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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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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5: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103/4876172.html

  六中全会要召开了,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的辛鸣同志发表了一篇《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的文章。如果不认识到和谐与斗争的辨证关系,单纯的追求和谐或者一味的崇尚斗争,都容易出问题,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以斗争求和谐则和谐存、以和谐求和谐则和谐亡”。在这一点上,红薯群的部分网友已经达成了共识。因为早先就有到红薯群来鼓吹和谐、但是否认斗争的网友,大家批判了他这个观点。

  用辛鸣同志的话来讲:“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步入歧途。”这话是不错的,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党中央自从提倡和谐社会以来,就有那么一部分人片面的强调这一点,企图利用这一点来否认斗争的必要,骨子里是有鬼,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情,怕群众、怕中央斗他。你敢斗争我?还要不要和谐社会了?就打击你,这就是他们这些人的逻辑。没有斗争,能实现和谐吗?所以斗争的实现和谐的必要手段。

  中央党校前常务副校长、改革开放论坛理事长郑必坚同志稍早的时候在“改革开放论坛”上发表言论指出:中国今后将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既不会对外输出革命、输出意识形态,也不会对外输出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有一半是对的,和平发展的道路是一定坚持的,是否对外输出革命这一点也可以暂时放下;但另外一半又不对,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要不要讲?如果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成功这个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有没有借鉴的意义?我认为就是要旗帜鲜明的鼓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国内与国际都应该如此。中国要和谐,没有斗争就实现不了和谐;世界要和谐,没有斗争就实现不了和谐。这是一个道理,况且中国在世界上也不是独立存在的,中国要和谐也离不开世界的和谐,中国不应该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妄自菲薄,中国应该有相应的贡献。

  这是国际国内的两种情况,简而言之,无论是建设和谐中国还是为和谐世界做出贡献,都必须要斗争。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以斗争求和谐则和谐存,以和谐求和谐则和谐亡。

  现在确认斗争是必要的了,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要斗争。那么斗争的对象是谁,怎么去斗争就可以提上议程。辛鸣同志说的好,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误入歧途。我们可以把不和谐的因素先找出来,与之展开斗争。我们提倡和谐,是不是马上就和谐了呢?不是,恰好相反,因为有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并且有发展壮大的趋势,我们才提倡和谐。怎么达到和谐的愿望?就要展开斗争,而开展斗争,是为了求和谐,这是一个辨证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代,都只有相对的和谐而没有绝对的和谐。有矛盾才能发展么,没有一个社会是静止不变的。将来的共产主义要不讲和谐?也要讲和谐,但仍然只有相对的和谐而没有绝对的和谐,仍然有它的矛盾。矛盾的性质不一样就是,在阶级社会里,主要矛盾是阶级之间的矛盾;在消灭了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仍然有它的主要矛盾,那是将来的事情。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相对于没有消灭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我们共产党人理想的和谐社会,这一点必须强调再强调。所以建设和谐社会,可以认为就是追求共产主义。身为共产党人,不谈共产主义理想,不以共产主义理想为最高信仰,是不对的,今天我们提和谐社会,简单的说就是追求共产主义,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可笑有些人,拿了和谐当作挡箭牌,一味的强调和谐而忽视甚至否定斗争,这是他们自己心里有鬼。只要自己的和谐,有多大的私利他就有多少和谐,只要他自己小集团的和谐,而置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顾,甚至为了和谐连一点不同的声音也要压制搞出一副和谐的假象来蒙蔽中央。这样的人要坚决警惕,发现一个教育一个,屡教不改的,坚决开除出党,这与号称信仰共产主义而否认阶级斗争是一个性质,不是真的信仰共产主义而是假的、骗人的。违反党纪国法的如陈良宇之流,坚决按照党纪国法来处置,一切按照法律规定来办,该杀的杀,该关的关,绝不手软。

  是的,这些都是不和谐的因素。是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键区别之一就在于意识形态。搞资本主义的先生们认为没有阶级,不存在阶级斗争;而我们共产党人认为阶级是客观存在的,阶级斗争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为了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和谐社会。什么是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否定意识形态存在的,无非是给资产阶级张目,本质是想否认阶级的存在。

  具体一点说,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与不和谐的现象做斗争。改革依靠人民、改革的成果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消灭改革依靠精英、改革的成果最终少数人占有的不和谐局面。从人民最关心事情入手,各个部门在社会主义原则下,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成果归一切劳动者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扬优良的革命传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千万不能搞成,依靠群众来建设,自己躲在一边,建设好了,你从峨眉山上跑下来了,这就比资本家还资本家,不是剥削而是掠夺了,这是很不和谐。

  并且这个情况,也直接导致了群众对共产党的误解,好象共产党就是这样的。共产党不是这样的,这样的人也不是共产党员。特别要警惕那些以共产党的名义干了坏事,又说这是共产党干的这样一些共产党员,危害极大,危及党和国家的存亡,这些人就是混进共产党内的走资派、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要坚决清理出去,不管其职务多高,如陈良宇之流。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6 15: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博士 辛 鸣

  我们只有了解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与“争”的内涵,才能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步入歧途

  编者按: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方方面面的问题。在此,我们遴选了


   



“和谐与斗争”、“个体和谐”及“制度和谐”三个关键点,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以求见微知著——

  自从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一些同志就认为这是对过去强调斗争的一种反动,甚至还概括出“和谐哲学”与“斗争哲学”,并且把两者截然的对立起来,似乎构建和谐社会就不会再有斗争,也不能再有斗争,要从此与斗争说再见。这种观念虽不一定说是错误和有害的,至少也是天真和幼稚的。

  首先,和谐社会并不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阶段所限,我们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现实世界可资利用和可获得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还没有到也不可能马上就到物质极大丰富,社会成员都能各取所需而不受限制的共产主义社会。而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人类欲望的过分扩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需求近乎无限。有限物质与无限需求的矛盾必然会引发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争夺。

  其次,和谐社会也不是一个全体成员都大公无私的社会。不可能出现所有社会群体都主动自觉地把自己的利益无偿地奉送给别的群体的情况。理论上的、信仰中的、道德理想所描绘的大公无私的状况,不可能遍及整个社会群体。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都会有自身的利益,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越来越自觉、强烈。从别的群体那里争得更多的利益,保护自己的已有利益不受到别的群体的侵犯,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要引发矛盾、冲突、斗争。

  最后,从哲学层面来讲,和谐本身内在包含着斗争的因素。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和实生物,同则不济”。不同的曲调构成优美的旋律,不同的色彩形成艳丽的图画,管弦琴瑟必然要此起彼伏,万紫千红自然会争奇斗艳。所以,“和”决不是“同一”,“和”的关键在于“不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充分实现自己利益的社会,一言堂、清一色抹煞不同群体客观存在,僵滞、沉闷、死气沉沉与鸦雀无声的社会不是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仅不可能全是一团和气,你谦我让,反而必须是也必然是充满斗争、竞争、抗争的过程。这种斗争、竞争、抗争不仅不会减少,可能还会更普遍、更频繁、更激烈。因为这种争斗有些时候甚至还体现在生存的层面,不争,后来者、弱势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与生存条件;还因为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往往是刚性的,不争,既得利益者不会把已经装到腰包中的钱拿出来。更进一步讲,我们执政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有意识地培育一种竞争的环境,提升一些群体“斗”与“争”的能力。比如,面对日益加大的贫富分化和随之而来的社会不公,我们必须举起“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旗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向其他社会群体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能力。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职责,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所在。

  当然,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与“争”与我们过去的那种“斗争”,无论形式还是结果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就一个有着统一政权、统一制度、统一文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内部而言,毕竟你死我活的对立与矛盾已经不是主流。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可以通过求大同存小异的方式得以解决,大家可以通过竞争实现共赢与多赢,通过合作做大蛋糕使大家多分一些。所以这时候的斗争更多可用“竞合”一词来描述。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争着眼点是合作、是共赢。所以就其形式来说更多地体现为让步、妥协、兼顾、协调。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每个利益群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去损害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或者说不以损害其他利益群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一句话,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步入歧途。当我们真正从哲学层面上看待斗争与和谐的时候,“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是合二为一的。《人民论坛》 ( 2006年第19期 )
匿名  发表于 2006-10-16 16:02:11
一楼的文章深刻![z]3/4/“以斗争求和谐则和谐[/z][z]3/4/存、以和谐求和谐则和[/z][z]3/4/谐亡”[/z]
匿名  发表于 2006-10-16 19:21:15
楼主一发贴就是转来一堆的优质信息。我还以为进错地方了呢。差点以为这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的网络版。
匿名  发表于 2006-10-17 14:07:28
同意"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的说法,但斗争的对象,斗争的内容,特别是斗争的方式,是需要理智,合法地进行的.斗争不是一味地对立.谈判也是斗争的方式之一.
发表于 2006-10-17 2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斗争求和谐则和谐存,以和谐求和谐则和谐亡”,深刻!
没有斗争、竞争,何来谈判?
发表于 2006-10-17 21: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快乐的心情忍受开发商遗留的侵害业主权益问题(绿地,临时电,房屋质量等),把它当发展的必然过程,平常心嘛! 把物业的高收费,当作培养民族产业的必然贡献,让伪居委会和利益集团主当家作主,这样一定很容易获得和谐 !

坚决抵制和打击非法利益集团的非法侵害,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财产处置权益,也可以获得长久、公正的和谐。但是公正的和谐需要代价。选择怎样和谐,只能靠业主自己选择。
匿名  发表于 2006-10-18 13:33:16

好文!也同样适合咱园子

可笑有些人,[z]6/23/拿了和谐当作挡箭牌,[/z][z]6/23/一味的强调和谐而忽视[/z][z]6/23/甚至否定斗争[/z],这是他们自己心里有鬼。
只要自己的和谐,有多大的私利他就有多少和谐,只要他自己小集团的和谐,而置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顾,甚至为了和谐连一点不同的声音也要压制搞出一副和谐的假象来蒙蔽中央。
匿名  发表于 2006-10-18 13:39:49
拿民主的名义当挡箭牌,以达到个人的目的同样会遭反对.
匿名  发表于 2006-10-18 14:01:15

回复 #9 的帖子

没错。个人目的是什么呢? 请拿事实和证据说话。不能根据推测所以试图阻止招标。
人是不可靠的,需要良好的监督体制。所以可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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