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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园事件的启示:大家都要遵守法律规则(新京报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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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5 19: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6/10-15/014@000956.htm

  10月9日,美丽园小区开始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请业主自行实施民主权利,投票讨论有关选聘物业公司、罢免现任业委会全体委员等问题。投票选举活动将于10月28日结束,整个投票过程均有全程录像监控。

  美丽园业主维权本来是很成功的公民理性、依法维权的案例,但因物业公司背信突然撤离,业主内部人员引起纷争,闹得舆论沸沸扬扬,似乎业主维权闯了祸,搞基层民主会引起混乱。因此,分析这个事件,对城市基层民主治理和物业维权有重要意义,对如何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制度也可提供经验。

  美丽园业主维权与当前农村村民自治遭遇的是同样的问题,就是在民主发展中法律的缺位。在中国城市房产私有化以后,作为公民的一笔财产,有关的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必然会产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出现了不少维权现象。很多地方的业主维权靠抗争、对管理不好的拒交物业费等,并不是很理性的维权。美丽园小区以诉讼的方式维权,虽然案件一波三折,但法院还是维持了判决结果。然而,物业公司竟在败了官司的情况下,突然撤走了,以致出现了业主内部的纷争,最终促使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起了罢免案。

  在这起事件中,如何判断是非?我认为要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对各方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合法为准则。从业主的行为来看,业委会通过合法的授权提起法律诉讼,是一种理性的、合法的选择。他们赢得了法院判决,各方都应该尊重判决,尊重法院的权威,这是基本的准则。

  从物业公司方面来讲,以突然袭击方式撤走物业,是以居民生活挟持政府,是背信行为,是对法院的挑战,是对居民的报复,不但应受谴责,而且应对这一行为负赔偿责任。物业撤出,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物业公司应该有“后合同”义务,有向业主交接管理的义务,但它都没有尽到。物业公司要年检,对这种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有关部门应考虑是否继续承认它的资质。

  关于政府角色,首先应该遵从居民自治的选择。但是,政府在市场失灵时应主动及时介入,扮演救急和公正的角色。业主委员会是合法的,法院的判决是权威的,政府就应该尊重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行动,维护法院的判决。对不遵守司法判决和破坏小区秩序的行为,政府应当必要时采取行动。

  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维权结果不满意,也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在本次临时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少数业主曾对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采取暴力手段,这种不合个人利益就采取不当手段,不讲规则的民主,恐怕应归为“暴民政治”。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罢免,但在通过法律程序罢免前,就要尊重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行动。这应该成为一个前提。

  所以判断这一复杂的事件时,都应回到法律的途径上,以法律标准考虑问题。每个角色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业主委员会要对维权行动负责,在维权后没有因遭到物业的要胁和少数业主打击而放弃,仍努力维护秩序是很了不起的,反映了维权者的负责精神。同时,反对派反对也要讲程序,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家都要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这是保证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美丽园事件中给人们的启示是:民主的发展一定要有法律保障,大家都要遵守法律规则,没有法制的民主就会出现混乱,而完善法制、维护法制的责任在政府。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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