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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政治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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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2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非本人原创,转自最近一期中国新闻周刊



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是民主的课堂。它教给大家怎么开会,怎么做决定。说到底,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词汇,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 本刊记者/黄艾禾 文/阳思齐

  北京银枫家园的前业委会主任北野,认为今天中国的小区业委会遇到的问题,是人的问题。“我们中国人历史上没有这个传统,即这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共有财产为纽带的,现代小区的生活方式。所以,对于怎么维护权利,从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到业主委员会,都是困惑的。”

  “中国人积累财富的速度,超过了精神文明的速度。而与之适应的公民教育,又没有跟上。中国人骨子里就是一个贫弱的民族。”北野打开了一本韦尔斯写的《世界史纲》,念道:“在野蛮人的茅屋乡村里,野蛮人知道,他们是属于一个社团的,生活和行动有所约束。在贫民窟里,个人既不知道有更大的集体,也不知道自己的行动同这个集体的关系。”北野说,我们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业主们虽是有了钱了,心理却是贫民窟的。“当初,我满腔热忱,想把小区建成一个古希腊式的理想国。但我现在看来,如果政府不进行大规模的公民教育,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于是,辞职后的北野,仍在致力于小区的美德教育。每周四,在他家都会有一个“美德学习会”,少则七八人,多则十几人,坚持学习。

  而前朝阳园小区的业委会主任舒可心,同意北野关于“维权的最高境界,是业主和业主之间的维权”的看法,但是他认为,问题的核心不是人的素质、特别是业主的素质问题,而是制度,即一套将业委会规定为业主们的公仆的制度。“如果业委会不把自己当作公仆,而自觉不自觉把自己看成是替业主们做主的主人,那问题就少不了。人民得自己为自己做主。你老替他做主,结果是,越来越多的被做主的人不开心。”

  首先制定把自己罢免下去的规则

  1999年,北京朝阳园业委会的前身,小区业主的管委会成立。当时一共五个委员,大家一致推选舒可心当主任。既然当上了主任,舒可心想知道,这个主任有多大权力?

  当时,舒可心说,能不能以后的文件都不盖章,咱们学西方的做法,主任签字就行?

  在这五名委员中,有一位律师,叫那硕颖。那律师说,如果你不签字怎么办?是不是等于你就有否决权了?她提议,业委会任何文件不许任何人签字,只许盖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五人中必须有三人以上同意签字,秘书方可盖章,平常主任不掌握公章。后来,这个比例修改成四比一。这实际上是对主任权力的一种限制。

  舒可心后来对记者回忆这个过程,承认当时“心里非常不舒服。我觉得他们不信任我”。但是,后来他想通了:“其实这种不信任是非常正常的。大家从五湖四海过来,互不认识嘛。而且,我只是干一届业委会主任,所以,这种制度也是对后来的主任的限制。这样,我也加入到限制自己权力的制度设计之中。”

  当时,这些限制权力的制度,还只是一种自律。不久出了一件事。小区里的一位居民找到舒可心说,我老伴脚崴了,你给我出个证明盖个章,这样保险公司就能给我钱。舒可心说,这个章不能盖。第一,章不在我自己手里;第二,业委会有规定,必须四个以上的委员签字,才能盖章。这位居民回答说,这不可能,我老伴原来就当过居委会主任,章就在我们家。于是,舒可心把制度文件拿出来给对方看。

  不想,对方却大为光火:你是在为难我!现在,你在这里,这是制度,你不在了,就是废纸!他把文件摔在桌上。这让舒可心心头一震。后来他对记者说,当时自己想,我们这样的自律制度,管用吗?一定得把它写到“宪法”里去,让业主大会通过,变成他律的,让下一届业委会改不了。

  舒可心他们真的这样做了。他们制定的很多规则,后来都在业主大会上通过,成为朝阳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这些朝阳园业委会的制度,从公章使用到发文记录,乃至会议与决议、财务预算与报销、处理投诉、秘书制度等等,厚厚一本。

  按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一个小区中,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每一个小区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如果打个比方,这个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就是小区业主们自己的“宪法”。

  相比之下,自2001年起至今,恒昌花园业委会没有一份成文的章程和固定的开会时间规定。除了选举,也没有过全体业主投票公决小区事务的前例。业委会公章由主任本人管理,使用前没有具体的批准手续。何东宁向记者诉苦道:业委会的日常事务极其琐碎,刷墙应该是经历过的最大的公共事务了。当时,“物业和业委会协商,为争‘市优’要刷墙。因为墙已经烂得不成样子。现在,不用业主们花钱,我们去找钱,帮业主们刷墙,这是为大家做好事啊。还要跟他们商量,说:你同意吗?”

  开会:民主的第一关

  对于大多数的业委会委员来说,被推选到这个位置后,第一要面临的,就是如何开会。虽然对于中国人来说,从小到大,已经开过无数的会,但是到了今天,业委会委员们发现,最难的事就是开会。因为这时参加会议已经不是强迫的了。

  北京银枫家园的前业主委员会主任北野说:发了通知,人却不来,他一点办法也没有。如果老开不成会,业主们就会认为你总不干事,物业公司找不到对话的人,也有意见。他只好有苦往肚里咽,事情自己干。虽然有项规定,业委会的成员,如果连续三次不到会,就予以除名。“但是,人家三次不来开会,你有什么权力真的把他除名?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委员都是由业主大会选出的,难道你为了把他除名,而召开业主大会?但是,如果你不处理呢,下次,连这次来开会的人,也不会来了。”北野说。

  “《条例》在制定的时候,可能都想象得挺好,但常常在实践中没办法落实。我曾经在一所大学里办讲座,对大学生们说,要想在中国搞民主,你先去当三年业委会主任,回来再看看还搞不搞民主!”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著名房产律师秦兵,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尖锐地指出,《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质量不高:“这个立法质量,非专业人员是看不出来的。它的问题是不具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业委会成立要经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什么指导?是不是必要条件?没有街道办事处时,怎么指导?它不去指导怎么办?派出所又是什么角色?《条例》里都没写。再如,业主委员会怎么召开会议,怎么投票表决?业主大会怎么召开?是发挂号信,还是必须到现场?谁来表决,有没有表决器?举手可以视为表决吗?——关于会议的规则,几乎都没写。”

  秦兵特别谈到了何东宁的被罢免事件。他说,当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在的时候,能不能罢免?这里有没有“政变”之嫌?还有,正常的罢免程序,应该是给被罢免人一个申辩的机会。这个机会是多少天?15天还是30天?用什么方式申辩?这些在《条例》里都没有规定,留下了大量空白。

  舒可心同样也遇到了开会的问题。一次,业委会一个委员跑到上海出差,就面临第三次不能开会,要动用这个除名制度的问题。为不使这个制度作废,舒可心他们想出了一招:把议题用特快专递寄到上海,让这个委员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这就等于参加会了。我们的这个条款,不是为了开除谁,只是防止有人随意不开会,威慑这种行为。目的达到了,不就行了?”

  北京朝阳园的业委会,任何一个业委会委员都可以提一个议题,由秘书送到各家,“中国人有个特点,他有不同意见时,不好意思当面对你说,那么好,你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拉倒。我们只要求把意见书放回信箱。如果两天不给意见书,就说明不同意。我们的议案,72小时不得到通过票数,就死了。超过四个人同意,就是业委会的决议了。所以我们业委会是很容易出决议的。”舒可心说。

  推而广之,业主大会也可以书面召开。既然一千多人聚在一起非常困难,常常也没有这个公共场所,那么,舒可心介绍说,可以换一种方式,起草一个议案,挨家挨户送,让业主在意见书上填写意见。这就等于开业主大会了。

  在北野辞职后,北京银枫家园业委会的原副主任朱一帆接替了他的职务。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朱一帆表示,他认为业委会最大的困难,不是教育业主,也不是对付物业公司,而是让更多的人参与。

  现在的银枫家园业委会,采取了“轮值主席制”,11个委员,每人管一个月。大家都在参与。“所有事情一个人做,压力太大,会得罪人,矛盾也集中。分散开来,每个人都有成就感。就不累了。”朱一帆说。他们的另一项改进,是专项负责制。诸如像会所问题,污染问题等等问题,每个问题有个组长专门负责,需要定期汇报。“他可以申请资源,我来帮他调配力量。这样,他就不是孤军奋战。总之,是一个团队,不是一个人在做。”朱一帆说。

  民主的“麻烦”与效率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何东宁承认,他常常会在许多事情上个人拍板做主。“难道做每一件好事都征询:你同意吗?这种想法不是很可笑吗?与其花时间召开会议,我三封找钱的催款信都发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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