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7103|回复: 10

学习建委京建物(2007)666号文件心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7-18 17: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建委京建物(2007)666号文件心得

个人学习心得,与同园分享:

1)《关于朝阳区时代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及印章问题的请示》重要而神秘, 市建委是基于什么样的请示汇报内容下做的批复值得深究!该“请示”是否提及了业委会在到期2个月前组织召开了换届选举的业主大会,有460户业主参与投票?是否提及了业委会当面、书面十多次邀请居委会参与、民政科参与,而居委会的答复是乡里不让参与,民政科的答复是去找居委会?

2)建住房(2003)131号文件值得好好学习,市建委程按照此文件的规定,称来广营地区办事处应在朝阳区房管局的指导下组织时代庄园小区业主招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在原业委会届满、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应当要求原业委会把公章、资料交给居委会,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再由居委会转交业委会。

上述说法却明显违反了131号文件的规定,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建委的个别工作人员是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动机下写出了违反政策规定、却迎合了个别人需要的文件呢?应该深究!

遍查131号文件,发现该文件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而时代庄园已经于2004年经过上述程序,成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显然目前不适用于第五条的规定。那么,应该由谁来组织业委会的换届工作呢?

131号文件第28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时代庄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已于任期届满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予以完成,因此不存在逾期未换届的问题;那么,逾期未换届的小区,换届工作是应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吗?28条规定写得也很清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这个“其”指得是上一届业委会。

关于公章和资料的移交,28条规定也写得很清楚,应该是老业委会移交给新一届业委会;在131号文件中也没有看到其他任何由居委会保管业委会资料和印章的规定,为什么没有这样的规定呢?28条规定也说明了原因: 这些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所有财物属于业主大会!

欢迎广大同园批评指正,共同学习、探讨。

附(2003)131文件原文:
 楼主| 发表于 2007-7-18 17: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住房[2003]131号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
2003-6-12
发表于 2007-7-18 17: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是不讲法的

发表于 2007-7-18 18: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是民主社会、法制社会,政府是讲法的,不讲法的是个别腐败分子和糊涂官,往深了挖,纸是包不住火的!
发表于 2007-7-18 22: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欺负老百姓不看法?现在资讯这么发达,虽然业委会不能从有关部门得到文件,网上可方便着哪。如果没事,谁也不愿意去钻研它,谁让咱们园子里老遇见“鬼”呢,逼的人们不得不去研究,而这一研究就看出门道来了。

谢谢楼主与大家分享,您学习的精神值得我学习。
发表于 2007-7-19 22: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feifei!向你学习,多钻研,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07-7-20 10: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在“双规“前都是歇斯底里,穷汹极恶的!

等着总有一天,党纪国法,会惩罚这些肆意妄为的贪官和非法利益集团的 !
发表于 2007-7-23 1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feifei解读的对。谁在搞阴谋看的更清楚了!
发表于 2007-8-24 12: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京建物[2007]666号



[ 本帖最后由 业委会 于 2007-8-24 12:14 编辑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发表于 2007-8-24 14: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吃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时代庄园社区 ( 京ICP备07504179号-1 )

GMT+8, 2024-5-4 17:36 , Processed in 0.01843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