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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合日盛公司改变时代庄园小区会所性质等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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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0: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太合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我们注意到贵司开始对小区会所进行装修,将在装修后把会所转为办公用房。贵司的这一行为已经引起小区业主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和时代庄园第三届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第五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作为小区配套的公用设施,会所不得改变用途,时代庄园小区为住宅区,不得改为其它用途和经营性用房;如需改变,应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贵司没有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是完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管理规约》的。为此,我们要求贵司遵照有关规定,向小区业委会和居委会说明情况,等待业主大会的决议。
    另: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居委会用房,而时代庄园小区竣工至今,贵司对上述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并未明确。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贵司尽快明确上述“三房”,并向全体业主做出说明。
    为保证小区的和谐发展,我们希望贵司能从全体业主的共同福祉出发,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致
    礼


                                    时代庄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2009年12月28日

附:有关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届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
第二章第五条:时代庄园小区是住宅区,不擅自改变住宅为其他用途(包括经营性用房)。


报: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小区办、朝阳区来广营街道办事处、朝阳区时代庄园居委会。

[ 本帖最后由 业委会 于 2009-12-29 11:05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0 16: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人在搞破坏,请大家共同关注!

昨晚贴在业委会公告栏中给开发商的函又被人撕了,到底是谁干的?!
请大家共同关注!
发表于 2010-1-3 08: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年不忘开发商恶行累累,贻害小区深远

开发商恶行贻害,大家要团结起来长久斗争,坚持根除祸患!

小区临时电是一个长久的整体祸害。
小区黑物业是小区的毒瘤,小区成为天线阵的类似悲剧还会重演。
小区房屋质量是困扰部分业主的噩梦。

开发商不去积极的开发项目,发展主业,却长期横行不法,恶意侵害业主利益,罪恶深重, 必有恶报!


大家团结起来,坚决驱逐黑物业,坚持诉讼开发商的侵权行为 !
小区安宁和谐,任重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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