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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时代山人

建议在选举期间营造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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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3: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4: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视民主时代的现实:当权者和执行力分离!

原帖由 Thorn 于 2006-12-5 13:51 发表



其实真正有奶酪的主毕竟是少数,但这帮人兴风作浪的本事可真不小,被忽悠和上套的人不在少数。


过去的年代,意见总能统一、统一在当权者的手里,为什么呢?因为当权者有强制执行力!现在不同了,根据物业法,业主可以选出自己当权者(业委会),但当权者并没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举例说,如果部分业主因对小区某些事务不满,用汽车堵住大门(此事已有先例),即便叫来警察,他们也只能调解,可能会告诉双方:你们都有权力到法院去告对方。当然,如果哪一派威胁了社会和谐,警察就不客气了!

可以不可以这样说:谁控制了业委会,就自然具有了强制执行资源的想法,其实是一种惯性思维呢?
发表于 2006-12-5 14: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愚笨,不太明白,请山人详述

过去年代怎样,公式1:
当权者=执行者=100%执行力,这点我100%明白。

现在,公式2:
业委会= 严格合法选举出的、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代表 = 广大业主决议的执行者  ≠ 100%的执行力

但是如果业委会被操纵和控制的话, 则公式3:
业委会 = 100%的执行力 = 100%非广大业主控制的、决议的执行者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5: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您商榷: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

原帖由 Thorn 于 2006-12-5 14:38 发表
过去年代怎样,公式1:
当权者=执行者=100%执行力,这点我100%明白。

现在,公式2:
业委会= 严格合法选举出的、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代表 = 广大业主决议的执行者  ≠ 100%的执行力

但是如果业委会被操纵...


即便公式3,当权者也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可由胜诉的一方申请。
发表于 2006-12-5 15: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了

这里的执行权到底只=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狭义),还是广义上的执行力,即=做成事的能力?

看看咱小区的JWH的选举工作,看看天通苑的大修资金如何通过被控制的业委会归物业保管的结果,以及多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您就知道除了法院,有多少≈=”强制“执行权。

在看看法院,有多少胜诉的人,实际上并没享受到真正强制执行里带来的真正的胜利。

所以综合来说,在咱们这个国家,有时强制执行力就不强制,有时候非强制执行力就等于强制执行力。归根到底取决于有没有人替你撑腰。:-))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6: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您答对了!

原帖由 Thorn 于 2006-12-5 15:50 发表
看看咱小区的JWH的选举工作,看看天通苑的大修资金如何通过被控制的业委会归物业保管的结果,以及多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归根到底取决于有没有人替你撑腰。:-))


我真的不想说,权(对不起,我说的是政权)大于法是民主初级阶段的特征。

[ 本帖最后由 时代山人 于 2006-12-5 16:35 编辑 ]
发表于 2006-12-5 16: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误解山人了,他太含蓄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7: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orn 于 2006-12-5 16:51 发表


讨论有益,希望寄托在您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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