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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十问银行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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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1 21: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ZT:十问银行卡收费

十问银行卡收费   
[无奈持卡人] 于 2004-04-21 09:25:39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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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银行卡收费

  一、银行是否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银行是企业,持卡人是消费者,毫无疑问,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服务者为被服务者提供服务就应该收取费用,从这一点上讲,银行卡收费无可厚非,然而,常常被人忽视的另一层关系却被掩盖了,即持卡人把钱存入银行,银行拿了持卡人的钱去赚钱了,基于此,银行与持卡人应当是经营者与投资者的关系,这样,经营者用了投资者的钱就应当给投资者以汇报,这就是银行为什么支付持卡人(存款人)利息的原因,而现在银行支付持卡人(存款人)的利息是多少呢?现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是0、72%,扣除20%的利息税,只剩0、576%,而上月的物价上涨指数是2%,就是说把一万元钱存到银行一年要损失142、4元,意味者把一万元白白给银行使用而且还要赔一百四十余元,即使物价不上涨也需要把2000元放到银行才会有10元的利息,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所以,以提供服务为借口收取费用实在是站不住脚,如果非要讲是服务,这种服务只能说是蒙人的服务、坑人的服务、骗人的服务、劣质的服务,对持卡人没有益处的服务。
  二、银行应该怎样赚钱?
  众所周知,银行赚钱的途径是存贷款的利息差,银行只有多吸收公众存款,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最大效益,为了能从存款人那里得到尽可能多的存款,让存款人把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银行要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包括想存款人提供信用卡,所以,信用卡是银行竞争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并不是对持卡人(存款人)的一种优惠与恩赐,银行为存款人办卡没有理由收取任何费用,银行要搞好经营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选好贷款项目上,放在如何减少不良资产上,放在如何减少风险上,而不是眼睛仅仅盯住持卡人(存款人)的口袋。
  三、银行卡为谁提供了方便?
  使用信用卡可以减少大量资金的流动,具有快捷、安全、方便的特点,然而,对于普通持卡人来说这种优势并不明显,因为普通持卡人的资金数额极为有限,持卡消费与现金消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真正受益的实际是银行和有关商家、机关、单位甚至是国家。银行减少了资金的清点,提高了工作效率;商家、单位省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国家则减少了货币的损坏几率,防止了假币泛滥,最终却让持卡人买单,实在有失公允。
  四、银行卡沉睡谁之过?
  银行卡收费的一大理由是许多人办了卡不用造成了极大浪费,收费可以“激活”沉睡的银行卡,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初听似乎很有道理,可是银行卡是怎么到了持卡人手里的?又为什么会沉睡?事实上许多人确实不用,也不知道该怎么用,当初银行为了竞争都是免费送给存款人,许多人是抱着“反正是免费的午餐不吃白不吃”的想法来接受银行卡的,所以才造成了不少人家里有好几张银行卡却从来不用银行卡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现象的原因过错不在持卡人恰恰错在银行,就象商家为了广告宣传印制了大量精美的小礼物赠送给公众,公众没有使用其礼物就说浪费了产品要向接受礼物的公众收钱一样,还要找一个“充足”的理由,将公众置于尴尬的境地,让公众对银行有一种负疚感,觉得对不起银行,真是高明之极,公众的过错在于:忘记了那句耳熟能详的至理名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银行的午餐同样是不免费的。
  五、银行卡收费是否遵从国际惯例?
  虽然银行在收年费过程中统一打着“遵从国际惯例”的旗号,但是据在外资银行工作的人士介绍,国外银行向存款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账户收账户管理费,但向借记卡(或现金卡)收年费的并不多见。可见,国际惯例一说是糊弄不懂国际惯例的国人的,国际惯例既不是明文规定,也没有法律效力,仅仅是一种习惯做法,而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不同的习惯,我们国家对国际惯例的态度历来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尊重国际惯例,从来没有“遵从”一说。
  六、银行卡收费是否涉嫌垄断?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其设立、经营、管理活动都要遵守专门的法律,经过专门的审批 ,一般主体根本不能随便设立银行,所以,银行是特定领域的紧缺资源,银行是企业,但不是一般的企业,国内几家大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地位优势单方宣布对银行卡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但几家大银行几乎同时推出收费规定,绝不是市场主体的个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社会公众失去了选择的机会,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完全符合垄断的特征。
  七、银行卡收费符合《价格法》还是违反《价格法》?
  银行在对银行卡收费声明中提到“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声明没有说根据《价格法》的哪一条规定,或许是“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和:“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其他再也找不出银行可以随意收费的规定来了,就是这两条我们看到“实行市场调节价”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所有价格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相反,《价格法》的规定大部分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如:“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息是由国家制定的,如果在利息之外商业银行可以制订其他收费标准,势必造成价格秩序的混乱,是一种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八、银行卡收费是否违反《合同法》?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银行发放银行卡后就与持卡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银行对以前免费发放的信用卡收费是对合同的变更而不履行原合同,合同变更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在,银行单方面宣布对银行卡收费,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银行卡每年收费10元依据何在?
  银行对借记卡统一收取10元年费,实际上是不按市场成本需求区分客户的“一刀切”做法,持卡人一年一次不用也要收10元,而且是要年初收,如果只用了一天丢失了也要缴10元,更加深了不合理性的存在,这种简单的做法,是对持卡人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工作要求不高的表现,无理无据难以服人。因此建议银行真正学习国际的做法,在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不同客户收取账户管理费,而不是借记卡年费。
  十、银行卡收费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
  银行得到的显而易见,据说仅此一项就会有三、四十亿元的收入,巨大的利益诱惑使银行对公众的巨大的质疑之声置若罔闻,正是这三、四十亿遮住了银行的目光,他们没有看到(也许看到了不愿意承认或不在乎)一个更大的市场正在流失,广大社会公众作为绝对的优质资源已经对收费银行开始“用脚投票”,山东、广东各地排队退卡现象就是明证,在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虎视耽耽的今天,收费银行的这种做法实在是不明智,“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失民心易,得民心难”,愿收费银行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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