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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3 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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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对.
姑且不论当初是如何走到招标这一步(本人声明对具体细节不了解),但既然2/3的业主都同意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如果回过来再和原物业沟通(又姑且不论合同到期后,是否还有沟通的必要),那是对业主大会决议的践踏.如果真要沟通,也是将原物业当成投标者之一进行交流,而不是改善服务,降低收费,然后就续约这么简单.除非有20位(记不太清楚具体要求)业主提出对决议进行重新表决,而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才是正确路线.
业主大会大决议,绝对不可以因为有人反对(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无论使用什么方法,不讲理,恐吓,威胁,耍无赖等非正常手段)而改变.否则以后什么事情也办不了.这也是为何规定2/3同意就必须执行的根本原因.因为众口难调,几乎不可能有一种方案让几百户都同意,所以必须采用多数通过机制.而决议一旦通过,大家就必须执行,原来反对的人可以继续按照法定程序申述.但决不能说我是大老粗,我的意见通过了,你们就得执行,你们的意见通过了,就要重新来过,或不算数.
这是什么作风,天理难容呀.
业主大会可不是喝酒划拳,赢了让对方喝,输了就推倒重来.也太无知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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