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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物业服务合同(已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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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09: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签订时间:
                  二O一O 年六月一十三日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18号时代庄园                              
邮政编码:100012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深圳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小区 。
类型:低密度普通住宅。
坐落位置: 朝阳   区 红军营东      路(街)  18号    。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65709.88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28230.52平方米(以实际情况为准)。
区域四至:
东至:北苑4号路 ;
南至:红军营东路 ;
西至:清苑路;
北至:城铁13号线。
(以小区现围墙为准)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在本物业服务合同签字之时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时。由于时代庄园的特殊情况,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入驻,以保证时代庄园业主的安全。乙方在入驻后再继续逐步办理物业的交接手续,乙方入驻后合同生效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协调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甲方共同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受甲方委托协助维护秩序,对所有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经业委会批准后,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乙方派驻本小区的部门经理及以上岗位工作人员须经甲方业委会书面同意方可更换,应甲方业委会书面要求亦应更换(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新换派人员须经甲方业委会认可。
 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在管理区域内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乙方应当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对业主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乙方应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以乙方2010年5月25日开标的标书及后续向全体业主的书面公开承诺为准。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以乙方2010年5月25日开标的标书为准)提供服务。
1、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建委发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试行)》(京建物2008-29号)中规定的相应要求,并参照乙方投标书中有关服务标准及乙方其他相关承诺。乙方服务质量承诺中高于政府相应规定的部分,以乙方承诺为准。服务质量需随政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而提高。
2、乙方应及时制止在甲方区域内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发展,禁止私搭乱建运输材料的车辆及违法施工人员进入时代庄园小区。每发生一起私搭乱建、私占公共区域等事件,且乙方未尽到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规定职责,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万元。
3、乙方应全力保证甲方区域的安全,如发生入室盗窃案件,每发生一次,经公安机关界定为入室盗窃,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万元补偿给业主。
为更好的保障小区安全,前三个月保安数量不低于45人。
4、乙方保安是维护时代庄园安全的重要力量,如发生乙方保安或员工殴打业主或居民的事件,每发生一次,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万元补偿给被打人。
5、乙方服务期限满一年后,业委会可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如果物业服务满意度度低于80%,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拾万元作为对甲方物业价值损失的补偿;如果物业服务满意度度低于75%,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贰拾万元作为对甲方物业价值损失的补偿。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3 年,自 2010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12日,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进驻,物业费自进驻次日起计收。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2.38          元/平方米/月;
[会所]:       4.20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3、乙方应当定期(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双方约定每个管理年度末由甲方选择聘请专业机构对乙方本管理项目的相应财务帐目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里支出。
第八条  酬金制(本条不适用)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 [每半年] [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 [每半年] [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 [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不晚于本季度第二个月。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已售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同样标准向产权人收取。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通知乙方并就物业费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其转让之前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上物业范围包括会所及住宅。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业主未违反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且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费为每户自有车位(根据小区原规划的车库/车位)免费,其余车辆(包括外来车辆)收费标准待业主大会表决后另行确定,如业主大会确定收费标准,乙方在提取适当比例的管理费(由业主大会一并表决)之外,其余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应经业委会审核认可)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部分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四条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五条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费(按标书约定)后归业主所有,可按下列第  3   种方式使用:
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
2、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部分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及全体业主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定意见。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在乙方管理本小区期间,提供符合国家规定面积的原物业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或相近面积的周转替代用房),交乙方合理使用。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10、甲方全体业主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督促其交纳。
11、保安经理、队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要符合国家相关上岗资质规定,并须经由业委会书面认可方能上岗,工作过程中,如业委会发现存在问题而要求撤换,物业方应在一周内将其更换。
   12、甲方应在每个管理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组织业主对乙方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如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业主户数超过1/3,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3、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应费用按物业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8、乙方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0、乙方接受业主、甲方、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至少每季度一次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1、乙方同意签约后7日内向甲方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如乙方保证金因违反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扣除,乙方需在扣除一个月之内补足。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括甲方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由乙方根据业主公约相关规定在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
12、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如甲方重新进行招投标,乙方可以参加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服务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3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另加全部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另加全部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期撤出超过20日,每超出一日,除前述违约金之外,乙方需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及投标书中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中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扣除标准进行双倍惩罚,乙方服务问题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服务质量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投标书中的承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业主有权拒交;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超出费用的100%支付违约金。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依法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向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十六条及第八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部分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本合同之附件,乙方投标书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乙方对甲方所作出过的单方承诺,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及乙方单方承诺中相不一致的部分,应以最有利于业主者为准;其中缺漏部分,直接适用相关有效法规文件中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三    份,甲方、乙方、 社区居委会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  其它约定:本合同的六个附件合同将在此合同签订后的近期签订,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芦岩                    授权代表:宋立军

签订日期: 2010  年 6 月13  日          2010  年 6 月  13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移交资料清单
六、违约责任约定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垂直梯;
扶梯;
                        。
2、绿化率:     % ;
楼间、集中绿地;
砖石铺装;
                        。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
[道路] [楼间甬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沟渠];
[蓄水池];
[化粪池];
[污水井];
[雨水井];
变配电系统包括                           ;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个;[草坪灯]  个;[   ]  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高压水泵] [高压水箱]   个;
[污水泵];
[中水及设备系统];
[    ]                               。
4、[燃气调节站]                      ;
5、消防设施包括                      ;
6、监控设施包括                      ;
7、避雷设施包括                      ;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              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          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
16、信报箱;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五:
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





附件六:
违约责任约定
发表于 2010-6-15 09: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

是要赶快签订合同,否则小区将陷入混乱,感谢业委会各位的无私奉献和辛勤劳动!!希望长城物业不辜负广大业主对你们的希望!

[ 本帖最后由 三公 于 2010-6-15 09:44 编辑 ]
发表于 2010-6-15 12: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感谢业委会及许多热心业主的无私奉献!同时希望长城物业不辜负大家的期望,听说80%左右的业主都投了长城的票(我也投的长城的票)。呵呵,服务合同里尤其是下面的喜欢:

2、乙方应及时制止在甲方区域内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发展,禁止私搭乱建运输材料的车辆及违法施工人员进入时代庄园小区。每发生一起私搭乱建、私占公共区域等事件,且乙方未尽到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规定职责,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万元。
3、乙方应全力保证甲方区域的安全,如发生入室盗窃案件,每发生一次,经公安机关界定为入室盗窃,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万元补偿给业主。
为更好的保障小区安全,前三个月保安数量不低于45人。
4、乙方保安是维护时代庄园安全的重要力量,如发生乙方保安或员工殴打业主或居民的事件,每发生一次,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万元补偿给被打人。
5、乙方服务期限满一年后,业委会可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如果物业服务满意度度低于80%,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壹拾万元作为对甲方物业价值损失的补偿;如果物业服务满意度度低于75%,甲方则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贰拾万元作为对甲方物业价值损失的补偿。


发表于 2010-6-15 17: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反复思考这个问题, 请教作律师的一些业主的意见后, 明白如下, 因此十分赞同 应该区别对待不同时期的私搭乱建.  

1. 新物业进入之日, 必须承担一切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责任, 业委员会,居委会会适当合理合法的领导和支持新物业履行职责!  因此, 新物业入住之日, 必须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私搭乱建, 和恢复公共绿地景观. 这是新物业必须的职责! 所以, 只要新物业发现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 必须立刻制止. 在恢复小区争产秩序中, 必须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因此, 制止私搭乱建, 和恢复公共绿地景观, 确实必须由新物业立即执行. 对于历史问题, 还不能急切冒进. 因为, 有一个责任和赔偿问题. 如果冒进的一锅打击, 不分清责任,  就便宜了违法犯罪的老物业!

2. 新物业入住之前产生的私搭乱建, 必然属于老物业的责任, 由于老物业放任业主私搭乱建,肆意抽取巨额管理费用, 并和施工队沆瀣一气, 有些施工队就是老物业的老乡子弟, 因此, 业主大会应该委托业主委员会,向老物业和侵权业主提起起诉, 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原貌. 也可以向城管等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由城管处理还是由法院处理,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 但是, 首要的是追究老物业的赔偿责任. 这个局面, 不是新物业造成的,房子建立起来容易, 要去拆, 则必须通过合法途径.


私搭乱建,令人发指,人人急切打击, 但是请大家冷静分析, 妥善处理是对的. 如果, 不让老物业赔偿损失,这些流氓还在做要收物业费的春秋大梦呢 ! 打击凶残的敌人, 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 我们面临的是房地产领域专业化的流氓地痞. 不可以意气用事 !!!!
发表于 2010-6-15 18: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
要求新物业制止正在发生的私搭乱建 ! 否则, 我们继续斗争 !
要求老物业纠正已经发生的私搭乱建 ! 否则, 起诉你赔偿一切相关损失 !
新问题,新办法 ! 看新物业是否信守承诺和合同 !
老问题,老办法 ! 让老物业赔偿一切既生损失和违约责任!
坚决让 开发商家属妄图利用私搭乱建,挑起业主斗业主的阴谋破产 ! 谁作恶,谁负责 !
发表于 2010-6-15 18: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虽然明白了, 罪在黑物业, 但是我还是要说, 那家盖厕所的业主,你孙子真SB! CNM!
发表于 2010-6-17 07: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怒人怨,狂风暴雨,阻滞了节日里的私搭乱建, 今天开始, 就看长城物业的了 !
 楼主| 发表于 2010-6-17 14: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时代庄园业主的一封信

致时代庄园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业主:
    您好!
    2010年6月13日下午经过全体业主的共同投票,长城物业最终以高票获得物业服务单位,并与业委会当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约后,业委会、居委会、社区党总支部、街道社区办及长城物业的相关负责人召开了紧急联席会议。就此达成如下决定:
    一、鉴于小区原物业和新物业因物业管理用房 、具体交接时点等问题尚未能签订三方交接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初步与业委会、居委会达成共识,应时代庄园广大业主的需求,长城物业于2010年6月14日上午八点进驻秩序维护员和保洁员,开展秩序维护服务和保洁服务,直至正式交接之日。
    二、服务内容包括:
秩序维护服务(实现24小时门岗和巡逻的服务)
保洁服务(园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三、鉴于物业工作尚未交接,在2010年6月14日至正式交接之日期间,合同第三部分第四条的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属于免责项。


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主委员会                               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2010年6月14日
发表于 2010-6-21 15: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6-21 15: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可笑 于 2010-6-21 15:4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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