轻小问题的,即可以是被授权的,也可以是非授权的,总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我们园子的情况,大家能坐下来,哪怕是唠唠家常,也是好的,谈谈就比不谈好,您说是不是呢?
发表于 2007-1-12 15: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时代山人 的帖子

谢谢山人的回复。

第一个建议:
我不清楚法律流程,但因为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决议即招标选聘物业的决定已经生效,所以你提到的“不招标也能让业主得到满意的物业服务的方案”是否应该建立在“对是否招标选聘物业进行重新决议”的基础上,即推翻第一次决议的基础上? 有明白人告诉我们一声。

第二个建议:
如果说私下邻居间或朋友间的交流,即非正式的交流,没有问题。谁都可以做谁都可以谈。这点没有人没有一方会反对。

但如果是正式的即授权的,那就不这么简单了。如果业委会被认为是支持招标的一方,那另一方是谁? 如果是部分业主,为什么要谈。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流程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 23: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15楼说的很好。
“但如果是正式的即授权的,那就不这么简单了。如果业委会被认为是支持招标的一方,那另一方是谁? 如果是部分业主,为什么要谈。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流程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
发表于 2007-1-14 1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连20%的自信都没有

承蒙豹兄夸奖不胜荣幸

参见上贴,业主大会的召集的条件之一是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所以如果持有不同意见的一方连20%业主的自信都没有,凭什么让大家因为他们而改变决议和计划?
发表于 2007-1-14 14: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您所说的程序问题,我谈一点看法

原帖由 人心齐泰山移 于 2007-1-12 15:26 发表
谢谢山人的回复。

第一个建议:
我不清楚法律流程,但因为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决议即招标选聘物业的决定已经生效,所以你提到的“不招标也能让业主得到满意的物业服务的方案”是否应该建立在“对是否招标选聘物业进行重新决议”的基础上,即推翻第一次决议的基础上? 有明白人告诉我们一声。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决议即招标选聘物业的决定确已生效,但仅仅提出“不招标也能让业主得到满意的物业服务的方案”不必建立在“对是否招标选聘物业进行重新决议”的基础上,即推翻第一次决议的基础上。理由是,提案有一个联署的过程,只有在有了提案之后才能联署。联署的提案能否进入业主大会议程,取决于联署人够不够20%。但并不等于说联署人不够20%,就不能由一个或一小部分人先行起草提案。另一方面,即便有了方案,如果未能达到联署人数,或即便达到联署人数,但在大会表决未通过前,该案依然不能失效。

[ 本帖最后由 时代山人 于 2007-1-14 14:28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9 08: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时代山人 的帖子

这是一个无视业主大会决议的极端个人主义者,自以为是。仿佛从来没有业主大会关于招标的决议。仿佛山人就是标准,只要大家不接受他,他可以全体在在合理处处跟大家辩论。一再问
走了,来个一再辩。 下面的话对山人最合适 !

=====================转自 晋言===============

4.        现在,一些人希望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招标选聘物业,转变为业主之间的争论和斗争,我感觉这是单纯保护物业的一种刻意的斗争手段。业主之间有分歧是正常、客观实事。但是业主大会的决议,就对这个争议作出了法定的抉择 !任何人的意见和争论,其实无法也无权改变这个决定。 因此, 我感觉争论的持续是合理的,这里只有支持招标决议的业主,和反对招标决议的业主。谁也无权超出业主大会决议的范畴,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全体业主。但是没有否决权,争论权总是有的。而且长期的争论是有益的,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及相关部门反思和调整自己的地位,激烈的斗争其实也是促进协调的必要手段。不过有一条,新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就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除非有一个新的合法的否决招标的决议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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