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399|回复: 1

北青报12日A7版面:美丽园物业费案业委会胜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8-12 17: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丽园物业费案业委会胜诉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李罡 (06/08/12 03:44)

■胜诉后业主代理人高兴地接受记者采访
■业主们在旁听庭审 ■摄影/王文波
  物业公司再审请求获准 昨日开庭终审宣判———

  本报讯 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一场博弈之称的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北京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收物业费再审案,昨天业主方终于赢得了最终的胜利。此案二审判决对美丽园业委会提出的13项要求降低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支持了12项后,鸿铭物业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请再审此案并获准许。昨天,再审美丽园物业费案开庭,并于中午1:30终审宣判:维持市一中院的原审判决,并宣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两拨人法院门口争记者

  昨天的再审开庭,吸引了大批美丽园业主和部分其他小区业委会成员前来旁听。当离开庭时间还有近20分钟记者来到市一中院时,法院门口已经有几十位身穿标有“美丽园”字样白背心的业主在排队领取旁听证。而法院门口分别有两拨人在向记者发放案件材料。

  一拨人向记者发放的材料是业委会的起诉书、市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以及物业收费对比明细表等。而另一拨人发放的材料则是落款为“部分业主”的“不希望再打官司”的《公开信》等。

  ■5小时庭审各执其辞

  庭审一开始,鸿铭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就抛出了《物业管理公约》称,美丽园小区的业主在入住小区之前,全部和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管理公约》,目前小区收取的2.72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是物业公约中约定的,业主签署了公约就等于认可了这一标准。

  而业委会的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地反驳道:《物业管理公约》是在业主缺位的情况下,由开发商和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拟订,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典型的格式合同。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不在《公约》上签字就不能领取房屋钥匙,《公约》完全是强迫业主接受的不平等条约,所以并不能说业主在《公约》上签了字就表示业主认可了《公约》中的不平等条款。

  ■庭审焦点:改条款还是“挤水分”?

  昨天鸿铭物业公司提出的认为市一中院原审判决不公的主要观点

  是:《物业管理公约》是经过政府核准的收费依据,《公约》中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业主入住小区时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公约》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确认,所以法院判决无权变更双方确认的《公约》条款。只能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时再行修改。

  对此,美丽园业委会的代理人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以增加小区设施的名目多收物业费,是计量上作假欺诈业主,市一中院的原审判决是针对物业公司在计量不实方面多收取的物业费判决返还给业主,是支持了业主“挤水分”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对《公约》条款进行了更改。

  该代理人指出,物业公司以计量不实多收取的物业费包括:小区实有电梯111部,物业公司却一直按照118部电梯收取电梯费,小区实有一组高压水泵供水,物业公司却一直按照30组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业主室内设施的中、小修费用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修缮并交费,而鸿铭物业公司却强行收取业主的中小修费用,同时物业公司还对至今未建的公共厕所向业主收取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此外小区电梯广告的经营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小区物业公司却擅自出售电梯广告经营权,并截留应归业主所有的广告费,物业公司收取的广告费理应退还业主。“二审判决是纠正不实收费,而不是变更《公约》条款。”

  ■再审宣判:业委会胜诉

  中午1时许,经过4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该案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

  20分钟后,再审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原审判决对美丽园小区税费收费、电梯运行费、供水费、返还电梯广告费等认定并无不当,驳回鸿铭物业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宣布之后,法庭旁听席上顿时响起了长时间的掌声。
而表情暗淡的鸿铭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没经授权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美丽园业委会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美丽园小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请求法院判令鸿铭物业公司“挤出”不实收费中的“水分”,还物业费以本来面目。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美丽园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市一中院的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业委会13项降低物业费诉讼请求中的12项。

  二审判决后,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向一中院提交了《行业专家对北京市美丽园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给物业行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意见及情况反映》,对一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表示极大的关注和担忧,认为法院判决改变《公约》中已约定的收费标准是欠妥当的。

  2006年4月25日,鸿铭物业公司向一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对于鸿铭物业公司的申诉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致函,一中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楼主| 发表于 2006-8-12 17: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义黑老大13宗罪 一审获刑20年

本版新闻 独子参赛猝死 家长索赔31万元(08/12) 机场安检首次查获伪造二代身份证(08/12) 旧鼓楼大街拆违建 昨下最后通牒(08/12) 律师事务所公布名录 假律师无机可乘(08/12) "月神"恶势力团伙 25人一审获刑(08/12) 美丽园物业费案业委会胜诉(08/12) 顺义黑老大13宗罪 一审获刑20年(08/12) 城乡等商场 安全检查不过关(08/11) 400机动车 贴上防盗标(08/11) 朝阳警方提醒的哥 左门手扣勿放钱(08/11)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侯毅君 (06/08/12 03:44)

■厅内审理黑帮老大,群众聚集法院门口等候判决消息 ■摄影/晓晓
  京城首例黑社会组织案昨宣判 34名团伙成员均被判刑———

  本报记者报道 昨天,轰动京城的顺义“二胡”黑社会团伙在市二中院接受宣判,45岁的黑社会老大胡亚东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3宗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弟胡亚风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余32名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本市首宗被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案。



  ■法院认定京城首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此案共有34名被告人,作案54起,涉及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16种。这34名被告人中包括无业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员工、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18岁,9人是累犯。

  因涉案人数较多,昨天宣读的判决书长达140多页。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氏二兄弟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1996年至2005年间,这个团伙长期在顺义地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手段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贿,包庇,窝藏,帮助毁灭证据,赌博,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同时,胡亚东以黑养商,逐步发展成为以顺六环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采砂场、顺义区后礼务村承租地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胡亚东、胡亚风分别将非法收益的一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工资”,购买枪支、弹药等,并为组织成员犯罪后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制裁,支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胡亚东、胡亚风大肆进行有组织犯罪,作案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及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胡亚东有期徒刑20年,胡亚风19年。

  法院昨天还分别对胡亚东、胡亚风判处罚金262万元,两人罚金合计达524万元。

  ■一名律师充当黑社会成员

  在这个黑社会组织成员中,有一名城管分队队长和一名律师,两人均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去年4月,胡亚东与时任顺义区城管监察大队高丽营分队队长的常有生合谋后,胡亚东指使手下冒充城管监察人员,以查处泔水车为名,在本市顺义区、昌平区向10余名车主索要钱财共计1万余元。2003年5月,某律所律师张秋臣在胡亚东的指使下,以“捞人”为名敲诈他人8万元。法院昨天判决常有生有期徒刑6年,判决张秋臣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通过贿赂、收买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胡亚东等人通过贿赂、收买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他们的庇护和非法帮助下,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1996年10月,胡亚东因故意伤害负案在逃,为了串供,他收买时任原顺义县看守所民警的郑葛,指使手下利用郑葛值班之机,与在押的嫌疑人见面,包庇胡亚东犯罪行为。1997年12月,胡亚东为逃避法律制裁,在得知承办案件的原顺义县公安局预审员刘海英欲购买住房时,送给刘7万元行贿款。胡亚东通过腐蚀权力,不但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他在押期间,也可以外出犯罪。2004年4月,在胡亚东服刑期间,顺义区看守所民警彭银生违反看守职责,擅自与胡亚东等人驾车到顺义区顺泰来歌厅娱乐。在该歌厅门口,因张某无意中拍了胡亚东驾驶的汽车,胡立即指使两名手下对张实施殴打。

  据了解,郑葛、刘海英、彭银生等已被另案处理,另有多名顺义看守所民警和顺义公安分局民警也已被另案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时代庄园社区 ( 京ICP备07504179号-1 )

GMT+8, 2025-5-19 10:01 , Processed in 0.01551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