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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招标决议 区小区办,乡政府怎么就可以否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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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7: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不明白,业主大会决定的是业主自己的物权事务,为什么小区办,
乡政府,居民委员会都来反对,而对物业公司就如此偏爱有加?
一个合法的行为,这么多人刁难,一个不合法的物业企业确遭遇百般
呵护!

我不相信,我坚信政府,相信党,这一定是个别人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易下的行为。
发表于 2006-6-8 0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自己招标,为什么需要政府来批准呢?就好象我家要找个保姆,我需要让什么政府知道吗?
发表于 2006-6-8 09: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利益集团,我们自己则被这个集团视为鱼肉!!
发表于 2006-7-16 07: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6-7-17 16: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uzhuzhu 于 2006-6-8 00:00 发表
我们自己招标,为什么需要政府来批准呢?就好象我家要找个保姆,我需要让什么政府知道吗?


我对你的比喻有点不同意见,仅供参考.
家作为社会的细胞,在找保姆时确实不需要政府知道,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隐死权,但是你要打了家里人,政府也会以家庭暴力罪起诉你的.
而小区选择物业则不一样,小区是社会的组织,不同一独立的家庭细胞,所以政府才会赋予业主大会管理全体业主公共秩序的最高权利(业主委员会仅是执行机构),而且规定了多数(2/3)通过决议的原则,这也是不同于家庭选保姆的,家里可能是一个老人或家长就可以决定的,而选择物业,就必须有2/3(含)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而且也没有(也不可能)要求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反过来就是说,只要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无论你本人同意与否,都必须执行这个决议,即使你当时投了赞成票,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想去改变,也必须履行相关规定去重新表决,不能无理取闹.言而无信.这就是民主最基本的特征.

所以,即使如你所言是我们自己招标,也涉及了其它不同意招标的人的权利,不应该当成家庭找保姆来看待.要去看看政府有没有相关规定(至于规定的合理与否,以及政府的作为与否都不在此讨论范围内),就像去年的收留改收容一样.法律只会向人性和道德方面发展,而不会体现人治和专制.这也是党和政府努力做到的目标.因为早已经宣布是一个法制国家.

所以号召大家依法办事,当然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要坚决反对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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