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9-6-30 19: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又是有高手支招了吧!是不是小区内的VIP们收不到分红着急了啊!!哈哈.居然还使用上了快递,是不是要让业主买单呢?可惜我还没有收到,看来是欠费不多,或太多,黑物业都懒得理了.至于上法院吗,更是求之不得.反正在家呆着无聊,顺便当当名人也挺好.何况现在高法的解释都出来了(见下),上法院也是死路一条.最大的可能性是黑物业不计成本能收一分是一分,垂死挣扎呢.就和去年底来骗我们说临时电转正了要换电表,谁补交电费就给谁装,结果呢?收了钱就没动静了.被骗一次不可怕,二次也可以原谅,三次只能怪自己弱智了.
物权法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5日01:54 新京报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此司法解释。
近年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初,这两个解释正式立项。此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经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司法解释最终出台。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焦点4 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
■ 焦点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该类纠纷实践中不少,此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
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现状
北京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会以有事实服务为由,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
任晨光认为,这个现状虽然不公平,但在存在事实服务这个概念的情况下,业主也只能交费。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有望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
焦点5 没有产权证也能当业主
■ 焦点
【司法解释】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解读
由于物权法未对“业主”这一概念作出规定,那些已经买了房子但未取得房产证的人是否属于业主?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司法解释对其“业主身份”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现状
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导致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
北京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健翔园小区首届业委会主任任晨光认为,解释将业主的范围进行了扩展,不再简单的规定为产权证上的人,便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事务。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李静睿 杨华云 王殿学
[ 本帖最后由 安奇 于 2009-6-30 19:45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