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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番彻骨寒,争得梅花扑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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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一番彻骨寒,争得梅花扑鼻香。

   自从买了时代庄园的房,我的身边便有了一件事情,直到现在还在继续,不知道结局,甚至不明白故事主角他们之间的关系,且听我慢慢道来,也帮助我分析分析,他们到底是什么人?
   对了!没错!您猜对了,这个故事是围绕着房子发生的,里面有四个主人公,房子是我的,大家管我叫“业主”,我便自然成了这个故事的主人公之一。他们没时间说这事儿,只有我特想弄明白,跟大家伙儿说说。
   
   房子是一个叫开发伤的人卖给我的,中间的过程就不多说了,苦水太多,怕影响了您的口味,本来事情就复杂就暂且不题他,省得搅浑了你我的思维,所以在本文中,开发伤还算不上一个角儿。房子给我的同时,开发伤也给我找了一个管我房的人,他叫“物业管理”,要说这个“物业管理”那就是一句话,“没的挑”,您可千万别误会,不是没毛病可挑,而是没权利挑,因为要等一个叫“业主委员会”的人来了,才能跟“物业管理”说说话。

   终于“业主委员会” 来了,那是2005年1月5日星期三的上午,他精明强干,热心公益,在掌声中,在期盼中,来到我们中间。我心里别提多高兴了。心想这回可有靠山了。

   果然,年富力强的“业主委员会”真是不一般,有思想,有能力,懂法律,知政策,正在“业主委员会”积极筹划各项工作的时候,突然间发生了一场劫难,供电公司要在园区内绿地上建线杆,一条110KV的高压线由南向北穿过,绿地变成了高压走廊,多年拼搏积累,倾其所有,买的住房,变成了电磁场里的一个盒子,而我变成了若干年后得出电磁辐射危害实验数据的实验品,更为气愤的是,那所谓的绿地被告之本来就不是我的!疑惑!原来以为这个世界最扎实的就是土地,爬在地上,仔细端详,那的确是土地,分明是长着草的土地,怎么也会消失?也会成为骗子的道具?看来“脚踏实地”这个成语在房地产大发展的今天失去了他本来的含义,应该把他从字典里,从讲台上,从课本里,从文章里,从心里彻底地搬走,装在盒子里,埋进深深的地下。

   有一个买房的人,他站在推土机前,面对手握铁锹镐头执意施工的野蛮,大义凛然,呵退了侵犯生活的人。有一群买房的人,面对肆意欺诈和凌辱,站在市府前,呵退了寒风和黑暗,迎来了正义。政府明令立即停工调查,业主自发维权取得初步胜利!然而,一月后,又开工了,只是这次线杆移出了绿地,线仍然挂在原来的地方,维权没有停止,大家再次聚集,但是这次却彻底地失败了。于是,人们开始了思索,开始了各自的活动和言论,有上街信访的;有跳坑阻止的;有手敲键盘,出谋划策的;有裹着大衣,站在会所声援的;有借尸还魂、先哲附体指点迷津的;有抗议“业主委员会”不作为的;更多的人躲在新房子里,关上门,认真地研究伊拉克一类问题的而顾不上的。于是各种争辩成了这一时期的主要活动,在网上,在热心人中间。逐渐地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维权该由谁来组织上?[这一点,还是梨叔说的好!]

  “业主委员会”说,法律没有赋予我组织维权,只是让我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情。
   业主,你,说,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应该领导我们维权。
  “业主委员会”说,组织维权只限于物业管理范围的。
   业主,他,说,维权应该由居民委员会组织,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什么?又冒出个居民委员会,他又是谁?他可是老人,只是好多年没见过他了,有人回答。[ 请注意,本文的第四个主人公被提到了,他就是“居民委员会”]
   业主,我,说,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你们到底是什么人?

   其实,我就是个懦弱谨慎的大好人,让我开车跑市府,我害怕;让我跳坑,我害怕;但是让我住在高压线下,我更害怕。我该怎么办?最好能有别人把这些事情在我睡觉的时候赶快处理好。我会默默地感谢他。

   懦弱谨慎的性格一时也不好改了,恐怕还要伴我一生。原来以为,法律是给坏人制定的,我这样的人,老老实实赚钱养家糊口,法律不关我的事。现在看来,其实不然,周围的人动辍法律依据,依据法律。于是,我躲在家里,坐下来,看看法律到底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它不是国家机关 ,也不是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 ,而是一个充分实行自治的群众性组织 ,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传法律、法规 ,处理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学习了法律,有些明白了,但也有不少的疑义,似乎我们的法律关系本身就有那么一点不和谐,更突出的是实际运用法律的当与不当的争执。不要紧!追求法律关系的和谐不是我这样人的目的,追求和谐的生活才是我的根本。

   我个人同意这样的看法,认为,业主大会是一种协商机制,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是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它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可以说,在物业管理区域里,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至于物业管理公司应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

   就在我罗罗嗦嗦,废话连篇的时候,又传出会所对外营业,居住安全受到威胁的消息。还会发生什么呢?我相信今后,这样的事情会很多,如果理顺了我们之间的关系,和谐的社区,幸福的生活那还远吗?
   赶紧弄清楚法律和实际的疑义。此时,仿佛看到一匹马,塞翁的马。
   
   故事讲了个开头,也说说您的看法吧,大疑大悟,不疑不悟,别忘了依据法律这也是您的权利和义务呀。[瞧瞧,法律意识已经在学习中见长]
   
   有诗云:不是一番彻骨寒,争得梅花扑鼻香。
匿名  发表于 2005-1-27 20:28:07
不依靠法律,社会就乱了套。
迷信法律,就等于把自己装在棺材里。
法律实际是大骗子的拐棍,特权可以对法律“享有最终解释权。”在你他妈的撅着屁股趴在地上带着高度近视眼睛研究法律的时候,你家面袋子里藏着的小老鼠早就知道躲避高压线的辐射抛你而去了。
还好,张嘴闭嘴“法律”的小委员在斗争中又增长了领导才干,学会了对法律“享有最终理解权”,在这小天地中培养了自己的执政能力,等待日后对法律“享有最终解释权。”
发表于 2005-1-28 01: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Atlantic, good article.
发表于 2005-1-28 03: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时代庄园的业主真是很悲哀,很茫然,很不知所措,又很糊涂糊涂的自己都不可怜自己!
发表于 2005-1-28 03: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36958:其实还有一篇更好的,可惜删了。里面有两个很有哲理的故事。
匿名  发表于 2005-1-28 22:35:31
我也被搞糊涂了,难道我们没有组织了吗?
匿名  发表于 2005-1-31 18:24:09
   自从买了时代庄园的房,我的身边便有了一件事情,直到现在还在继续,不知道结局,甚至不明白故事主角他们之间的关系,且听我慢慢道来,也帮助我分析分析,他们到底是什么人?
   对了!没错!您猜对了,这个故事是围绕着房子发生的,里面有四个主人公,房子是我的,大家管我叫“业主”,我便自然成了这个故事的主人公之一。他们没时间说这事儿,只有我特想弄明白,跟大家伙儿说说。
   
   房子是一个叫开发伤的人卖给我的,中间的过程就不多说了,苦水太多,怕影响了您的口味,本来事情就复杂就暂且不题他,省得搅浑了你我的思维,


匿名  发表于 2005-1-31 18:26:33
锥!
匿名  发表于 2005-1-31 18:29:57
锥!


发表于 2005-1-31 18: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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