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206|回复: 11

关于严禁改变时代庄园小区会所性质的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7 21: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近日,有业主反映贵公司所服务管理的“朝阳区时代庄园小区”开发商“北京太合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把小区内会所转为办公用房,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密切关注和严重担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和时代庄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第五条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作为小区配套的公用设施,会所不得改变用途,时代庄园小区为住宅区,不得将其改为除会所外的其它用途(包括经营性用房);如需改变,应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时代庄园小区开发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小区内会所转变为办公场所(经营性用房)并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之前,贵公司作为时代庄园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方应该严格按照《管理规约》之规定:时代庄园小区是住宅区,不擅自改变住宅为其他用途(包括经营性用房)。禁止任何人和组织擅自改变会所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对任何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坚决杜绝并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业主说明,等待业主大会的决议。如制止不力,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贵公司必须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庄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礼!
时代庄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2010年10月7日

报/送:时代庄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区来广营地区办事处、来广营派出所、北京太合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时代庄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
第二章第五条:时代庄园小区是住宅区,不擅自改变住宅为其他用途(包括经营性用房)。
发表于 2010-10-8 11: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感谢业委会!
发表于 2010-10-8 16: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补充条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发表于 2010-10-8 17: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欧陆经典1000多业主暴力围攻开发商,开发商才放弃侵权. 此法,可以参照!
发表于 2010-10-9 07: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用国家的法律维护我们的权益!  
发表于 2010-10-9 08: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业委会的工作!!!

发表于 2010-10-9 09: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矛头一定要对准开发商家属 !

目前,只要是开发商都发大财了,都忙于买地,屯地,盖楼卖楼, 大力发展自己的产业, 为什么本小区的开发商, 一直忙于纠缠这些依靠侵权才能获得的相对小的利益呢? 其实, 原因很简单, 太合是个管理混乱的公司, 居住本小区的开发商家属个人, 一直想借助开发商的势力, 寄生在广大业主身上, 非法获得利益,这些卑劣邪恶的人才是小区动乱的根源, 对这些邪恶的邻居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 对开发商的侵权,必须坚决反击! 如果广大业主有点血性, 是应该采取各种手段,严厉打击这些地痞流氓人渣! 坚决支持业委会, 居委会的工作 ! 为了小区长治久安, 团结起来,坚决打击他们! 必要时候,应该采取暴力手段对付这些人渣 !
发表于 2010-10-9 09: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etguy 于 2010-10-8 16:13 发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感激居委会对业主权益的关心和保护 !
发表于 2010-10-15 12: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所就是 KFS 的,你有什么办法?
发表于 2010-10-15 16: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所就是肯特鸡的?

KFC---肯特鸡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时代庄园社区 ( 京ICP备07504179号-1 )

GMT+8, 2024-5-3 17:56 , Processed in 0.012181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