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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选聘物业的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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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22: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奇 回复 #3 jianjian1970 的帖子


欢迎归来!
我十分同意楼主的意见.选聘物业并不是为了片面追求降低物业费,而是为了获得价值相当的服务水平.言外之意就是物业的收费要合理,服务要等值.大家总不能花卧铺的钱去坐硬座吧.这就要求物业必须一年至少公布一次其收支帐目.相信绝大部分业主都是文化人,本份人,知道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提高物业费获得更好的服务也是选项之一,可以投票决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人从去年招标一开始就将小区内维权业主描述成是因为贷款买房压力大,交不起物业费的穷鬼,不配住在这个高尚的小区内,还口口声声让维权业主卖房走人,你不觉得可笑,无知,别有用心吗?
现在的物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全体业主并没有参与选择,对此大家都心知肚明,一味地辩解宣称物业和开发商没有关系是苍白无力,没有说服力的.关键的是物业把持着开发商移交的属于业主的小区资料和公共资源不还给业主.从代收临时电费,不收会所的物业费等上面还看不出来吗?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物业掌握着开发移交的本属于全体业主的资料不给,业主又如何能够发现开发商的黑洞呢?大家也希望物业和开发商能区别对待,但这取决于物业的态度和行动.业主不乞求物业帮助去和开发商维权,但物业至少不应该成为开发商的包庇犯,更不能成为帮凶!
所以,选聘物业的目的我本人认为如下:
1.建立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制.而不是个别人宣扬的招标就是换物业,这种说法不是幼稚,就是别有用心.而且是无法自圆其说,令人信服的.众所周知,招标是大势所趋,如果物业真的愿意长期在小区服务,就应该用行动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选票,而不是靠抵制,破坏业主选择的权利去维持.
2.获得本属于业主的财产,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别是早日发现和解决开发商的遗留问题.
3.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的物业服务合同,满足尽可能多的业主对应小区物业费水平,服务质量,透明度,自身利益和小区利益的最大化.
欢迎继续探讨.



君子因道而朋,小人因利而朋.
2007-4-18 10:23 #4

[ 本帖最后由 Thorn 于 2007-4-25 22:5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4-25 22: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是为了打破小区物业的垄断状态,让物业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

晋言

我的意思就是提醒大家,招标选聘物业并不是简单的合理降低收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而是必须要招标才能根治长期以来开发商肆意侵害业主权益的恶习,而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是维持和掩护开发商的前敌堡垒,必须将被物业霸占的业主资源归还业主所有。在这个前提下,欢迎物业参与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如果不在体制上扭转物业不清不白的服务地位,广大业主的权益就无法保护。我们不需要一个手眼通天的物业,我们只需要一个精通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物业公司 !

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业主,在没有开发商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可以构造一个垄断小区的物业,因此,我们根本不担心所谓业主委员会引进自己物业的谎言。我们惧怕的是一个由开发商、地方政府部门,居委会保护下的垄断的,侵权的强势物业 ! 只要物业回归本位,以服务凸现其存在的价值那么就应该积极的挽留这个物业,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和妥协,但是i前提必须是物业彻底转转变观念,改变态度来争取这个生意!

劝告物业采取和解的态度,积极的心态来来适应一个新的时代,一个合法营生的时代,小区的和谐,有助于你的生意。依靠几个支持者棒打全体业主,可以说,可以做,但恐怕结局都不好。切记住这是21世纪了 !初级阶段的草莽时代该结束了 ! 应该客观的面对一个业主维权觉悟的潮流 !

[ 本帖最后由 Thorn 于 2007-4-25 22:52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4-25 22: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开发商指定物业隐藏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问题

业委会 关于物业费、会所等问题的说明    2007-3-18 17:58

尊敬的业主:
近期有部分业主向业委会询问关于小区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会所归属和物业费等问题,业委会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和专家、律师等沟通后,对这些问题向全体业主做如下说明:

一、        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问题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95年第21号令的规定,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是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一般来说来此项经费都在几百万元(因不知时代庄园具体的建筑安装费无法算出确切数字),该经费和大、中修费等费用都要纳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并列入产权人账户名下。这其实是业主共有的资金,应该归还业主。
海淀区健翔园小区已经就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的归还问题通过法院向前期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提起了诉讼。
我们也将就此问题与开发商太合日盛进行沟通。

二、        时代庄园会所的归属问题
1、        按有关部门规定,开发商在设计、建设商品居民小区时,为保障小区业主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必须做好小区内道路、绿化、物业用房、锅炉房、会所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
2、        业主的业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专有权:即自己所居住房屋部分,具有排它性;二是共有权:即小区内道路、绿化、物业用房、锅炉房、会所等公用配套设施,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的共有权,属共有性;
3、        按法理讲,商品居住小区内只有两类所有权,一是业主的业权,一是国家所有权,如人防工程、居委会用房等;
4、        从土地使用权来讲,商品居住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所有合法(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销售许可证为依据)购买业权的业主共同使用,其他任何人及单位无权在商品居住小区所属土地范围内建设自己的建筑物,更不能拥有地上、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5、        按以上四条原则时代庄园会所属于合法购房的647户业主所共有至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遗留、模糊问题,我们将尽力与开发商协商沟通,朝阳区朝阳园会所的解决办法(见附件)或许可以作为一种参考;
6、        坚决反对任何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买卖会所等侵权行为。




附件一:何谓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
1、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仍然有效)第十四条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3、2005年4月,平谷地税局在给某房地产公司的答复中,明确表示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按税法要求能列入开发建设成本”(http://pinggu.tax861.gov.cn/ysnsjd/display.asp?more_id=559025
如前所述,按政府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和大中修费等属于跟公共维修基金同样性质的资金,归产权人即业主所有,并且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已经列入了开发建设成本。

为何多数业主不清楚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
原因之一,该费用已经包含在购房款中,没有任何单位予以明示,所以业主不知道。
原因之二,建设单位为了少缴或不缴该笔资金,同时为了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继续剥削业主,几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都成立一个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来消化这笔资金和前期物业管理费(这也是北京的物业公司为何跟小区数目差不多同样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因之三,文件太多,很少有业主仔细查阅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从而被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占了空子。
原因之四,很多业主不关心公共权益

业主为何会重复缴纳维修资金?
1、购房时,根据21号令,业主已经支付了“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并且由开发商一次性支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由于业主入住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般没有成立,所以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一般被物业公司攫取或被开发商逃避。
2、入住后,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含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文《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业主开始重复缴纳房屋中修费和电梯、水泵的大修费、中修费、折旧费等。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但物业公司一般不予照办,很难找到不挪用的和不隐瞒的。
3、1999年,根据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业主又开始按购房款的2%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改称公共维修资金)。该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的单位,必须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但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对公共权益的不关心,不予照办,反而窃为己有。
4、实践中,重复收费问题被发现,2001年11月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95号文《关于电梯收费问题的批复 》规定“业主已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不再交纳电梯的大中修、折旧费用 ”;2001年12月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 1330号文《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物业公司不得再收取房屋中修费;2003年4月京国土房管物[2003] 341号文《关于高压水泵收费问题的复函》规定“业主已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不再交纳高压水泵管理费中的大修费、折旧费”。但是,物业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大中修费照收不误,一些信誉比较好的物业公司则停止了大中修费的重复收取。
5、为了结束混乱的重复收费现象,2002年6月,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文《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但是,由于业主对公共权益缺乏关注,政府主管部门也是只管发文件不管监督执行,迄今为止,尚未有哪一个物业公司把已经收入囊中的这些属于业主的资金并入公共维修资金中,不仅如此,许多物业公司仍然在重复向业主收取大中修费。
如前所述,业主重复缴纳维修资金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对公共权益不关心、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 本帖最后由 Thorn 于 2007-4-25 23:04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4-25 23: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产权证是我的, 当然我是真正的业主.这点我毫不怀疑.而且都不关心你的产权证是真是假?只是投票时别让真的发现就好了.但问题是我们不论它是如何得到房子的,既然大家住在一个小区里,就该按照业主公约同样的交费,享受同样的服务.
而不能利用和开发商的关系,享受开发商儿子物业提供的特殊甚至免费服务,更有传言说个别真正的业主居然享受物业的分红,你认为这样合适吗?
毛主席教导我们:对待朋友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
我只想说,我一直是很和气的,但也决不会向邪恶势力屈服.
同意大家一起找找可行的小区改善方向.我的观点是物业必须配合业主一起向黑心的开发商争取属于业主的权利.而不能光说不做,或阻碍,甚至成为开发商的包庇犯和帮凶.

全体业主大家平等,这就是我的出发点.我没有兴趣去管谁是如何买的房.无论是开发商白送的,还是买一送一的;也不论是几个富人高喊的全额付款,而且在地球上(不知道月亮上有没有)还有好几套豪宅,时代庄园是最差的一套,还是像我一样靠借款和30%按揭住进来的业主;也不论你当多大的官,有多少钱,做什么工作;也不管你是亿万富翁,名人,还是无业游民;当然也不管房子是不是你家盖的,你是不是开发商本人或者亲朋好友,还是只认识售楼小姐...这些都无所谓.
关键的是大家住进了小区,作为小区的业主,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小区的事物是要靠大家来决定的,而不能是个别和开发商及其物业有着特殊关系的几个业主说了算的.

大家作为小区的业主,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小区的公共事物发言.就像不能忽略不常在论坛上的业主意见一样.
我看了业主委员会的招标通知,感到有人想作弊几乎不可能.
1.由全体业主推荐招标公司和物业公司
2.全体业主评分选出前两家
3.和现在的一共3家,全体业主再次投票

所以,作为业主,大家可以一起找到其他小区的服务水平参照, 或者发动大家找找.

周日带小孩去西边绿地,看到中心水景已经破败不堪了,真痛心! 想骂物业, 想起自己也没交今年的物业费,只好忍了. 唉!!!搞成这么混乱的局面, 算怎么回事呀. 只能说业主真冤!

这点你说对了一大半,应该是:老百姓难当,普通业主真冤,VIP业主真爽.但老百姓受苦不是因为老百姓想受苦,愿意受苦.而是被卑鄙的开发商和贪官污吏逼的.更不是因为要解决问题而产生的混乱,这是果,抗费是迫不得已的维权举动.维权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因则是:黑心的开发商和它豢养的利益集团才是一切不和谐和混乱的始作俑者.试想:如果开发商什么都做好了,会所能用了,临时电解决了,物业没有乱收费了,愿意公开帐目让全体业主审查,交回属于业主的资料,业主还需要去维权吗?
所以,有几个人将小区的乱像归咎于业主的维权,这是典型的居心叵测,转移矛盾.嫁祸于人.

你从就老是这么几个人叫交按揭买房的人是穷鬼,呼吁我们卖房走人.就可以知道它们是什么货色了.一点人性都没有,更不讲有人情味了,满身的铜臭和利欲熏心的躯壳.对于这样的,你说该如何办?打了右脸再伸左脸.可惜我不信上帝,我信佛.慈悲为怀,但也不畏强暴.
我再穷,也不会没有人性地活着.

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将招标进行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07-4-26 00: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晋言 辨析“呼吁和号召”! 为大家晋言 !
2007-1-19 04:28

现在业主大会关于招标的决议有了,关于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也出来了,就说明法定多数业主意志已经明确了,这些业主的意志可以合法的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法定的少数服从多数)。

虽然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法定多数的意志,但是不代表全体业主个体都支持这个决议,所以,现在业主之间还有不同意见,于是网络上,就存在争议。我的晋言如下:
1.       坚决要求落实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不是激进业主,因为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本身就是必须依法完成的事情。 如果超出业主大会决议范畴,对选聘物业提出一些非公平的要求,才是激进业主。大家说对么?
2.        坚决反对招标的业主(如绿叶、马达,朱家等),也有继续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是无权否决和制止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 我想,业主委员会倾听反对业主的意见(业主大会决议已经依法证明这些反对业主是法定的少数人),至少可以吸取经验,更加谨慎、公平的推进招标,而且少数反对派的存在,有利于防止未来可能的业主委员会腐败 !因为谁都有腐败的可能。
3.        还有个别如时代山人般的业主出于好心,我也深同感受。在深感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困难后,提出一些折中的意见,一再要求寻求妥协的方法,希望倾听反对业主的意见,回避激烈的对抗,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我以前也这么认为,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智慧和协调能力,我也曾想过,是否可以先私下去和反对业主沟通,或者直接和物业沟通,希望大家都让步,这样确实可以获得双赢的局面。这个想法我跟很多业主说过,而且有不少业主尝试过,现在看来,小区的景象和所发生的事情,说明物业无法从矛盾中自我完善,无法回到平等的合法立场,这个想法确实无法实践。当然我们虽然好心,也不能无视业主大会是多数业主意志的前提,如果妥协的建设性意见无法实践,不代表履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是激进的 !而且你我的妥协想法需要服从业主大会的决议。所以,这段时间,我很少来参与争论。
4.        现在,一些人希望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招标选聘物业,转变为业主之间的争论和斗争,我感觉这是单纯保护物业的一种刻意的斗争手段。业主之间有分歧是正常、客观实事。但是业主大会的决议,就对这个争议作出了法定的抉择 !任何人的意见和争论,其实无法也无权改变这个决定。 因此, 我感觉争论的持续是合理的,这里只有支持招标决议的业主,和反对招标决议的业主。谁也无权超出业主大会决议的范畴,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全体业主。但是没有否决权,争论权总是有的。而且长期的争论是有益的,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及相关部门反思和调整自己的地位,激烈的斗争其实也是促进协调的必要手段。不过有一条,新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就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除非有一个新的合法的否决招标的决议诞生 !5.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争论本身就是宣传,如果通过争论,支持招标的人数越来越多不是更好? 如果通过争论,反对招标的变成多数,也正常。就看谁的主张,是得到多数业主的支持了 ! 但是有一条,谁代表多数,绝对不是出自自己的口,不是依靠声高,拳头大小,爬树的高低来决定的。只有业主大会的决议才能证明谁是法定的、真正的多数 ! 但是个别业主,侵害他人人身的非法行为,无论其想法多么正确,其行为确是很可耻的 !这在小学他们就该懂得的 !

6.        最后要晋言的是,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全要靠我们自己。从来没有谁可以自封多数,只有靠业主大会的正式决议来鉴别。我们每个业主都要尊重别人,尊重法定的多数业主。有愿意投身公共事业的业主,还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去为多数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奉献 ! 感谢你们 !
 楼主| 发表于 2007-4-26 00: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对双方公平的游戏规则,建立一个有效的防垄断体制

腾云豹 重新开一帖——我为什么上岸 (节选)
2007-1-10 12:56

我忍不住上岸说话,是因为自问作为园区一员,没有尽到过自己应尽之责。各位热心都远胜于我,实在惭愧,觉得再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所以要说话,能尽一份力就尽自己一份绵薄的力量而已。那么我能尽什么力呢?

因为事态很清楚,业委会的目的并不是要驱逐物业。业委会的目的,或者说招标的目的,不在和目前物业唱对台戏,而在于建立一个对双方公平的游戏规则。否则,我们何以制约物业?二者本来不对立,是物业心中恐慌,才连出不智之举,逐渐失去了人心。

从物业和业委会的现状看,本来只是服务机构的物业已经快要演变成管理机构(这是绝大多数小区都有的问题,不去说他),掌握资源过多,权力过大,无人能够制约——这个从物业现在能够做出的一系列桌上桌下的动作来看,绝不是夸张的说法。而业委会呢?因为它只是我们非常松散的各位业主们的代表,又是纯业余状态,所以掌握资源几乎没有,权力过小,真正能够和物业抗衡的恐怕只有一件武器:民意。
所以我们在这里即便彻底不作道德讨论,只作体制分析的话,都应该充分利用民意,选择支持势单力孤的业委会。当业委会和物业真正能够权力制衡,物业不再独大,我们业主才不用担心物业的各种离奇举动。

说话四平八稳的朋友又会说:那么,如果业委会独大呢?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不用回答业委会权力再大,这个权力也是业主赋予这次业委会的改选四百余票才是业委会的靠山,如果有一天这个靠山不在,业委会焉附?



业委会改选的时候,说实话我很担心。我担心老业委会的朋友们寒心,我担心物业的台下手段,我更担心还有很多还蒙在鼓里的朋友被物业蛊惑。
家里的小孩和邻居家的小孩是好朋友,一次两个小孩结伴出去玩,我和邻居家的大妈一起陪伴,于是和大妈聊天聊了一路。大妈的话印证了我的担心。

和那些被蒙在鼓里的朋友受蛊惑最主要的原因一样,大妈同样是因为被保安和保洁的善举感动,而选择糊里糊涂支持物业的。大妈因此也加入了居委会——对她来说,居委会是多年以来再熟悉不过的体制组织,因为这三个字,她无条件相信。

我说,我们反对的物业独大,和物业中的任何一个个体其实都是无关的。作为个体而言,我对所有保安、保洁,包括物业的工作人员都是尊重的,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挣一点养家糊口的薪水,都是这个社会中的真正脊梁。我前面说了,我对物业的服务意见并不尖锐,我还常常被物业的工作人员感动——但是,这和物业应该参加公平招标绝不矛盾。

打一个比方,我有好几个朋友在电信业上班,我和他们个人都是无话不说的知心朋友,可是对于垄断的“中国电信”强加于我们的种种不公平条款,我仍然而且当然反对。在这个问题上,物业或者中国电信代表的垄断机构,和物业以及中国电信雇用的员工,怎么会有人能把这二者混为一谈呢?

大妈又说,那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物业还不像电信那么糟糕吧?
我说是的,因为目前的物业自知有这个让他们心烦的业委会,他们的权力还没有到达无限大的地步。如果这次业委会招标之举失败,那么,对物业而言,意味着什么?所有反对之力都可以轻而易举被镇压,他们会怎么做?未来的两年,我们的小区会怎么样?

大妈又说,物业不会那么坏吗?
我说,不是的,我们说的不是关于道德的问题。这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为什么说垄断是市场之大敌?为什么所有成熟的市场体制内都需要建筑法律来千方百计地遏止垄断行为?这和垄断者的道德是毫无关系的。

所以说,我们支持招标。

我一再说这不是道德的问题,这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防垄断体制的问题。说到底,只是一个反垄断的举措。我们不是要赶走目前的物业,我们也欢迎他们参加竞选;而且如果现在物业的条件不说高于其他就是和其他持平,我们就一定支持现在的物业,但是!!但是——这个规矩不立,是不成的。因为这个规矩不立,就有被垄断的危险!!!
大妈是明白人,我相信我后来说服了大妈。但是那次之后我知道,还有很多同园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够清楚。

所以我想我还是上来的好。我希望我这张笨嘴多说几句,或许能够起到一些宣传的作用,也是好的。
发表于 2007-4-26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orn 于 2007-4-25 22:45 发表
选聘物业的目的我本人认为如下:
1.建立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制.而不是个别人宣扬的招标就是换物业,这种说法不是幼稚,就是别有用心.而且是无法自圆其说,令人信服的.众所周知,招标是大势所趋,如果物业真的愿意长期在小区服务,就应该用行动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选票,而不是靠抵制,破坏业主选择的权利去维持.

2.获得本属于业主的财产,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别是早日发现和解决开发商的遗留问题.

3.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的物业服务合同,满足尽可能多的业主对应小区物业费水平,服务质量,透明度,自身利益和小区利益的最大化.


  支持这种说法。物业是服务企业,首先应该端正态度。业主是你的衣食父母,应该想想怎样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赢得大多数业主的信任和赞成票。

  想象一下,如果物业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发“抵制物业招标”的传单,会让大多数的业主作何感想?

  小区是大家的小区,只有绝大多数业主都支持物业,物业的工作才能做好,也就有了在小区长期工作下去的基础。


[ 本帖最后由 bwq 于 2007-4-26 10:54 编辑 ]
发表于 2007-4-26 11: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决不是更换物业,这是我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

  如果有20%的业主提议“应该让现物业继续留在小区服务”,可以通过合法途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可以就这个议题让全体业主表决。

  在业委会发给大家的“征集意见稿”中,已经明确给予了现物业直接进入第二轮投票的优待条件,现物业如果连这点自信都没有,那是该好好反思了。

  我本人对于贴大字报、涂黑公告栏的恶劣行为极端反感,也相信对问题解决没有任何帮助。
发表于 2007-4-26 13: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wq 于 2007-4-26 11:03 发表
招标决不是更换物业,这是我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

  如果有20%的业主提议“应该让现物业继续留在小区服务”,可以通过合法途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可以就这个议题让全体业主表决。

  在业委会发给大家的“征集意见稿”中,已经明确给予了现物业直接进入第二轮投票的优待条件,现物业如果连这点自信都没有,那是该好好反思了。
  我本人对于贴大字报、涂黑公告栏的恶劣行为极端反感,也相信对问题解决没有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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