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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法治”:不是依法治民 而是依法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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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1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83581/5741592.html

――摘自“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研讨会

整理:中国政协新闻网

树立法治理念


  卓泽渊:到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任重而道远

    实现和谐社会是法律体系的社会目标。中国新的法律体系目标是什么?在社会意义上讲就是追求和谐社会。在当今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在法律上怎么给民间调解制度以法律的制度空间和制度定位。我们怎么使行政调节制度、诉讼调节制度和诉前调解制度更加完善,而成为中国走向和谐的制度根据。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纠纷发生少,解决好,解决快的社会状态,所以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担负起重要的历史使命。

    我们从中国古老的文化中推导出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渊源之中有使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文化基因。我们立足于中国民族的文化传统,我们高举共产主义的伟大旗帜,将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我们既有深厚的文化根源,又有伟大的旗帜高高飘扬,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一定会独具特色。[详细]

  徐显明:“法治”是依法治官 而不是依法治民

    2003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的时候,吴邦国委员长有一个讲话,他说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依法约束公共权利,法治就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法学界把“法治”概括为八个字:约束公权,保护私权。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要使体系内部达到高度一致,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我们就是要有一个懂法守法,并且为法作出守护性的队伍,公务员不懂法就相当于盲人上路,处在危险当中。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是守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条件,应该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当中应该近最大可能来实现我们法治的一元化。[详细]

  李步云:“以人为本”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其自由。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利产生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利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利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的各种利益需求就集中表现为人权,而且人依据人自己的人性,人格尊严和价值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用法律明确具体详细加以规定,支撑为法律上权利,这种应有权利才能成为最有效的保障。

    社会主义应该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也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社会主义还应该是最坚定的人本主义者。[详细]

  桂晓风:要把文化法制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加强文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的安全保障,当今世界竞争在文化竞争方面越来越重要,有人认为现在已经开始了集资源、科技、人才、管理的第五大资源,由于经济化全球速度加快,这对高新科技的发展,各国文化联系紧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这一情况,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价值观,在更大范围内诱导所谓颜色革命。有材料显示美国占世界电影市场80%反映时间,控制了世界上75%的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家的文化实力和文化竞争力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因素。

    文化核心要立足全民的创新精神,以人为本重在坚持。人才保护立法,小康大业人才为本,中华伟大复兴要以人才为基础,以人才作为标志。[详细]

加强依法行政


  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体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重点,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以制约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为核心,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坚决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以公正高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探索和整合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机制。以全方位全过程制约行政权为关键,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带动人民群众依法意识提高为着眼点,不断促进制度与人的良性互动。以各级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加大建设法制政府的力度。[详细]

  张卫华: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 共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当前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割据和思想观念都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呈现出错中复杂的状况,形成了大量影响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2006年外地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数达28.6万余人次,其中群体访和梯次、人次同比上升了26.3%和37.6%,特别是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和中央国家机关门前聚集滋事,甚至采取极端行为制造影响的情况日益突出。

    首都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工作中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扬密切联系群体的优良传统,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建立信息员,广泛收集可能影响首都稳定的信息动态,积极配合职责部门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引导上方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有序上访,不断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在工作中坚持“三个甚用”:甚用警力,甚用武器警械,甚用强制措施。[详细]

  薛刚凌:加强行政体制改革 推动法制政府建设

    加快行政改革,建设合理的行政体制以加快法制建设。政府定位要准确,要寻找国家权利和个人之间最合理的分界点,政府的职能权利配置需要合理化,要建立合理的权利运行机制。合理的行政体制还需要有一套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建立健全多元行政主体内外制度,为公共行政的合理运行奠定制度平台。

    随着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回应社会的需求。合理的行政体制也便于行政民主的实现,可以有更多的利益主体来参与共同行政,创造管理模式。完备的行政体制,还可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来确保政府的运行科学合法,保障老百姓的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详细]

  李仁真: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特色,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宪法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人民调解的规定,但是在新形势下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制度,具有人民性、民主性和群众性,它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基本的调解制度,需要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加快人民调解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此我们呼吁,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台一部人民调解法。[详细]

完善刑事司法机制


  陈卫东: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最终建三审终审制

    我们国家的死刑多少年来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国际发展的趋势,人权保障的趋势,不允许我们今后大规模的施用死刑,所以我们今天面对的话题实际上是双重的:第一方面我们在实体上如何更好的来规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尽量减少死刑的执行范围。另一方面我们在程序上如何对行使这种刑罚加以更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从实体上决定一个人是生还是死,这样重大的问题以至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进行改革。这项改革有两点:第一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二步在身边条件成熟,彻底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建立三审终审,也就是用诉讼程序三审这样程序来代替具有行政味道非常浓厚的复核程序。能不能实行三审终审还是一个问题,但是在现行的框架内完善复核程序,这是可以做到的。[详细]

  甄贞: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须坚持犯罪人认罪

    目前对刑事和解主要限制在轻伤害案件,建议可以扩大到:依法可能判处三年徒刑以下刑罚,且社会危害性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案件。如:初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犯罪活动等,还有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但是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到恐怖组织的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必须坚持犯罪人认罪。坚持程序原则,不能秘密进行,坚持公开原则,保证对当事人程序救济,避免刑事和解重实体轻程序。要保证刑事和解的效果。目前实践中效果、优势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和解的价值,因此一定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详细]

  赵秉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严打更有效

    宽严相济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不断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对于正在转型,社会矛盾非常突出、非常复杂的时期来讲非常重要。有助于促进民主法制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侧重运用宽松的政策,这种政策运用有助于充分保障人权,有助于宽松、理性、祥和的社会氛围,这有利于我们扬弃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刑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适时推进我们刑法制度的改革。

    严打政策不是我们国家一个基本政策,它是我们国家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的严重犯罪所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权宜之计,不可能成为我们长治久安社会所长期奉行的政策。宽严相济的“严”不同于严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促进社会对于犯罪、对于犯罪的危害,对于应对犯罪产生共同的价值、观念,有助于我们科学、合理处置犯罪的惩治和防范问题,也有助于和谐社会整体的构建。[详细]

  李大元:采用宽严相济政策 最大限度防止二次犯罪

    2003年全市监狱服刑人员假释372人,2004年监狱服刑人员15072人,假释438人,假释为2.9%,2005年,监狱服刑人员14507人,假释891人,假释率为6.14%。三年来监狱释放假释人员1701人,重新犯罪仅4人,三年重新犯罪率为0.23%,假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远低于减刑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依法适用假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加大死缓的适用。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立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对于民事矛盾激化引发的矛盾,案发后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案件应该甚用死刑。[详细]

夯实和谐法治基础


  张福森: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刑法执行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刑法执行,刑事判决就成为一纸空文,完善刑法秩序力度对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表明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8%左右的水平,是世界上重新犯罪最低国家之一,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很低,截至2006年年底重新犯罪率仅仅为0.22%。

    长期以来罪犯的劳动改造形式单一、强度大、技术含量偏低,这样不仅容易造成罪犯的抵触情绪,更容易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要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效,培养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在罪犯当中的作用。要发挥社会和家庭在改造当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参与,支持罪犯的改造工作。[详细]

  王林:中国需要完善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了将近十三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法律援助的框架和网络,而且发挥非常重大的作用。法律援助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民主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体由于种种原因仅凭自己的能量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个时候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借助国家的力量,获得国家的帮助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的制度。[详细]

  尚秀云:未成年人犯罪9年增长4.3倍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从海淀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人数看,少年法庭是1987年判处99人;1997年上升至231人;2001年为380人;2004年为425人,2005年为420人,2006年424人,2006年比1987年增加了4.3倍。

    当前为成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年龄集中在16-17岁,满14周岁,也不满16周岁只占到5%,有时候要多一点,比较突出最多的就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是17岁,已满16岁,不满17岁占到90%还要多一点。

    二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左右,而占少年犯半数的外来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更低。

    三是侵犯财产罪突出,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犯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占到犯罪总数的80%,自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替代盗窃罪上升第一位。

    应当在社区开展对外来流氓、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为他们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尤其是招收外来未成年人务工人员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切实做好对外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工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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