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时代山人

幸亏我遇到的事故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4-8-11 21: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是开私家车,碰上了大公共,责任在他,但是大公共车上有人受伤,那怎么办,我的朋友就遇上过。当然是新法以前,大公共赔了他的反光镜。不知道现在如何处理。
本文虽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发表于 2004-8-11 21: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不敢开车了~现在社会这么复杂~要不咱跑???
发表于 2004-8-11 23: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欢子理解得不对。
交通部是这样解释的:“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其实,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发表于 2004-8-11 23: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又在首都之窗上留言。又给政府发了邮件。也不知道管不管用?
发表于 2004-8-12 0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俺就答复你,不管用,今天交管局也是这么说的,不信让欢子开车撞个人试试,先把您的大房子赔进去再说.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00: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那么回事!是大公共撞了我,车上也没人受伤,当时本想理论,但整个交通爆肚了,我就接受了大公共给我的100元钱,自己修的反光镜!花了700多,保险公司给报了!新海地净瞎说

难道欢姐刚学会开车就小试锋芒了?
匿名  发表于 2004-8-12 16:44:55
难道欢姐刚学会开车就小试锋芒了?

山人你太小看欢姐了,她一般的做法是右耳朵搭拉了,左耳朵决不能支棱着,前鼻子破了,后屁股一定要挨蹭
匿名  发表于 2004-8-12 17:30:55
难道欢姐刚学会开车就小试锋芒了?


瞎说山人!我早就拿本了,就是一直没机会开!我小试锋芒都是自己正常行驶,是大公共霸道才把我耳朵撞掉的,告诉你,我手虽然很潮,但至今还没认过干爹!
匿名  发表于 2004-8-12 17:35:31
我证明。确实没认过,不仅如此,还长了一倍,马路上的人一看见她来,都喊:妈呀。。。。。。。然后,作鸟兽散。
匿名  发表于 2004-8-12 17:37:48
第一次耳朵的事我经过开会已经整明白了,那后三次是怎么回事?(山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时代庄园社区 ( 京ICP备07504179号-1 )

GMT+8, 2025-5-15 16:01 , Processed in 0.01343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