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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委会公告质疑之四:居委会能行使政府职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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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居委会能行使政府只能吗?答:否。
因为:1、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2、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关系。既居委会受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得到居委会协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简言之:居委会不是政府机构,只能协助政府工作。结论是:居委会不能行使政府职能。

所以,居委会公告第二条以居委会的名义发布是错误的。公告第二条内容发布职能单位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会同区县建委,而不是仅仅居委会一家。居委会在发布公告之前,街道办事处有公函给区县建委吗?如果有,得到县建委会签意见吗?另外,居委会在发布公告第二条内容之前,得到过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的授权吗?如果没有,那么是一个严重违规事件。
在这件事情上,居委会只能“协助”各级政府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而不能超越自己的组织职责范围。

附居委会公告第二条:
二、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物[2006]23号文件《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未能在合同期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状态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会同区县建委,可以组织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临时代管。代管期间,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根据上述文件之规定,并依照2005年6月25日业主委员会和金世恒业物业公司所签定的“时代庄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之第四十二条之约定,由金世恒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待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再做决定。
发表于 2006-6-28 1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学法律的吗?分析得很透彻。

这么一看,居委会确实有越权的问题,而且很可能是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发布公告。

事情闹大了。。。。。。。
发表于 2006-6-28 12: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要花点时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搞清楚居委会的性质到底是不是政府组织?居委会成员能不能有政府人员的可能?居委会能不能代表政府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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