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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1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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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四:居委会能行使政府职能吗?(第一次编辑)
居委会在事前没有与业委会沟通,也没有争得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仅仅凭北京市建委文件强行公告,不仅违反北京市建委文件得精神,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权利和《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的法律条文.
在以后引起得物业纠纷中,将受到业主的起诉.
居委会能行使政府只能吗?答:否。
因为:1、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2、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关系。既居委会受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得到居委会协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简言之:居委会不是政府机构,只能协助政府工作。结论是:居委会不能行使政府职能。
所以,居委会公告第二条以居委会的名义发布是错误的。公告第二条内容发布职能单位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会同区县建委,而不是仅仅居委会一家。居委会在发布公告之前,街道办事处有公函给区县建委吗?如果有,得到县建委会签意见吗?另外,居委会在发布公告第二条内容之前,得到过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的授权吗?如果没有,那么是一个严重违规事件。
在这件事情上,居委会只能“协助”各级政府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而不能超越自己的组织职责范围。
附居委会公告第二条:
二、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物[2006]23号文件《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未能在合同期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状态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会同区县建委,可以组织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临时代管。代管期间,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根据上述文件之规定,并依照2005年6月25日业主委员会和金世恒业物业公司所签定的“时代庄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之第四十二条之约定,由金世恒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待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再做决定。
[ 本帖最后由 时代网民 于 2006-6-29 10:3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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