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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业主委员会

募捐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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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9-6 04:25:29
支持,比如建健身场大概的预算是10万,如果有20个人报名,则每人大约是5000元,如果…………

这样有一个大概的数后,交钱的人也好有个参照,别到时候有的人不清楚,交的太少,这不名字还要刻出来,再一公布钱数,多不好意思,还不如不交

另:支持业委会的行动,我会交


如果只有五个人捐呢?每人两万是吗?
业委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各位是不是都会捐的?那样还好一点,有一个基数。
所以我觉得还是定个钱数的底线好。比如500
不过说实话我也反对募捐这种形式,这钱应该从物业费里出。
1% 的业主活动经费再加上1%的业委会活动经费,够不够建一个篮球场的呢?
业委会和顾委会成员如果要捐钱,还不如拿这活动经费抵。

表个态,不管决议如何,我都会交,比如500
匿名  发表于 2005-9-6 04:34:00
募捐倡议书
您可以在场所醒目处看到每位捐款人刻在理石碑上的姓名,咱们别让自己的孩子在碑上找不到自己或爸爸妈妈的名字行不?


一个大理石石碑上刻上名字,跟烈士似的不说,这少说也得两千块吧?
形式主义害死人哪,取消这项我就捐
匿名  发表于 2005-9-6 04:47:09
这个是马木龙,老和业委会对着干!


不知道这帖子是什么用意:
不满意马木龙或者其他业主跟业委会讨论问题吗?
还是想把业委会摆在业主的对立面?

再说业委会确实有业委会的问题。对篮球场那么多讨论的帖子也不回复、不参与,冷不丁就抛出一个募捐计划,建篮球场是好事。募捐这事,太民间了,太没章法了,太缺乏考虑和探讨了。
发表于 2005-9-6 05: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问题,建玩了怎么控制外面的人进来玩呀。别想游泳池似的,很多外面的人,人太多了。可别建好了篮球架后被外面的人抢着玩,院子里的人都玩不上。虽然俺不打篮球,但是提醒一下。
发表于 2005-9-6 15: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对业委会有啥意见,建篮球场是好事.
不管建设经费怎么来的,建篮球场需要钱.
业委会也没倡议咱们杀人放火,建篮球场捐款是同园自己的动议.(有贴为证)
给绝食的捐过
给失学的捐过
给地震的捐过
给雪灾的捐过
给海啸的捐过
给庙里的捐过
给行乞的捐过
都是为他人,这回也为为自己,为自己的家园文化价值的提升,
认捐500元人民币整.
匿名  发表于 2005-9-6 17:07:32
同意,特别同意欢子,尤其现在不是泼冷水的时候!
认捐1000元,直接交,表个态!
发表于 2005-9-6 17: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捐款是一种善举.但对于捐款建小区设施还是头一次听说,这要让外人听到,一定觉的不可思议,开发商答应后面有银行,邮局,现在是什么呢,我去取个寄到家里的包裹还得花半个小时去航空医院东边的村里邮局取,这叫什么呀.但如果让媒体采访一下,说不准可以提升小区的知名度,房假又能上涨几分钱呢.但对于居住于此的你我除了让你看着奇怪,怕好处不多了.
现在小区又有几户再卖房子了!
支持建健身设施,但我认为如果物业能在业主委员会的协助下,把业主欠的物业费收上来,经费应该就会解决了.
如何控制外来人员使用也是个问题,要早想好.会所都成了社会场所了,我想各位的物业费多少有点会所的成分吧,至少会所前的绿地和从未见开过的喷泉.
如果建个篮球队,或打个比赛什么的,我认为捐款更合适.
千万别刻什么石碑,让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他们的压力够大的了,攀比之风害死人呀.
当然如果确有困难,我就把从不欠帐的临时电费挪用了吧.(此乃玩笑).跟大家走,但得有个大概的范围,一根烟钱显然是不够的,能否像捐网站费用一样有个大概的数.网站别人不捐可以不来,但运动设施总不会不捐款就不让用吧!这不是制造矛盾吗?如果让孩子再用石碑上的钱数去计算他们(家)使用设施的时间,优先权,太可怕了.还是慎重点好.
发表于 2005-9-6 17: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捐!

不过物业公司是否也应出些(而且应该是大头)。
匿名  发表于 2005-9-6 17:42:06
还有这么多的讲究。

匿名  发表于 2005-9-6 18:01:05
捐款归捐款,但希望业委会做事更有章法、更有头脑一些。这次大家出于热情和对家园的爱护而积极捐款,但这不意味着业委会的决议正确。

议题三:对治理各种名目的非法募捐活动是否有法可依?

  主持人:各种各样的募捐让我们目不暇接,如何区分募捐合法与非法?

  王树人:对募捐活动的合法与否,依据现行法律可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考量。即公益性社团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然而对治理非法募捐,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规范。在这方面,立法已经滞后。

  刘成:非法的募捐活动,其非法性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主体不合法。一个是捐赠款项的用途不合法。

  主体不合法又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公益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公益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公益团体继续以公益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其次,社团虽然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但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主体规定,不能进行公益活动。

  捐赠款项用途不合法。捐赠款项的用途在公益团体接受捐赠款项时就予以确定了,因此捐赠款项只能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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