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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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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6: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
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
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
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
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
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
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
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
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
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
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
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
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
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
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
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
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
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市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
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
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
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
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
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
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
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
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临时)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
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
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市政府并函告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
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
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
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在违法建设
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
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
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
作。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
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
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
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
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 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
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
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
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
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
行调查处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
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
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区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
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
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
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
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
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
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
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
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
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
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
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
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
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
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
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
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
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三章 联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
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
芽状态。
第十九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
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
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
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
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
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
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
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
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
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
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
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
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
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规划部门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
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
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
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
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
限。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相关区县和乡镇政府责任人,违法建
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被预警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
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
传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
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
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
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市政府或市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
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有
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
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年
度工作目标管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控制和查处违
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市政府负责对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和落实《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
书》工作进行考核,区县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该项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可以对村
委会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
联席会议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出
考核初步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确认后,列入市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拟定,报联席会
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社区居委会 于 2010-7-6 16:39 编辑 ]
发表于 2010-7-6 16: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发表于 2010-7-7 05: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党的话, 一定要坚决制止私搭乱建 ! 小区个别业主素质之低劣,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可见从小没有教养之可怕!
道德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没有错啊 !
发表于 2010-7-8 08: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
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
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
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
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
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发表于 2010-7-9 09: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时伏诛 野蛮 ?
发表于 2010-7-11 10: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7-23 12: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 ... t_129043.htm?div=-1

村民私自加盖房屋视为违建
北京将出台办法统一违建认定标准,违建罚款最高达造价10%

 本报讯 (记者李立强)私自多盖房子,既能出租挣钱,拆迁时又能拿到更多补偿款,这在不少近郊区已成普遍现象。北京市即将出台地方法规拟首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查处或强拆,而且建得越多可能罚得越多。

 昨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在实施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新草案首次统一全市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乡村违建强拆可断水断电

 草案单独辟出一节界定乡村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草案提出,乡、镇政府发现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

 草案规定,强拆前,可以书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水、电、燃气等,辖区内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做好强拆工作。

 建成居住区内禁改扩建

 草案还规定,严禁在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草案还提高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额度,不再以固定金额处罚,而是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罚款,最高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这意味着违法建设规模越大,罚得可能越多。
发表于 2010-8-21 13: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庄的一栋洋房开练了,北乡的时代庄园跑的了吗?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 ... t_139349.htm?div=-1

限期已到 别墅违建尚未拆完

部分栅栏已拆完但加盖房屋未开拆;城管称业主如不能自行拆除,将报相关部门强拆
姚瑶


  昨日,在一栋洋房3区,业主在别墅外加盖的二层建筑尚未拆除。本报记者 姚瑶 摄


 ■ “别墅区违建难拆除”追踪

 本报讯 (记者姚瑶)亦庄一栋洋房3区一户业主扩建占用公共绿地,引发邻居不满,城管要求限期拆除(本报多次报道)。昨日是限期拆除的最后一天,侵占绿地的栏杆已拆除,但加盖的二层建筑尚未开拆。城管称业主如不自行拆除,将报相关部门强拆。

 邻居称部分绿地未腾退

 昨日,小区内贴出“杜绝违法建设、积极配合拆违”的宣传海报和条幅。多名业主称,3区19号的业主装修时将房子东侧,小区人行道路的砖块拆除,并侵占人行路东侧的部分绿地,将绿地边缘的3座路灯拆除,用栅栏圈起一个小院,共外扩约1.9米。该别墅后门还加盖了两层建筑。

 业主多次投诉后,8月12日,开发区城管分局的执法人员找到该业主。该业主在“保证书”上承诺在8月20日之前将侵占的绿地恢复原貌,并拆除自建建筑。

 昨日下午,该别墅空无一人,房屋东侧的栅栏和砖砌基座基本拆除,但仍还留有部分基座和栅栏。后院自建的两层建筑尚未开拆。

 小区业主们说,该户虽拆除了栅栏,但只往后退了约0.6米,且并没有恢复绿地原貌。

 城管称将根据规划图检查

 昨日下午3时,开发区城管分局3名工作人员来到该别墅复查,并拍照取证。一名工作人员说,该楼共包括两处违建,一是侵占公共绿地,二是私自建设两层违法建筑。该工作人员称,城管对该业主下发了停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通知,整改到期后,将凭规划图对其拆除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符合原貌,将责令继续拆除。

 对于该别墅后院的两层违建是否能拆除,该工作人员表示,若业主不自行拆除,将报相关部门审批,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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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层业主跟风圈占“后花园”

 在绿地围栅栏铺地板,物业称劝阻无效已报城管

 本报讯 (记者姚瑶)近日,石景山区璟公馆的业主在论坛上传多张照片,指一层邻居侵占绿地。多名业主表示,小区违建越盖越多。物业表示,曾对占绿地的业主进行劝阻,并已上报城管。

 璟公馆是高档小区,各栋楼外都有用灌木围起的隔离带,隔离带内铺设草坪。一层业主的房后有一扇小门直通草坪。

 近日,在该小区,近一半的一层业主在草坪上围栅栏圈小院。其中部分业主在隔离带内围起栅栏放晾衣架。而令多数业主不满的是,一些业主垒起围墙、搭设木地板并放置遮阳伞和桌椅。

 一位一层的业主说,买房时一层最贵,开发商赠送地下室并承诺可使用绿地,但地下室和绿地没算在产权面积内,绿地的使用权也没写入合同。

 多名业主表示,他们不满一层业主改变草坪的性质。一名业主称,去年,一位一层业主建起篱笆,此后陆续有业主效仿,愈演愈烈。业主对私搭乱建表示担忧,“如果业主都跟风把草坪据为己有,是对环境的破坏,也损害大家利益。”

 物业客服部宋经理说,物业对圈绿地的业主多次劝阻未果,已上报石景山城管,城管曾来取证。“物业不是不作为,而是无权拆。”石景山城管队工作人员表示,将对业主圈占绿地进行调查。

[ 本帖最后由 安奇 于 2010-8-21 13: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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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3: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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