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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获赔(采光权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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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1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要采光权 获赔17万

一经适房住户状告新建邻楼影响采光,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公司侵权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曹静)自家房屋光线被新建的邻楼遮挡,冬至前后一个月,家里白天光线十分昏暗,有时甚至需要照明。为此,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
  原告:冬至日照不足1小时
  陈先生称,2004年5月15日,他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太平桥某小区14号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2006年底,陈先生发现其住房南侧,房地产公司新建的12号楼影响其住房采光,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2007年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算,结果为,12号楼工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陈先生居室窗户冬至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
  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其中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被告:经规划审批合法建设
  在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2号楼建造后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为:12号楼对陈先生家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的市场价值贬损额为13.9万余元。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知悉。并认为关于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12号楼竣工后对14号楼陈先生住房造成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 新京报


【杉树法律解读】
这个案例相对于我刚解读的案例来说,赔的多多了,而二者在案情上基本相似。

当然,前一个案例没说是“赔偿”,说的是“补偿”,只是看起来如果原告不同意“补偿”,可能“赔偿”也会没有。这样的话,差距就更大了。

本案例有趣的是,“在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2号楼建造后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这个鉴定结束后开发商的辩解与鉴定结论没有什么逻辑关系。这些抗辩主张在鉴定前相信也已经提出了。这个事实只是表明,只要诉讼中进行到委托鉴定的程度时,被告的赔偿责任基本就已确定。

那么被告就是不同意鉴定呢,在接下来解读的关于采光权诉讼的第三个案例中,这个问题也有了答案。

回到本案来说,个人认为,其判决比前一个“补偿”案例的判决,合理多了。本案例其实可解读者不多,主要在于可以和前一个案例相比较,这个价值是有的。

个人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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