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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暗战212

我再说两句,表明一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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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2 23: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时代美女的要求

我还真想了想,不过自觉还没有资格,因为我只能代表我自己,而业委会的成员才是真正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的。

虽然知道他们已经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尝试进行了沟通而不成功,但是,可不可以、值不值得再试一次呢?

比如再公开作一次努力。与物业约定时间公开座谈一次,并通知全体业主可以自愿去旁听,应该不会有不好的反作用吧?

其实现在的物业及居委会的水平是很一般的,如果他们的水平够高的话,业委会处境可能会很尴尬,当然如果他们水平真正高的话,也同样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了。

不过,再次说明,自知是站着说话腰不疼,而且肯定有不到的地方,欢迎大家在用心看了我用心贴上来的贴子后批驳我。
发表于 2006-7-13 00: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对.
姑且不论当初是如何走到招标这一步(本人声明对具体细节不了解),但既然2/3的业主都同意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如果回过来再和原物业沟通(又姑且不论合同到期后,是否还有沟通的必要),那是对业主大会决议的践踏.如果真要沟通,也是将原物业当成投标者之一进行交流,而不是改善服务,降低收费,然后就续约这么简单.除非有20位(记不太清楚具体要求)业主提出对决议进行重新表决,而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才是正确路线.
业主大会大决议,绝对不可以因为有人反对(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无论使用什么方法,不讲理,恐吓,威胁,耍无赖等非正常手段)而改变.否则以后什么事情也办不了.这也是为何规定2/3同意就必须执行的根本原因.因为众口难调,几乎不可能有一种方案让几百户都同意,所以必须采用多数通过机制.而决议一旦通过,大家就必须执行,原来反对的人可以继续按照法定程序申述.但决不能说我是大老粗,我的意见通过了,你们就得执行,你们的意见通过了,就要重新来过,或不算数.
这是什么作风,天理难容呀.
业主大会可不是喝酒划拳,赢了让对方喝,输了就推倒重来.也太无知了吧.
发表于 2006-7-13 00: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12)说的太有道理了,我开始渐渐感受到什么是法制社会了,就是人人都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行事,都要服从这个标准,那就是法律。楼上的(#12)同园,你说我理解的对吗?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7-13 0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12楼说的好,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在对梦境的描述中也写到经过商讨与妥协,顺利完成了招标投工作(虽然是现物业中标,但我认为,机制的建立更重要,妥协也是一门艺术)
发表于 2006-7-13 00: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暗战
发表于 2006-7-13 01: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也睡不着,趁热打铁

暗战说的有道理,也反映了一些业主的想法,而这些业主与利益集团没有关系.这一点,我也相信.
但是,有一个前提是必须澄清的,即招标究竟是谁的决定?我想那是业主大会的决定,即大多数业主的决定,而不是业委会的决定.所以,业委会大概也没有办法越过业主大会的意见,去找物业妥协.
我个人认为,这局棋成了僵局,责任首先在物业,因为物业也许认为这是他碗里的肉,吃定了,不愿意与别人公开竞标.责任其次在居委会,它还没干什么事取信于民,倒先赤膊上阵与民选的业委会对着干了起来,借政府之威为物业撑腰,使物业的态度不是缓和而是更强硬了.责任其三,在业委会,他们太书生气了,总以为可以轻松地通过市场机制选物业,竟不想政府先就不明不白地设了槛.可见,法制不总是进行时,有时还是将来时,还得慢慢适应.
发表于 2006-7-13 01: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开心36231 于 2006-7-13 00:43 发表
支持暗战



为何不支持我呀?555555555555555555........

我们总不能连台湾都不如吧,虽然宋去静坐,马去演讲,这么多人参加.>60%的不满意扁(支持度18%),但'罢免'未达到法定人数支持还是失败了.这不是靠声音和脚投票的原始社会,谁的声音大,谁的力气足,谁就说了算.如果有人还想用这钟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未免太跟不上时代潮流了.

所以,大家要有事说事,注意文明礼貌.公建和谐社区!
发表于 2006-7-13 15: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从我做起!

发表于 2006-7-13 15: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llen 于 2006-7-13 00:17 发表
楼上(#12)说的太有道理了,我开始渐渐感受到什么是法制社会了,就是人人都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行事,都要服从这个标准,那就是法律。楼上的(#12)同园,你说我理解的对吗?谢了!


谢谢,此乃我本意也.

无法无天的时代过去了!文革一去不复返了,但其流毒还在呀.好在时代在进步,人也越来越有文化,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基础.

大家现在可以明白为何中国从解放开始(甚至从陕北开始)就要扫盲,因为共产党明白,只有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中华民族才有希望.这也是我拥护和佩服共产党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于文盲有段时间是要集中扫盲的,而且国家现在拿出这么多的钱去推行义务教育,这是为什么呢?

惊闻本小区,有人以文盲只居,还引以为豪.呼吁居委会开展扫盲运动.并且加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协助政府做好公共事物的工作.而不要越权干涉业主的业权.
发表于 2006-7-13 17: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肺腑之言!(回答暗战212)

暗战212真是个好兄弟,说话很有分寸和道理,也能看出你的心情,就你提到的一些问题,我想试着解答。


先说一个小事:物业保安工资我曾亲口问过一位16岁的小保安,他来园区才一个月,他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为600元,而物业列支的保安费人均1500元(不是特别准确),就算刨掉管理费等是不是有些高?其实以前对现物业我也没有非常不好的感觉,但从自业委会代表业主查帐后,发现两笔费用虚高(中修费和高压水泵费)及临时电的电费问题,我突然有一种受骗的感觉,物业费高低是一回事,诚不诚实是另一回事。

我听说业委会早在今年年初就与物业商谈续约问题,但现物业不理不睬态度傲慢,才使业委会走上了招标之路,我完全支持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有人说的好,即使美国总统四年期满获得人民爱戴,也要通过重新选举的方式竞选,这是一种民主机制。

同理作为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了在法律意义上结束了他与我们之间的服务关系,招标选聘货比三家有什么不可以吗?物业总是强调业主应该先确定不续约,再决定招不招标。说这话的人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那还需要签个合同吗?每年举一次手不就成了吗?招标正是要建立一种最佳的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成为我们园区不管是现业委会还是未来的业委员都必须坚持的一种选择管家的方式。

园区72%的业主同意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恰恰就证明了大家对这种方式的认同,谁都知道这种方式有两种可能:一、现物业再次续约,二、新物业提供服务。我想所有投票的业主没人不清楚这个概念,只有现物业揣着明白装糊涂,我感觉于法于理非常可笑,换句话说业主选择了同意招标就意味着不同意直接续聘。


关于物业以前我没注意物业有什么不好,满眼都是他们的好,特别是物业基层员工,但这段时间以来感到物业有几大问题需要我们所有业主认真考虑:

1、至今为止,物业没有摆正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的位置,要知道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出来的,是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业委会提到的问题物业采取不合作和对立的态度本身就是对全体业主的不尊重,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2、物业发恐吓信、伪造业主签名信件制造各种谣言(听说第一个“签名”的人已经正式书面否认其在伪造信件上签过名)、恶意诽谤人身攻击业委会成员等,让我越来越感到这个物业的可耻和可恶。怀疑其诚意和品质,物业实际上是以园区老大自居,把挣钱作为第一目的,服务实质上成了配合挣钱的手段,直到今日物业都不肯以受雇于业主的服务者的姿态与业委会和解、友善的解决问题,态度决定一切,这是一条真理;

3、业委会将现物业直接入围参加最后的评标,没有排斥现物业,且听说同等条件下优先。我就不明白物业为什么将这种业主合理合法通过招聘形式选聘物业的方式视为不可接受,怕什么?一个企业与他人签定和解除合同很正常,解除了合同就不行了,就要跟人你死我活,哪个企业这样,他就不是什么好鸟,就要坚决铲除。难道还让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低头求和不成?物业如果真的想继续为园区服务,我希望他能挣钱,但应该拿出诚意、放低姿态、端正态度、承认错误,主动与业委会认真商谈才对,否则我心已去,坚决更换该物业;

4、物业是开发商指定的我并不在乎,但物业能不能跟业主说清楚我们交的临时电费用到哪去了?园区里到底有没有不交物业费的VIP?6月底以前谁还欠物业费?要拿事实说话,拿交费单说话,这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可以多交钱,但我决不容忍欺骗;我可以原谅诚心诚意承认错误的人,我也真的也希望暗战212兄弟能够试着以业主的身份撮合一下,大家都乐见其成。先谢了。但我决不容忍做错了事还不认错的人,这是个原则问题。


关于居委会成立过程是不是合理合法,已由《组织法》规定了,成立的方式与业委会成立方式没有大的区别,只是涵盖面更大,包括所有住宅小区的常住人员,而不仅限制为房产证上的业主的,但深为反感的是:

1、居委会成立前在物业的配合下一直指定了一些民意代表(楼长),楼长们的产生过程很诡异(这也没什么),关键是按照《组织法》,楼长们需要征求园区所有居民的意见来选举,但是没谁被征求了意见。被指定的楼长(老同志居多)被叫在一起开了一个会,居委会就诞生了,那我的权力去哪了?园区内居民的权力去哪了?我想问谁有权力指定楼长?为什么不问问我希望选谁?为什么不把被选举人的信息向我说明?

2、为什么有些居民报名想成为居委会成员却被各种理由挡在外面不让报名?听说园区内只有3人报名,连个差额选举都没有就直接当选了,比党中央选举还牛!难道因为发几百元钱的工资?我也想报名参加居委会!

3、从居委会“成立”以后的所作所为看,没有站在园区内大多数居民的立场上,现物业和开发商那套硬性手段,也就不得不怀疑其成立的方式和目的了,所以我认为没按《组织法》成立的居委会就是不合法的,不具备代表性居伪会。业权就是要由业主大会说了算,这个权力不能移交,居委会更没有代表民意撮合物业与业委会坐下来商谈的资格。这是个权力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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