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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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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0 19: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开征集意见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开征集意见:http://auto.sina.com.cn/news/2004-08-08/75511.shtml

大家对“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意见的,都给:zjyj@bjrd.gov.cn发邮件呀!

自己的事自己上心呀!

发表于 2004-8-10 1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
  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对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六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表于 2004-8-10 21: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提意见反对了
发表于 2004-8-10 23: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打的时,有一个司机和我说,他有一次停车等红灯时,有一辆自行车骑太快了刹不住闸撞到他车上,警察居然让出租车司机带他去医院、给他修自行车!他的汽车明明是停着的。嘿嘿,明儿以后我的自行车要是坏了我就找一辆停着的车撞上去,又没危险、又有人出钱修车车了。这不又回到过去了

这是我从千龙网上考下来的网友评论

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千龙新闻网观点)

网友:要公平! 在2004-8-10 15:01:53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21.219.13.*
标题:司机都不是人?  
内容:据说新交规要体现人性化?那么机动车驾驶者都不是人?? 所以就不需要尊重他她们的人权? 什么狗屁法律!!马路上只以所谓的强弱分的话,那么是不是摩托车与汽车的事故中汽车方负全责?那么小车与大卡车或大骄车之间呢?? 大车负责? 以后白痴都能处理所有的交通事故处理了,只要弄个地称重仪,称一下事故车的重量,重的负责就行了,省事。。。弱智。 真是没天理啊!!!!!!!!!!!!!!!!!!!!!!!!!!!!  
。  
网友:我不明白 在2004-8-10 14:44:36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1.167.233.*
标题:新交法6问  
内容:1、公平何在?由于我的过错造成我们两个人的伤害,却让你来承担我们两个人的损失,那你不是雷锋就是窦娥,但真的不应该是法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价格却是不同?如果我在一个贫穷的小镇被一辆拖拉机撞死了,那我的家人就赔了,如果我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被一辆宝马撞死了,我的家人可能就赚了,因为我可能一生也赚不到那么多的钱。 3、我们如何能够保护自己?新交法实施之前,硼磁的就不少,而新交法无疑大大提高了这个行当的吸引力,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4、给了有些人高尚的机会?那些绝望的人,那些身患绝症的人,现在有机会、有可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可能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了。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准确地与一辆高档车亲密接触。 5、我会不会逃逸呢?原来这不是问题,但现在是了。一旦出了这样的事故,反正生活是毁了,两害相权。 6、法律为什么会这样。看不出这是为我们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依然是别人制定来管制我们的。  
网友:jia 在2004-8-10 14:39:30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0.75.198.*
标题:红绿灯应改数字式  
内容:红绿灯应改数字式 内容:目前路口的红绿灯传达信号方式比较落后,在变灯的瞬间驾驶员很难判断是“停”还是“过”。如果红绿灯改成数字式驾驶员就可从容判断路口的“停”“过”问题,减少路口交通事故和“闯红灯”问题。强烈要求改红绿灯!!!!!!!!  
网友:可悲 在2004-8-10 14:36:03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21.219.13.*
标题:法律面前 不平等  
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这不象是民主社会的体现人人平等的法律,倒象是过去的王法,也可说是霸王法律!好象机动车驾驶者以及车上的乘客都不是人。 我朋友就是在毫不违章的情形下,被突然狂窜的自行车迫使急刹车,虽然车速不快,自行车上的人一点事都没事,但坐在后座的他的母亲由于毫无心理准备,一下闪了脖子,颈椎受伤,后来很多年里都有头晕等等症状,痛苦不堪。 假设当时行人也受伤了,那么那位朋友在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承但过错方的医药及各项费用,还要承担自己的车辆损失以及车上亲朋的损失和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 简直是奇冤啊!!! 看来开车只能开时速30公里以内了。  
网友:aaa 在2004-8-10 14:34:52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0.73.96.*
标题:aaa  
内容:“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我来出个注意吧,高速路行人付全责;环路司机付25%责,有高护栏的路各50%(护栏损坏,管理部门付30%),普通有分道线的司机付75%以上责,没有划线的路司机付全责  
网友:jia 在2004-8-10 14:32:20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0.75.198.*
标题:红绿灯应改数字式  
内容:目前路口的红绿灯传达信号方式比较落后,在变灯的瞬间驾驶员很难判断是“停”还是“过”。如果红绿灯改成数字式驾驶员就可从容判断路口的“停”“过”问题,减少路口交通事故和“闯红灯”问题。强烈要求改红绿灯!!!!!!!!  
网友:百姓 在2004-8-10 14:21:11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0.73.96.*
标题:可笑  
内容:“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可笑的条款,可怜的制定者。法制国家,依法制国,如此制定法律,将使社会混乱  
网友:开车6年 在2004-8-10 14:18:04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1.167.233.*
标题:私家车-唐僧肉  
内容:高速增长的私家车就是一块越来越大的唐僧肉,所有的权力部门对次都有深刻地体会,而且越来越广泛和充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如停车泊位、化油器改装三元,还有警察执法的偏好等等,这次新交法的第69条再次证明了他们的智慧。 公车不怕69条,他们是职务行为,有国家担着呢,只有私家车和私人企业的车才是69条针对的对象。 谁叫你有钱买车呢?  
网友:百姓 在2004-8-10 14:11:54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0.73.96.*
标题:这是定交通法吗?  
内容:拜托,过马路走人行道都提心掉胆,先确保守法人的权利,对闯高速路的人就不要保护了,上路必须80公里以上,驾驶员能躲得开人吗?定交通法规的人上街走走,开车转转再定,想当然是拿权利开玩笑  
网友:mcoco 在2004-8-10 13:37:33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21.217.49.*
标题:司机就是冤大头!!!  
内容:领导们一拍脑门儿想出的“交法;司机们就成了冤大头!!!可悲呀!!!  
网友:天蓝蓝 在2004-8-10 13:20:30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61.49.215.*
标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内容:行人走铁路被撞,是不是也要火车司机买单,轻轨呢?为什么司机在高速、环路主路正常行驶,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要司机买单?火车躲不开,高速行驶的汽车就能躲开吗?高速为什么要限制最低时速呢?再不就取消最低时速,行人、马车全可以上,环路也要慢慢开,鼓励行人走高速。  
网友:bbs 在2004-8-10 13:12:50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61.49.146.*
标题:国情?  
内容:过多强调“中国国情”,往往是鼓励强调保留那些落后、愚昧、保守的东西,中国将永远无法进步!中国人的素质将永远无法提高!真正公平、公正的法律将永远的不到实施!!!  
网友:关注 在2004-8-10 13:10:27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61.51.231.*
标题:法规应人人平等  
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在鼓励纵容行人违章,还会由此规定引起一系列欺诈行为,在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应是平等的,只有双方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此规定如果通过实施,交通规则就变成了机动机的规则,行人则可以随意乱走,没有约束。这样的法规太愚蠢可笑,这是倒退。  
标题:新交法助长违法--使守法者提心吊胆,违法者无所顾忌。  
内容:1、社会上的泼皮无赖找到了一条合法的生财之道。 2、它可以让一场交通事故(不论是非)就改变两个家庭的命运,一个“有车族”倾家荡产,另一个穷困潦倒的“贫民”后半生温饱无忧。 3、敬告守法的有车族你随时都可能倾家荡产!!!  
网友:困惑 在2004-8-10 12:55:39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8.97.254.*
标题:意见  
内容:对此办法有如下疑惑和意见: 1、“第三十三条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全文中并为定义那条车道属快速车道,如果内侧车道是快速车道的话,在与立交桥匝道相连时,如想上匝道,如何行驶? 2、“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款缺乏法律的公平,鼓励陋习。一些法学权威标榜这是我国立法人性化的事例,但它是建筑在驾驶员轻视非机动车、行人生命的基础上的,实际上所有正常人,都不会漠视他人的生命,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活生生的生命遭到损害,我相信对任何一个机动车驾驶员的心理损害是终生的,如果让他在为非机动车、行人的违章付出巨大的经济赔偿,是非常不公正的,也是对他后半生生存权的侵犯。此条的危害还有: 1) 纵容了欺诈、犯罪。 2) 鼓励了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 3) 扩大了交通事故损失,不但无助于减轻非机动车、行人的伤害,还由于巨额的赔偿,将驾驶员的亲人拉入了苦难。 4) 降低了伤亡事故逃逸成本,不利于伤者的及时救助,最终损害了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利益。 5) 增加了死亡、重伤事故处理难度,巨额赔偿对一般家庭是无法承受的,即使判赔,也难于执行,增加了司法纠纷。 6) 挑拨了驾驶员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关系,使之对立起来,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安定。  
网友k 在2004-8-10 12:54:41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11.167.250.*
标题:一言  
内容:行人进入高速路或环路就像行人或车辆进入火车道,毫无道理!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不应有责!制定机动车负全责条款者要么不会开车,要么就是有驾照却从不开车!制定有关机动车条款,驾车者更有发言权!  
网友:被“碰瓷”敲诈的遭遇 在2004-8-10 12:43:06 就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 发表如下留言:     IP:221.216.106.*
标题:第六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的规定
发表于 2004-8-11 05: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怎么就不明白~法律都是什么人在肆意乱改呀~他们是在用臀部思考问题吗?我看咱们也别开车了,都步行或骑车吧,以后单位公司要是问起为什么迟到,就只能说新的交通法规让开车司机担惊受怕,不敢在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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