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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了:今后,凡讨论更换物业者,一律按颠覆小区罪论处,交保安拘留十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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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09: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house.focus.cn/msgview/2874/81913392.html

    polo7111 2007-04-23 09:16:25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青春坐标(新景家园二期)论坛


早上起来,看到小区物业贴了一张告示,引来众人围观。

中华大物业公司严重通知:

一、 今后,凡讨论更换物业者,一律按颠覆小区罪论处,交保安拘留十年一个月。
二、 小区保安归物业所有,以保卫物业公司为已任,同时也保卫社区安全,保安从社区居民子女中选拔,费由小区居民分摊。
三、 不得宣传其它社区管理办法,不得宣传其他物业公司管理模式。要宣传小区特色的适合小区区情的管理模式。
四、 加强三个代表的学习,物业公司代表小区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先进管理理念。
五、 在小区,不得提三权分立,小区管理权、财务权、监督权都归物业公司所有并负责解释。
六、 使用社区内部网络,凡外区网络均加屏蔽,在网上散布小区物业管理不善者一律按泄漏小区机密论处。
七、 社区居民代表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人选中产生,自己发动签名支持竞选者,按扰乱代表选举条件惩治。
八、 物业公司腐败问题原则上由物业公司内部处理,任何其他团体无权过问。
九、 在社区居民与小朋友中间广泛开展热爱物业、振兴小区的爱物业爱小区教育。
十、 如有不同意志请向本公司反映。



中华大物业公司章
总裁天下我独大签名
发表于 2007-4-24 10: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精彩。
发表于 2007-4-24 14: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病!
发表于 2007-4-24 19: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呀,楼上说的啥呀?怎么就给删了呢?太不民主了,干嘛不让人说话呀?
发表于 2007-4-24 23: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开心斑竹

象安奇楼主这样的帖子,算不算你说的那样的言论呢?
如果算,删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07-4-25 17: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掉门牙肚里咽.哈哈哈...

还是先回家查查字典学学什么叫黑色幽默再发言.别渣滓掉的太多,让人牙也喷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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