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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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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01: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看居委会近日之壮举:挺物业\倒业委会,不由你不佩服其胆识.可是,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却发现居委会的这些壮举,都属于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理应由居会议讨论决定的.可是,居委会一边高唱民主\和谐\法制,一边独断专横地就做了.甚至还搬出公安应急预案,提防反对者.
居委会真是太NB了!
相比之下,业委会太面了,太强调程序了.试想,如果不去费事费力地开一次业主大会,也不去走那个无谓的备案程序,不去乡里面请示,就直接象居委会那样做了,没准倒少了这些麻烦了.没准物业也老实了,居委也不调拨离间了.
可见,所谓人善有人欺,此言不假.所谓书生误事,此言也不假.

附:居委会组织法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三)调解民间纠纷;(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发表于 2006-7-18 10: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6-7-18 17: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垂帘听政 于 2006-7-18 01:08 发表
看看居委会近日之壮举:挺物业\倒业委会,不由你不佩服其胆识.可是,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却发现居委会的这些壮举,都属于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理应由居会议讨论决定的 ...



垂帘听政:
发表于 2006-7-19 0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明白了。居委会也在越权,侵犯业主的业权。他们所作的事情,超出了它们的权力范围。不管谁让他做什么事了,但法律没给他这个权力,它是违法的。
发表于 2006-7-19 21: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极是,我们现在应该回过头来,好好整理思路和谋略,毕竟文人有弱点,不然自古能成事的大多都除了豪族,就是流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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