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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猪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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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03: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真好,为什么不署名呢?有理有据。客观公正。支持!
匿名  发表于 2005-6-27 10:24:47

对前面那位过客的发言,基本支持。
只对下面这句,稍做质疑,
就这场争论而言,我支持马木龙!,他有权提出他的疑问,同样,这个疑问的产生,是因为沟通不充分,这个不充分的责任,很显然不在马木龙

我也支持马木龙,但不是因为他有权提出质疑,也不是因为他提出质疑是出于热心,而是因为他的观点符合逻辑,符合物业管理条理,是出于公正的,不只是出于情理的。

业委会与业主沟通不充分,这是肯定的,是要改进的。但这不是马木龙产生疑问的原因。他的疑问来自合同本身,他只是就事论事,不带个人情感情绪的。

我觉得1%的问题,如果没有人提也罢,既然被提出来了,就该讨论清楚,靠欢子妹妹的挺身而出和耐心劝导,这件事未必就能过关。除非马木龙们偃旗息鼓。
为什么要讨论清楚?因为这1%涉及到业主和业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层关系远比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

附马木龙的观点:
  另外,说到业委会的辛苦费,从合同看,物业要拿出1%支付业主大会,现在业委会又要求再拿出1%,这就有点过了,我不晓得1%的绝对值是多少,毛着算应该有3、5万吧,支付开会、通知、纸张文印等应该是够了,实在不够,也可以要求物业实报实销,无须把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运行成本占到物业费总额的2%。还有一点,业委会另收的1%据说是业委会用作安排业主活动之用,我觉得极不合适,因为根据物业条例的规定,业委会不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组织业主活动明显是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以这个名义从物业费中承担明显悖离法规的规定。从现在的物业条例看,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法律上说是基于信任的信托关系,年初的业主大会没有关于后加1%的决议授权,,业委会凭什么以给全体业主服务的名义挖出另外一个1%??!
   我想说,第二个1%,业委会不应该扣收,没有法律依据和业主大会授权,约定扣收第二个1%侵犯全体业主的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16: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14楼的发言很有力度,这才叫讨论.我说说我的观点.
  所谓合同,是甲乙双方就利益问题达成的协议,以文字形式备书,法律承认.各方考虑自己利益居多(除慈善捐赠)
  全园业主是甲方,授权业委会执行签约事宜.
  前提:2.49的物业费因为没有其他投标单位参与,没有可比性,谈降相当困难,既然业主已经交了这么多钱,多给业主争回些活动资金,可能是业委会的初衷,这笔钱一定是要有的,所以我认为两个1%提法有漏洞,只要是用于业主活动费,只一笔,只2%甚至5%,就符合逻辑,就相当于物业费隐型下降.反复强调1%不该提取,是冤大头,精明的同园们应多多看远几步.
  请放心,2%会全部用在业主身上,按国家规定业委会的成员还应该拿工资,工资责无旁贷的应该从物业费里收,但业委会的连提都没提.
2%换个提法并无不妥,签合同就要多考虑本方的利益,要是我,怎么也得先扣5%的质保金,(30万)合同期满无纠纷再返还!

  另外,理论性是理论性,可操作性是可操作性,不要再纠缠细节了,团结一致,构筑和谐园区才是真的.
  我前日已经给马木龙发流言了,不知木龙看到没有?我说明白我的意思没有?出于帖德,也应该回俺一个不是?玩笑
匿名  发表于 2005-6-27 17:18:11
我这几天脑袋疼。一蹦一蹦的。
所以懒得再考虑这么多事。说点简单的。

1)业委会的同志都是好同志,牺牲大量的时间精力。很辛苦。支持一下。但是应该多一些网上的沟通。现在是个个性张扬的时代。你们做的工作应该宣扬,用不着那么含蓄。
我知道网络是个虚拟的,没有法律效应的,但是哪怕上网的人再少,既然有人提出了问题,那就在百忙之中回答一下。除非业委会发个声明:只接待电话和来访,网上的意见一律不解答。
2)马同志也是好同志,起码是关心园区建设。比起那些漠不关心的强百倍,比起我这种耳根子软的,听谁的意见都觉得有道理的强十倍。
3)欢子是好同志,经常在关键时刻出来。起到她该起的作用,比我强一倍。
匿名  发表于 2005-6-27 18:19:28
为我们园子有欢子这样的业主而感高兴,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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