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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 以超时效为由拒不担责 法院判决责任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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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1: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08-08-18 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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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长达六年之久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判决被告郑百山赔偿原告老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274.5元。
    2002年10月,被告郑百山驾驶无牌全挂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老张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老张受重伤,经东营市交警队认定被告郑百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于2003年8月16日在东营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百山赔偿原告老张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1421.58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2003年7月11日之后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及伤残赔偿金,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老张于今年6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郑百山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郑百山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经没有义务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张在事故发生后于2003年7月15日持续住院治疗,其提交的门诊收费单据中,最后一次是在2008年2月9日,故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老张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郑百山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杉树法律评论】
本案涉及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呢?
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超过这个时效期间主张权益的,法院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原告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本案诉讼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从以上规定来看,本案存在诉讼时效的争议。因为从2003年至2008年,显然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
从新闻报道上看,法院认定的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原告是持续住院治疗,最后一张门诊单据为2008年。
我们说,这么长时间的治疗活动,产生了多份医疗单据,是从每产生一张单据之日超开始计算此单据金额的诉讼时效,还是说总的治疗结束之后,所有的单据“打包”计算诉讼时效呢?这是有争议的,法院的判决显然支持“打包”说。
在关于合同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讨论中,也同样有“分期说”与“打包说”,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似乎是统一到“打包”说上来了。

为了防止诉讼风险,律师建议当事人还是注意及时主张权益为好,毕竟争议对权益的保护是很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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