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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会手机短信平台表达业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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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11: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业委会、筹备组、业主同仁:

目前,要求修改物权法第六章的公开信的联署签名活动正在许多小区展开,很多已经汇总到业申委办公室。广州100多小区业委会的盖章和万余业主的签名也寄到了。请各位同仁继续在各自小区努力,人民群众的呼声越大就越会引起政府重视。业申委已将部分联署签名送达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给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代表和委员会将我们的公开信内容作为提案或大会发言在两会提出。我们还会在人大会议期间将所有汇总的签名再次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让我们共同努力,争取一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物权法!

另外,建议大家将以下内容下载、复印,在小区中广为张贴:



新华网开通两会手机互动平台 短信可直达两会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 3月3日至16日,新华网开通两会手机短信互动平台,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直接发送短信留言到70007876,中国联通用户直接发送短信留言到101140,就可免费进行短信互动(免信息服务费),民意通过手机短信可直达两会,代表、委员的心声也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广大手机用户。

业主朋友们,让我们响应政府号召,都来发短信,通过两会手机互动平台表达业主的意见,就修改《物权法》草案发出我们的呼声。

建议短信内容如下: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1、依法明确小区内所有公建配套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2、以“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代替“建筑物总面积”的概念,使业主大会会议真正有效;3、赋予业主大会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地位,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

业申委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址:海淀区万柳中路新纪元家园业主委员会
邮编:100089
电话: 82575346(传真)83460532
联系人:王  燕  陈拥军
发表于 2007-3-6 13: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101140发送不出去?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12: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试试看,是新闻中心提供的号码.

请大家继续努力!

物权法第八稿有进步!——车库以外的所有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归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仍存在问题——业主大会面临困境。详见下面内容(附“要求《物权法》第六章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公民联署行动”情况总结):
    北京业申委  2007-03-13 08:50:50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美丽园论坛


目前正由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八稿,相对于第七稿,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有所改动、有所进步——车库以外的所有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归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仍存在问题——业主大会面临困境。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起草的、各地十几万公民联署的《要求完善<物权法>第六章,更好地保护业主权益,修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条款的公开信》,要言之,是在三大方面要求《物权法(草案)》第六章做出修改:
一、小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业主专有部分(各家各户的房屋)以外的所有公共服务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场地,归业主共有,不得归开发商所有,也不得销售、转让或赠送给特定人;
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以“业主专有部分”及“业主专有部分之和”作为计算基准,取消 “建筑物总面积”的提法;
三、业主大会可以经民政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目前看来,草案第八稿的第六章,在两个方面做了调整,有所进步:
一、草案第七稿只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八稿则规定: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之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意味着小区内的会所、物业服务用房、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办公用房、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等等公共场所以及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当然,第八稿仍然保留了“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的条文,并未规定依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这是一个较大的缺憾,也是一个隐患。
二、草案第七稿只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八稿则加了一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该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句话一方面有利于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在事实上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的地位。也就是说,业委会既然可以成为被告,那么他也就有资格成为原告。

在欢迎《物权法(草案)》第八稿有所进步的同时,也必须指出,除了上述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外,还有一个严重问题第八稿未予纠正,即关于“建筑物总面积”的概念——草案第六章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略)。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我们知道,“专有部分”是指业主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的部位,即业主各自的房屋;“建筑物总面积”则是一个小区总的建筑面积,即所有业主的专有部分加上小区的公共部位(包括走廊、楼梯、候梯厅、大堂、设备层、地下室、地下车库、会所、人防出口、变电站、物业用房等等等等)。很明显,全体业主的专有部分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
因此,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以“建筑物总面积”作为计算基准,首先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错误,即分子之和小于分母。既然每一位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分子,分母就应该是“专有部分之和”,这样分子之和才等于分母。以“建筑物总面积”作为分母,分子之和就永远小于分母,在数学上这种情况是不能成立的。
更为严重的是,以“建筑物总面积”作为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计算基准,在客观上、实质上使业主大会形同虚设,业主永远不可能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做出任何决定,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成为镜花水月。
现实情况是,在商品房社区中,业主的专有部分一般只占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60%左右,其它40%左右都是公共部位。也就是说,即使所有、每一位业主都投了票,并且都是赞成票,赞成票也只占建筑物总面积的60%,达不到2/3即66.7%;何况,所有业主都投票并且都是赞成票,这本身就只有理论上的可能,现实中绝无可能,投票率能达到80%就相当罕见了。80%乘以60%等于48%,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50%。所以说,如果按照草案第八稿的规定,则业主的赞成票永远达不到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目前还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大多数小区,不必再指望成立;已经有了业主大会的少数小区,业主也永远不可能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做出任何决定!
一旦《物权法》按照草案第八稿通过,则第七十六条“建筑物总面积”的规定必将使第七十条赋予业主的共同管理的权利面临极大困境,甚或成为不可能。

我们认为,人大会议今天(3月13日)再次进行的关于《物权法》的讨论,如果能够纠正“建筑物总面积”这一提法的错误,皆大欢喜。如果未如理想,则在《物权法》通过之后,各界人士和广大业主必须继续呼吁,力争有关方面以补充说明、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等方式对涉及“建筑物总面积”的条款加以调整。


附:
“要求《物权法》第六章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公民联署行动”情况总结

2007年1月21日,在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北京市业主委员会首届年会上,业申委公布了《要求完善<物权法>第六章,更好地保护业主权益,修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条款的公开信》,并呼吁广大业主和公民联署签名。

2月11日,北京市业申委在北京市美丽园小区举办了“要求<物权法>保护业主权益,业主联署行动新闻发布会”,公民联署网站同时开通。

其后,各地业主纷纷响应,北京、广州、深圳、汕头、佛山、山东、浙江、上海、天津、湖北、湖南、辽宁、安徽、河北、广西、海南、福建等省市许多业主在网上签名,在北京和广州,许多小区的业委会和热心业主组织了《公开信》的公民联署,有的小区更是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共同参与。

截至3月8日,据不完全统计,参加本次《公开信》联署行动的公民达十八万二千零十一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某些原因,网上联署几次出现技术问题,直至无法继续。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相信通过网络参加联署的公民会更多。

北京市业申委分几次在春节前、人大召开前和人大会议期间,将《公开信》及公民联署名册致送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长王兆国同志、副秘书长盛华仁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出席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各省市代表团团长,同时也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业申委还与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交流,希望他们将广大业主的意见带到两会。在两会期间,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修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提案或做了大会发言,许多意见与《公开信》一致。

3月11日,业申委在北京市光大家园小区召开了“要求修改《物权法》第六章公民联署行动情况通报会”,向与会的新闻媒体和各小区业委会及业主通报了总体情况。至此,此次公民联署行动暂告一段落。

北京市业申委发起这次公民联署行动的目的,首先在于要求修改和完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部分条款,以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其次在于普及《物权法》知识,提高业主的权利意识;同时,也是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尽到我们作为公民的义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必须再次说明,正如北京市业申委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的,我们认为《物权法》是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物权法》的制定是巩固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保证我国继续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物权法》,全国人民期盼已久。我们只是希望《物权法》第六章能够加以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包括全国业主在内的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加有利于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次公民联署是业主们依法、有序地表达共同意见的行动。
事情是大家做的。如果这次《公开信》及公民联署行动所表达的意见能够起到一些作用,则归功于所有参与者。但北京市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依然应该有所感谢——
感谢广州市业委会联谊会!
感谢在组织工作中付出心血的各小区业委会和热心业主!
感谢支持这次行动并为我们提供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
感谢听取我们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
感谢联署签名的十八万公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讨论《物权法(草案)》,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这部重要法律的审议,继续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最后,我们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努力下,在广大业主的关注下,一部广泛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物权法》将会应运而生!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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