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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5-6-27 16: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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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的发言很有力度,这才叫讨论.我说说我的观点.
所谓合同,是甲乙双方就利益问题达成的协议,以文字形式备书,法律承认.各方考虑自己利益居多(除慈善捐赠)
全园业主是甲方,授权业委会执行签约事宜.
前提:2.49的物业费因为没有其他投标单位参与,没有可比性,谈降相当困难,既然业主已经交了这么多钱,多给业主争回些活动资金,可能是业委会的初衷,这笔钱一定是要有的,所以我认为两个1%提法有漏洞,只要是用于业主活动费,只一笔,只2%甚至5%,就符合逻辑,就相当于物业费隐型下降.反复强调1%不该提取,是冤大头,精明的同园们应多多看远几步.
请放心,2%会全部用在业主身上,按国家规定业委会的成员还应该拿工资,工资责无旁贷的应该从物业费里收,但业委会的连提都没提.
2%换个提法并无不妥,签合同就要多考虑本方的利益,要是我,怎么也得先扣5%的质保金,(30万)合同期满无纠纷再返还!
另外,理论性是理论性,可操作性是可操作性,不要再纠缠细节了,团结一致,构筑和谐园区才是真的.
我前日已经给马木龙发流言了,不知木龙看到没有?我说明白我的意思没有?出于帖德,也应该回俺一个不是?玩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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