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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07.7.4.第七版:石家庄一街道办“叫停”业委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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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4: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一街道办“叫停”业委会活动

律师称政府规则突破上位法属违法


  本报记者 马竞 曹天健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停止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最近,河北省石家庄市一街道办事处因向所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发出暂停活动的通知,在当地引起争议。街道办认为自己是按照政府规章行事,令出有据,而被“叫停”的业委会称街道办的做法与国家物业管理法规相悖,无法可依,属滥用权力。
  今年5月22日,石家庄宏业花园聘用的某物业公司因故撤离,物业公司一走,小区物业管理出现“真空”。为尽快找到新的物业公司,该小区业委会原主任史先生和业委会四处张罗,在考察了四五家物业公司后与一家物业公司草签了合同,并在小区贴出征求业主意见的公告。没想到宏业花园小区所在的石家庄市桥东区建安街道办事处于6月12日在小区贴出一纸《关于暂停宏业花园“业委会”活动的决定》的通知,通知称鉴于宏业花园现在的“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不具备资格,且未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从即日起暂停宏业花园“业主委员会”一切活动,其做出的招聘物业公司等各项决定无效;在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暂由华新路社区居委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对此决定,史先生和业委会的其他成员十分不解。史先生认为,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业委会部分成员的资格有问题,业委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改选,而街道办事处并非物业主管部门,它无权停止业委会的活动;业委会是经业主选举产生的,让社区居委会来负责业委会的工作纯属越权;居委会主任也并非该小区居民,其无资格承担业委会工作。
  做出这一决定的建安街道办的段副主任认为,街道办有权暂停业委会的活动。这位副主任称,他们依据的是市政府的意见以及《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等规定,该规则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对小区业委会有监督管理权,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职责同样是根据市政府的规则行事。
  然而,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和平却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政府规章不应该与地方法规相冲突。他表示,对于市政府的这个规则,市人大并未审查备案,其内容如果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经石家庄市人大通过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不一致,应以物业管理条例为准。
  据了解,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石家庄市人大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都只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而《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第44条明确规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暂停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针对街道办“叫停”业委会活动一事,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志伟认为,街道办不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其无权停止业委会活动,居委会亦无权承担基于财产程序产生的业委会的工作,其所依据的石家庄市政府的相关规则或者说规范性文件“突破”和修改了物权法有关财产管理制度,扩大了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居委会的权利,其本质是公权力的“冲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明显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另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明白,按照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要求,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政府就不能“贸然行事”,即使出于好心办好事,也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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