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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物业被一家业委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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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13: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起 诉 状

原告  百旺家苑业主委员会
      住所 本市海淀区农大北路百旺家苑
      邮编 100094
      电话 010-62854996
负责人   谢宇 主任
委托代理人 田晓穹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商务大厦座上宾2206
     邮编
     电话010-84721678  1608
负责人 陈耀忠 经理

案由 物业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占用小区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共计 2 639 908元(二百六十三万九千九百零八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百旺家苑小区于2001年由北京市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首批业主于2003年6月正式入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由德成公司委托被告负责(见证据一《百旺家苑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

原告于2005年9月由百旺家苑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备案后合法设立,依法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合法权益。

百旺家苑多数业主认为被告在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期间服务水平与其收费标准不相符合。2006年9月,经业主大会按法定程序表决和授权,原告与被告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通过公开招标选聘北京市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特公司)负责百旺家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06年9月,被告与华特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现:

小区部分公共设施、设备、资料被被告损坏、侵占,部分电脑主机系统信息被删除,小区许多公共设施设备因没有得到及时维护、维修而损坏,绿地退化率达30%,原告经济损失巨大,一时无法准确估量。 而且,被告还侵占小区公共收益、锅炉折旧费、锅炉维修费共计2,435,340(二百四十三万五千三百四十)元,拒不移交、返还(见证据二《2003-2006年长城物业公司欠小区公共收益和锅炉折旧及维修费一览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原告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和《百旺家苑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被告对小区公共秩序、公共设施设备和绿地负有维护、养护义务。然而,被告非但没有勤勉履行义务,致使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失修,绿地严重退化,反而在管理工作后期因无望受聘,对小区物业疏于管理,更在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前对小区实行“焦土政策”,造成小区巨大经济损失,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占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严重影响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和小区居民生活。其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更属严重违约,应承担返还资金,赔偿经济损失民事责任。就上述返还资金,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多以推脱责任拖延。考虑到小区恢复工作所需经费巨大,原告和新物业企业实难负担,拖延日久势必影响小区居民生活正常和小区秩序稳定,而有关责任认定尚需有关部门、机构处理,原告无奈,只得先就被告侵占公共收益、占用专项维修资金问题依法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小区公共收益95 340元(九万五千三百四十元);
2、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锅炉折旧费、锅炉维修费2 435 340元(二百四十三万五千三百四十);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4 648元(二十万四千六百四十八元)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请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百旺家苑业主委员会(章)

                                   2007年5月
发表于 2007-6-28 15: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选它,省得以后又惹上麻烦!
发表于 2007-6-28 16: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选谁对你我业主来说都一样,因为天下乌鸦一般黑,相关的法律和市场没健全,指望有哪个物业公司自身完善是在痴人说梦.所以选谁对我们来说都一样.但不遗余力地非法操作这件事,最终选出的另一个乌鸦,是会对一小撮人的意义不同的.如何不同,大家心知肚明!所以赶走这个麻烦,不选那个麻烦,最终也还是逃不过解小买给大家的新的麻烦.
发表于 2007-6-28 17: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jiexiaomai 的帖子

你只要赖着不走就什么麻烦都没有了.而且还可以继续掩盖开发商的侵权不被爆光,省得让业主知道后被吓着,这样一来,业主不仅没有麻烦,烦恼也同时没有了,可以天天傻呵呵地给你交费,让交多少就交多少,一个子也不能少.也就不会引起更大的麻烦了.
多谢关照!
发表于 2007-6-30 2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可选择的其他投标物业公司呢,我们首先是要形成选聘物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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