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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7: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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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提意见的截止日期(6月1日至6月11日),到晚12点之前. 虽然已经有20页意见了,但还没看到有反应时代庄园的,以下是随机摘抄了几条:
标题:又是钱权交易?!内容:最近一次火灾,让大西洋业主发现:所有社区内消防系统和装置,都是假的!没有一滴水。甚至有的消防箱后面都没有水管! 那末入住了5、6年的社区,当初主管部门是怎样验收的?!合格章怎的就盖上了?人们只能认为:又是害人的“钱权交易”! 请人大常委会派人来现场核实。
标题:新建小区管理权交给街道
内容:新建小区业委会的建立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去进行,在没有业委会的新建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出面替老百姓说话。 “建议政府应将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权交给街道办事处。理由是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优势,如果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新建小区物业,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将会理顺。这样做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开展。” 目前北京的物业管理发展中,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仍然严重困扰和影响物业管理;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规范;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顺,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老旧居住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目前,全市只有11.8%的新建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主要原因是:业主积极性不高,买房人中一部分为了居住,另一部分为了投资,只有少数人关心,政府职能部门垂直管理力度较差。 “业委会与居委会关系不顺,各行其是。”李少华委员说,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对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但执行有一定困难,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显然缺乏指导和监督的力度。
标题:物业打了警察一个“耳光”看望京大西洋新城物业之猖狂
内容:大西洋新城物业老总私下里讲:不听开发商的,我就要“丢饭碗”! “原来的‘警情通报’让物业给撕了,他们这样做就是想掩盖小区内恶劣的治安状况。”昨日,大西洋新城C区的袁女士(化名)在阅读完重新贴在公告栏上的“警情通报”后,再一次向物业表明自己需要安装护栏的要求。由于近期大西洋新城小区发生了多起入室偷盗案,且事主多为底层住户,南湖派出所再次向小区居民发出了“警情通报”,要求底层住户尽快安装护栏。 业主袁女士告诉记者:“10月上旬,派出所张贴了第一张‘警情通报’,被物业撕掉后,10月中旬又贴了一次。”很多业主也认为物业此举是想有意隐瞒小区治安不好的现状。“警方建议安装护栏的方案一直没有落实。我去问过物业方,他们说这是高档小区,为了美观不能安装,可现在小区晚上还有警车巡逻”,袁女士透露说。在遭到了物业方的拒绝后,业主们猜测因为现在小区正在销售第五期的房子,物业是不愿因为安装护栏而给客户带来小区治安不好的印象。 在小区的业主论坛里,记者发现,网名为“110”的业主罗列出了今年1月到10月小区里发生的16起偷盗、抢劫案件,而几十位业主在跟帖中提到最多的是物业有意撕掉了“警情通报”和不允许业主安装护栏的问题。 ■物业称担心引发恐慌,才揭下通报 “国庆前后是偷盗抢劫案件的高发时期,‘警情通报’上所说的只是局部的情况,为了不引起恐慌,所以在贴了一段时间达到了警示效果后,就给揭下来了。”昨日,小区物业公司副总经理高先生对“警情通报”“换班”的问题这样解释。 来源:北京青年报(06/10/26 )
标题:开发商阻挠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咂办???
内容:开发商很明白,一旦业主委员会成立,他们一贯的混水摸鱼的做法就将无法继续。因此他们一直运用自己的资源和影响力,努力阻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我们“筹备组”的牌子已经挂了4年多了。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显示,在北京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仅占总数的14.5%,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为什么?“成立业委会,真是太难了!”许多小区的业主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成立业委会的门槛高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很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但业主之间互不认识,组织难度太大。”北京大西洋新城业主张亚晖说,为达到条例要求,业主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从筹备组成员发送选票到通过公开投票箱收回,前后经历了50天的时间。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一些小区,由于很多业主不在这里住,即使书面通知,也很难召集到1/2以上的业主。 更有甚者,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推诿扯皮,竟使物业公司变成了业委会的审批者。天鑫家园的业主们告诉记者,东小口地区办事处要求业委会候选人在交清物业费、由物业公司盖章证明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 发生在大西洋新城等许许多多的小区。采访中,许多业主们表示,寄希望于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主动帮助业主成立业委会是不现实的。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切实帮助业主们成立业委会,而不能漠然面对业主诉求,甚至阻挠业主成立业委会的努力
标题:荒唐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
内容:荒唐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 首先看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设计: 单个的业主只能成为物业公司的法律被告而不能成为法律原告。单个的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财产和居住条件没有依据民法向物业公司以独立法律自然人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要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主张。也就是说单个业主只有招架,没有还手;只能应诉,不能起诉。单个业主是法律的下方,物业公司是法律的上方。 法律是讲对等的,但就中国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上,却规定一方只能是主动的原告,另一方只能是被动的被告。妙不妙? 大家平时尝够了被“代表”的滋味吧,自己的物业权益必须由别人“代表”才能算数。 再看看“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对比“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 现实中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必须首先让其对手物业公司的认可,然后还要当地政府批准,最后还要业主一半以上通过才能成立。多妙的设计,第一步就让你步入万丈深渊,谁希望对手存在?然而物业公司的成立则没有如此的苛刻条件。 这也就是为什么能顺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寥寥无几的原因。 我们不禁要问: 为什么要把业主放在如此被动的位置? 因为政府和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在起作用。 强烈要求废除收费物业管理,回归政府社区服务型居民区。
标题:业主和物业----到底谁是上帝??
内容:现在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就可以将业主告上法庭,而政府也不问问业主为什么不交,就派法警去强收,甚至进行"私闯民宅"的过激方法,在电视上我看到这一幕,我心都碎了!!这样,物业就更加有恃无恐,欺压业主!我们现在的"非常空间"物业就是这样!难道我们交了几十万上百万就为了买一个打我们,欺压我们甚至欺骗我们的"服务"机构?这样的物业我们怎么信任?对于物业管理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不出台一些更有力的,能够真正对物业进行管辖和约束的法律?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他们做的不好,法律管不了,等于变相纵容和默许,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我们业主的权益受到如此大的摧残,我们能安心工作吗?能放心地为社会注意贡献力量吗?能不生气吗?工作效率能不低下吗?这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啊!为什么在物业出现了这么多年就没有人去管呢?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出台一些真正能管理物业的法律,强化物业管理部门的官员的素质,让老百姓能有地方去投诉去申诉,给老百姓一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渠道!这是一个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最最应该做的!!!
标题: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的几点疑惑
内容:您好:我个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就是保持一个整洁的社区环境和安全、安静的居住环境,在达到这些基本的要求后才有资格收取费用,但是,我认为不仅仅我所在的小区,真正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公司太少了。我认为原因是让他们分心和钻空子的地方太多了!其一: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应该用之于民,谁给了物业收取费用的权利,车辆摆放在小区内受益的是停车人,不便的是小区居民(空间小了)物业做什么了?就摆两个人摆个杆就收钱?说实在的感觉像是收买路钱!而且,我基本上在收费处以外没有见到过保安在小区内巡逻。所以我说这件物业抢着干的”工作“其实是不务正业。其二:刚才说到保安,现在基本上所有小区的保安都在忙着不务正业。他们的主业:做好犯罪防范工作呢?众所周知,去年春节前后我们那里发生了多次入室抢劫命案。究其原因,保安巡逻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保安都在门口收钱呢!这么大的一个社区连一个摄像头都没有,一说就没钱。可以理解,如果在制度上对物业的资质、管理要件资格没有监督、审查。这个行业没有门槛的话。我也想组织一个公司,反正只管收钱雇两个收垃圾的打扫卫生,剩下的全是纯利。我干吗要投钱买摄像机再雇两个人看着。出事之后因为有录像还找我的麻烦!所以,感谢人大征求普通老百姓对物业的意见,在现阶段。过度市场化的物业和业委会(我入住五年从未见过什么业委会委员,也未参加过任何大会)的缺失是现在此类纠纷很多的主要原因。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与协调。主要从制度上、市场准入上入手。谢谢 2007年6月
标题:物业似强盗,政府监管乏力
内容:业主和物业到矛盾,越来越激化,原因在立法缺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我市发生多起物业人员殴打业主的暴力事件发生,已有黑恶势力渗透现象,归根到底是物业公司存在暴利,而现在的《物业管理条例》明显倾向于物业公司,一方面赋予了物业公司强势的法律地位,而对于业主要召开业主大会才能决定是否罢免物业公司,业主多有工作,业主大会要三分之二多数参加选举才有效,这样的大会谁有能力组织?怎么可能有这么多业主不去上班来参加业主大会?组织会议的费用谁出。因此如此立法实际根本上是取消了业主的权利,加上组织业主大会竟然规定必须要有开发商参加,荒唐啊,物业多是开发商的衍生物,他们千方百计破坏业主大会,因此,政府应立法由职能部门组织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如首户入住两年,或入住半数以上,责令开发商或前期物业公司必须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日常生活中对于业主来说,与物业矛盾的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电话报修,物业人员空岗,供暖的温度等,因此,立法应当举证倒置,业主享受的是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强加给业主的管理者。物业纠纷中法院的立场实际上支持了物业公司的无赖行径。目前法院的判决基本上都是支持物业公司,而不管业主是否对所谓的物业服务是否满意,一味要求业主举证,而业主之间的证词是不被采信的。其依据是北京高院的一纸文件,实际上高院的文件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论业主是否与物业公司签定合同,只要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不论这服务你是否满意,都要认定是事实合同,都要付费,这不是强盗逻辑吗?比如你开车等红灯,过来一个人,不问你是否需要你的车是否干净就来擦车,然后就向你要擦车钱,是不是敲诈?如此推理,强奸都是合法的了。 立法的缺位,使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物业公司的监管等于零,业主投诉无门,希望人大督促有关部门公布一下,受理业主投诉的情况。 应当立法监督物业公司的财务情况,减轻百姓负担。将物业公司推向市场,不应由政府定价。
标题:几点意见
内容:1.现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往往会遇到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的不配合或刁难等情况,因此北京大都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避免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拖延成立业主委员会可规定在业主委员长成立之前由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物业管理模式可多样化,比如业主可自我管理,不一定要找物管公司.也可把管理工作分解承包给几个专业公司,比如保安可包给保安公司,垃圾清运可包给清洁公司,维修可包给不同的修理公司,等等.总之把选择权还给业主. 3.物业需要什么样的管理,业主需要什么样的服务,除了政府规定的必须条款外,由业主自己决定,管理费用由业主和物管公司商量,政府不要过多介入.
标题:制定各项规定必须要详细、具体。
内容:制定各项规定必须要详细、具体。我们以往的很多规定、办法、条例、制度,多数都是比较概括,执行起来一般都是比较随意。我希望这次的条例、、或者叫办法也好,制定的一定要细。比如,物业一年要公布几次帐目,就要定好 次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帐目要具体到哪一步等等。不能笼统的说一年2次。没有时间、地点等等,哪只能让人摸不着头脑。
标题:加强物业公司的管理,扶植业委会成立
内容: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扶植小区业主委员会尽快成立 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业主真正参与进来应该是进行物业管理的目标. 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政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干预是很重要的.引导社会进入正常的物业公司实施管理,业主参与决策状态. 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政府应该考虑是否从前期物业经费中拨出一部分专款用于业主委员会筹备其间的费用支出,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审核.
标题:服务
内容:物业公司普遍没有服务意识,好象过去的房管所。特别是物业和开发商的关系应该分离。制订详细的责任范围。如果没有达到,谁来管理物业公司?
标题:请注意物业公司利益集团
内容:市人大此次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很及时也很必要。但是要注意物业公司利益集团的枪手。这是有先例的。因为物业公司掌握了更多的财力物力资源。而业主则缺少资金,时间和凝聚力。业主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且对目前的执法环境持极大的怀疑和不信任态度。请人大务必站在广大人民群众一边,为人民作主!否则必然造成过激行为。因为我们经历了太多的不公平。
标题:为什么华亭嘉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这么难?!
内容: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请注意物业条例规定的是“告知“居委会。然而华亭嘉园小区所在的华严北里居委会,却错位地主动越权核实华亭20%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致使小区业主大会拖延了数个月不能召开。业委会换届选举,招标物业公司等工作无法进行!华亭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在朝阳区小区办,与小区办,亚运村街道,居委会共同讨论了如何召开下一届业主大会一事。由于小区办坚持认为华亭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备案时的半数,不能由业委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其实这一条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时间紧迫,业委会无奈被迫让步。最后小区办,亚运村街道,华严北里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四方同意由20%业主提议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为:是否招标物业公司,修改议事规则,换届选举新一届业委会委员等。业委会和部分热心业主于2006年11月初开始进行业主提议收集工作,广大业主积极踊跃,很快提议票权数就超过了20%。但是当工作人员将此提议告知居委会时,居委会却提出朝阳小区办要求在居委会再进一步核实。2007年1月25日朝阳区小区办,亚运村街道及居委会,华亭嘉园业委会、业主代表共同就华亭嘉园召开业主大会20%业主提议核实一事再次讨论。小区办建议20%业主提议选票需进行100%核实,并由居委会和业委会共同参与进行。要求核实方式;业主本人当面签字或电话录音或邮递信函(任何亲属都不能代为回答!);核实内容:验证业主身份证明和签字、房屋产权证明。
为尽快地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会同居委会于2007年2月12日至4月共同开展了核实工作。在此期间双方工作人员利用白天工作时间和晚上加班时间逐门逐户地进行核实。居委会在核实工作中采取了偷梁换柱的做法,将“您是否提议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讨论招标物业公司?”换成“你是否提议更换物业公司?“。 显然有误导业主的倾向。且个别居委会工作人员酒后上门,态度生硬,很多业主对这种突然的提问,不知如何回答,造成部分业主心里有压力,致使核实工作进展缓慢。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够尽早召开业主大会,华亭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热心业主于2007年4月30日到亚运村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明确表示居委会没有权利和义务核实提议业主的真实性。居委会不是国家管理单位,只是自治机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居委会应当被告知并全程参与,但是并没有核实的权利和义务。何况并没有业主提出异议。然而不经过居委会盖章,小区办就不备案! 华亭业主大会筹备半年时间迟迟不能召开,是小区办和居委会个别办事人员利用手中的物业公司招标备案权力,设置障碍所造成的。(2004年华亭嘉园小区的业主大会决议就未能得到小区办承认,未予以招标备案!)在执行[物业管理条例]中有的政府部门和基层居委会组织有法不依,用行政手段架空[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蓄意解释并设置障碍阻止该条例的实施,使业主的权力变成一纸空文。我们强烈呼吁在执行该条例中也要坚持反腐败,防止政府某些工作人员和相关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结为利益共同体,蓄意破坏和阻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剥夺业主选择物业服务的权力,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法行为提供保护,造成社区居民没有和谐生活的环境和激烈的矛盾. 同时请北京市和朝阳区人大和政协密切关注,彻底清查这一违法事件背后的污垢,务必使国家的法律政策能够在基层得到执行,还小区业主们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
标题:开发商的关联物业公司必须限期离开
内容:开发商的关联物业公司必须限期离开并且不能参加其楼盘的物管公司投标,理由是它代表了开发商的利益,违规违法侵犯了大多数业主的权益,是各种矛盾激化的根源。按多数业主的意愿自主选择物管公司。每个业主应有使用地下和区内车位的优先权,开发商和物业不得擅自出租和销售。没有物业合同物业不能收费。坚决要求物业公司收费要明码标价,明确服务标准,定期公示财务,公示广告等收益接受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的监督。物业公司封闭管理及有门禁的小区的业主家发生被堵锁眼,破坏电表,扎轮胎,断水断汽断电等情况,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找到破坏者,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
标题:要明确保安的作用
内容:1、要明确保安的作用。现在小区里的保安,可以这样说,多数都是物业公司的保镖,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给物业公司收 --- 车辆进入小区的进门费,停车费。其他的事情他们基本上是都不管的。 而他们收的这些车辆进入小区的进门费,停车费。都是物业公司自己花掉 了,全部进入了物业公司个人的腰包。 夜晚,保安员也会进行小区内的巡查,但是,根本就是走个形式,什么作用也不管。小区内的汽车损坏了也不管赔偿,只给开一个证明。哪可是都按一年交了全年汽车停车管理费的啊。 更何况很多居民丢失了自行车,既没有抓到一个偷车贼,更没有找回一辆自行车。 再者,小区里有七、八个出入的门,只有走汽车的门为了给物业公司收钱有保安员看门,别的门都是自由出入, 这保安对居民来说又有什么用呢????? 而雇保安的钱,都是居民出的啊!!!居民出钱雇保安,保安门口站岗在来收居民的钱给物业公司,这叫什么事情啊!?这种情况一定要改变才行。 2、---每年都是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车辆进入小区的进门费,停车费,对于这笔收费,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一定要有一个具体的详细的规定。 3、 ---从来没有看见过物业公司的帐目,更不要提物业公司自己来公布任何帐目了。必须要规定公布帐目,而且必须要明确规定公布帐目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还要具体规定出公布帐目到几级科目。 4、---要规定每年由居委会和居民以及居委会或者居民聘请的财务审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各项财务帐目进行审计。
标题:物业管理启动费有几家开发商执行并将其用于为业主服务
内容:《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启动费有几家开发商执行了??? 又有几家物业公司将其用于为业主服务了??? 此事有政府部门监管吗?有政府部门监督落实吗?开发商肯定不愿意出,物业公司也不敢要.倒霉的是业主!!!物业管理启动需要的办公设备、保洁、保安、通讯、交通工具等只能从业主交的物业费中出.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商找,那肯定会在这个问题上与物业公司作交易---既我给你"饭"吃,条件是你不能管我要物业管理启动费或不能全要. 全北京市目前只有健翔园小区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时向法院提到了这个问题.几个月过去了,好象也没什么信儿了! 请市人大在这此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时看看这条怎么办!!!
标题: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
内容:物业管理应是全体业主请的大家的保姆.。而现在是请来一些老爷。好象是我住了他的房子,而不是我请他做事。现在此行业市场化很差。买房是卖方市场,住了房还是卖方的市场。到了房卖不出去,才能真正改善。
标题:透明公开
内容:入住初期的物业公司往往是开发商预定的,过一段时间后应该有业主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业主支付的费用,就应该将其帐务公开。帐务公开内容应该包括日常的流水,所有原始单据都应该能够经得住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帐目不规范的物业公司应该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应该每月将其财务报表在所管理小区内公告。
标题:学欧美国家政府的勤政,不要在懒政上造中国特色
内容:应该学学欧美国家政府的勤政,而不要在懒政上再造中国特色。 欧美国家没有类似中国的普通大众付费私企管理居民区的“物业管理”。 大众化的居民区都是由政府担当管理的社区服务居民区。居民安全都是政府警察局给予系统性地保障,垃圾卫生由政府定时清运(各家出垃圾费),公共绿地由社区负责管理,…….。 向先进学习,首先就是学习如何周到细致地为当地居民生活提供政府应尽之责,而不是设法摆脱责任,制造激化社会矛盾。让居民出钱购买私企的“公共服务”,是政府推辞行政责任,剥夺居民享受政府服务权利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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