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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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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2: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主委员会

本◇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06/11/27 02:40)

   新华社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业委会成立纠纷案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去年8月,贵阳市小河区盘江花园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当业委会向小河区规划建设局物管办提出备案申请时,物管办做出“暂不能备案和不能批准申请”的回复。同年11月,盘江花园216户业主向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建设局承认业委会的合法性并批准备案。今年初,小河区法院驳回了216户业主的诉讼。业主们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中指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由业主大会选举确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决定其产生和准予其从事法律活动。行政机关备案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发表于 2006-11-27 1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备案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这点很重要。
我有点放心了。
发表于 2006-11-27 14: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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