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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区服务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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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1 23: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社区服务网合法吗?

想当年,建立起这个网上家园的时候,根本没担心过这个问题,因为我第一没想上传情色内容,第二没想反党反社会,但是进入2005年,本社区服务网合法吗?变成了一个实在的问题。

To be or not to be, it is a problem

一纸《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将我搞得晕头转向。在这个《办法》中规定,所有非经营性的网站包括个人网站和私人搭建的BLOG和BBS都必须备案登记,并且不得有“非法内容”。

我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只是有人指出,这里很可能漏了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经过批准或备案后,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据说,这样一限制,精神立刻就文明多了。

有人说信息产业部也挺不容易的,1亿网民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都得管起来,而且要保证每个都茁壮成长,都不会走上邪路,多难啊。据说王朔十几年前就颇有感慨地说:你想呵,二亿多文盲,五千多万残疾人,四千多万党员……容易么?

至少,目前本人不知道如果办理有关手续,也没时间办,有人建议说可以转用国外的ISP,但是,我还是很怕Great Firewall,因此,特声明本论坛不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已捐款支援的同园请注意,如果有什么意外发生,节余的款项我就不退了,我想用它请大家撮一顿,好让大家安慰安慰我。




[本帖已被作者于2005年3月21日15时5分54秒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3-21 23: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想了想

不会有什么节余呀,要是按照该龟腚,真罚我个万儿八千的.....我还得申请救济呢

这办法可从3月20日起就开始生效了,想不,我干脆先自绝于人民,当论坛关了得了,呵呵。
匿名  发表于 2005-3-22 00:02:34
咱们就傻子过年:看街坊贝。到是可以把你的管理责任移交给业伪会。
e
发表于 2005-3-22 00: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3-22 10: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紧,咱们这个应该没有问题吧。
发表于 2005-3-22 17: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
发表于 2005-3-23 06: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坚持吧!

ActivePower能不能帮我们登记备案?
发表于 2005-3-23 08: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一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谈谈我的理解

一、时代庄园社区论坛是否受《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管辖?

答:受这个部门行政规章管辖。
理由:时代庄园论坛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时代庄园论坛属于“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不备案,时代庄园论坛还能持续存在下去吗?
答: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据此,如不备案,网站将失去合法存续的法律依据,随时可能被关闭。
    2、至于这个备案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我本人认为与法律无据,因为不备案即非法等于是审批制,和法律原则相冲突,备案制的目的在于事后监督、追究,在法律上只是一个对抗性条件,而不是法律上生效的条件。但我们没有时间和精力与通讯管理当局校正这个道理。
    3、此规章2005年2月8日颁布,2005年3月20日生效,一般来讲,任何法律法规从颁布到被实际执行都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从这个角度将,一时半会还不会有人关掉我们这个BBS.

三、备案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谁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谁就是备案的主体。
    时代庄园BBS是以小暗名义与ISP签的合同,小暗是备案的主体。

四、去哪里办理备案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ISP备案实行备案人属地化管理,而根据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管你的服务器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这个网站是境内人士或组织开设的,都要到“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所以小暗要到北京市通讯管理局(宣武区马莲道路4号609室)去办理备案。
此外根据这个规章,每年还要年检。

五、备案后发什么文书、凭证?
答:根据这个规章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六、可否委托ISP、IDC办理备案?
答:可以。
根据此规章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但考虑到时代庄园的ISP不在北京,估计还得自己跑。

七、是否可以通过网上办理。
答:可以,但现在不行。
此规章第六条写的很清楚:“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但经查,北京市通讯管理局的网站上没有开通这项业务,其提供的表格附注注明:“将此表一式两份用计算机填好,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与提供服务器托管或网站接入的ISP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ISP公司的ISP或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宣武区马莲道路4号609室)”。

八、备案具体办哪些手续?
答:按照规定添一份(需要copy一份)表格,附上和ISP的协议书。
     这是北京市通讯管理局的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bca.gov.cn/file.jsp?id=ID001604002125543450
e
发表于 2005-3-23 1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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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8: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备案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谁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谁就是备案的主体。
    时代庄园BBS是以小暗名义与ISP签的合同,小暗是备案的主体。

几个问题:
1、以他个人名义备案吗?备案后,万一被查出了问题,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乐观点说,我觉得《管理办法》只是官方管理网站的一种姿态,如果他颠颠跑去备案,会不会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3、以以往的经验看,经营性网站被查被封被罚,大多是因为有仇家、竞争对手、恶人的举报,咱们这里有贼吗?
4、这个好奇……?

几个疑问而已,不代表我不支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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