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3856|回复: 7

《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业主公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9-29 17: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公约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业主表决通过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行为、业主与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小区的物业使用人、受托管理人,在使用、管理本小区物业时,也应当受本公约约束。
第四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遇有关法令修改,本公约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重大修缮、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物业
第六条 本小区物业名称:时代庄园
物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18号
四至:东至--红军营东路;南至--红军营东路;西至--清河营路;北至--红军营北路。
物业类型:住宅。
建筑面积:128230.52  平方米,647户  住户。
第七条 小区物业包括:业主购买的房屋的专有部分、同一幢楼宇业主的共用部分以及小区的公共设施、以及小区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小区业主
第八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房屋独立部分的所有权;
(二)对于楼房的公共部分享有区分所有权;
(三)对小区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八)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九)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十)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对利用楼宇公用部分、小区公共设施取得的盈利的分配权;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八)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式、盈利的运用以及分配方式;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 有突发事件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时,或者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的 9  名业主组成。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是时代庄园小区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决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或建议,所需费用,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方式进行筹集。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并可连选连任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辞职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如须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并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减少,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按照本本公约第十三条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可以向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只设一名常任轮值人员,并享有一定的津贴。该项津贴以“按业主拥有产权的平米数,每月每平米加收人民币1分”所得总数的40%计,每年分两次在每六个月的月末支付。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享受津贴。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自己所有的独立部分拥有所有权,应当按规划设计的用途合法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自己拥有的具有独立所有权的房屋以及计量表以内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独立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属保修责任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业主出租房屋或者委托他人养护房屋的,应当告知其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小心使用厕所、厨房。严禁将废物、难溶物抛入管道内。如果因使用不当造成淤塞,有关业主承担疏通以及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 业主使用房屋时,不得超标排放噪声、振荡、气体,不得超标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武器弹药的违禁品。
第三十一条 业主在室内安装和放置机器和物品,应当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楼面负荷。
第三十二条 业主使用未封闭的阳台,应当对悬挂物、搁置物妥善管理。禁止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擅自封闭阳台、露台以及私家花园。
第三十三条 业主屋面安装太阳能设备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小区授权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不按照规划要求安装空调器、防盗门、门窗罩。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外貌、不得擅自改变外墙颜色或加装饰品;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外墙或公共通道安装凉衣杆(架)、广告牌、灯箱、排烟设备、各类天线等。
第三十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业主从事室外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业主应该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业主不得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规划用途。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任何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十五条 业主必须按小区统一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公共物业区域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晚10:00----早6:00小区内不应听到大于40分贝的噪声。
第四十七条 不得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告示和海报的张贴,应当统一管理,小区授权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物业用途为住宅,不得利用物业从事与住宅无关、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在小区内携带宠物必须由物主绳牵。小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
第五十一条 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违反公约造成其它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可根据本公约上诉要求赔偿。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二)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三)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四)无有效泊车位的车辆,不得占用他人专有车位;
第五十三条 本物业的泊车证,不得转让其他非本小区权益人使用。
第五十四条自行车应当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第五十五条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
第五十六条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如果情况紧急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五十九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为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物业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企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上述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如因业主过错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六章 物业的经营
第六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时,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分配。
第六十四条 小区车位和车库,为业主的私有财产,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不得经营。访客临时车位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经营,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公共收益使用和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小区建筑物的广告位属公共财产(另有约定除外),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公共收益进行使用和分配。


第七章 物业维护费的筹集
第六十六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六十七条 按照物业管理信托契约筹集的物业管理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信托给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使用。
第六十八条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催缴。催缴可以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业主欠费六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业主欠费超过十二个月的,自动授权物业管理单位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因追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欠费业主承担。该授权为自动授权,无须经过任何会议和任何方式的决议, 但不得自行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制裁措施.
第七十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能源费用、资源费用等费用,以免因个别业主欠费造成其他业主的不便。
第七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信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
第七十二条 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第八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十五条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十七条 业主转让物业后,在本公约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均同时转让给新的买受人。相关权利、义务在物业交付时转移,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七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公约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均可制止。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对业主的欠费等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业主不改正的,按照本公约第七十一条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协调解决的结论或业主大会决议作为本公约的补充,对以后发生的类似行为和事件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故意或因重大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十三条 业主可以依据业主公约起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业主公约起诉业主。
第八十四条 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公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十章 业主公约的生效与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公约的修改须经代表20%以上的表决权的业主提出,并经具有表决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方可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公约所称业主所拥有的独立部分仅指房屋内部空间以及能够独用的室内设施以及自用的门、窗。其外墙(含门窗外部)均属物业公共区域。
第八十九条 本公约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九十条 本公约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九十一条 本公约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第九十二条 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十三条 关于会所:
        会所的用途应该与开发商售楼时的描述一致。
        如需对外经营,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小区业主正常生活和安全。
        会所中用于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设施的部分,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过2/3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九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及于小区内的每一位业主。
第九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公约制定或编写物业管理和服务手册,供业主使用物业时参考。
第九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 本帖最后由 业委会 于 2007-9-29 18:0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17: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        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五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        20%以上业主提议;
(2)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        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并签收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为送达书面征求意见时间的两至四周);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返回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计收时间为收集意见函截止时间后的一周以内);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公布时间为收集意见函截止时间后的两周以内);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说明时间为收集意见函截止时间后的四周以内)。
第六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七条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对于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应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房产证标注面积)计算,每平米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经费按业主拥有产权的平米数,每平米加收人民币壹分,推算在物业费中一并收取。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        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文件版号:0
文件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业委会 于 2007-9-29 18:08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16 08: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小区居委会无耻的代行业主大会权利,完全是非法物业的打手! 我们坚决支持广大业主合法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 !
发表于 2017-9-1 19: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公约有用吗,长城物业奴大欺主

谁给他们的权力停业主的水电,保姆想把雇主饿死,奴大欺主吗?
我家的遭遇别人家也会遭遇,将心比心吧!
http://mp.weixin.qq.com/s/vF1rWE8kQr2EoqvgMjgfkg时代庄园管理规约是废纸吗?
发表于 2017-9-1 19: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本布衣 于 2017-9-1 19:57 发表
谁给他们的权力停业主的水电,保姆想把雇主饿死,奴大欺主吗?
我家的遭遇别人家也会遭遇,将心比心吧!
http://mp.weixin.qq.com/s/vF1rWE8kQr2EoqvgMjgfkg时代庄园管理规约是废纸吗?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业委会书面同意后,可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发表于 2017-9-1 20: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我本布衣 的帖子

十几年的房子,开始要修修补补了,我家先管路漏水了,别人家也会遭遇这种情况,要是你家雇了保姆,啥也没干光要工资,你怎么办?要是跟保姆一样一家说了算,早把物业开掉了。
发表于 2018-12-6 13: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
发表于 2018-12-6 13: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时代庄园社区 ( 京ICP备07504179号-1 )

GMT+8, 2024-3-29 07:00 , Processed in 0.01890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