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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我对美丽园事件、两家物业公司的粗浅评价和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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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23: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对美丽园事件、两家物业公司的粗浅评价和一些建议(纯属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派别)
    美丽园老汉 2006-12-12 13:44:22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美丽园论坛

一、对美丽园事件,我还是老观点:
1、最大的意义在于唤起了业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其次,建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和游戏规则(当然,由于是新生事物和法律环境的不健全,完善的路还很漫长);

3、启动了招聘机制,使物业公司从此真正成为业主聘用的服务型管家,而不再是天生的强制派遣型管理者(当然,质量好坏暂时还无法评论)。

4、小区的不确定因素,如公建配套产权,市政路、维修基金等等问题能够得到落实,哪怕是不好的结果,也比遮着藏着象一把剑时刻悬在头上要强。

基于以上观点,我在历次投票中全部是选择放弃鸿铭,但是我依然尊重鸿铭是一个好的有文化内涵的物业公司(相对而言)。

二、对鸿铭的个人客观评价
网上现在对鸿铭骂声一片,个人觉得有些偏颇不够客观。本老汉也还是老观点:

1、鸿铭走到今天,不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管理的缺位。没有一个好的市场管理制度和约束,好的公司在利益面前也会欲壑难填,而且面对利益很难退让。而且,鸿铭坚持原来的价格有诸多难处,一个原因是既得利益不愿放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行业压力,或顾忌其他同样由其管理小区的压力,使其无法降价或者答应走招标之路,以免多米诺效应。但是鸿铭忽视了这是一个历史必由之路,也是一个光明之路。在这一点上显示出经营者的大智慧,只能说鸿铭(或者说是经营者)还是缺少战略眼光。

2、客观评价鸿铭,个人觉得鸿铭在北京地区是为数不多的具有企业文化内涵的物业公司。从前期的服务来看,确实做到了细节管理,人性化管理。举很简单的例子,鸿铭的保安在前期能够做到自己责任范围内的片区每户业主在哪个单元哪个房间,车号是多少,车位在哪里,试问有几个物业能够做到,有人说那是保安素质好,老汉认为不然,好的员工和被雇佣者(保安也是鸿铭雇佣的)一定是在好的企业文化和管理下才有的,尤其是美丽园物业的员工总体都能体现这个特征,不能不说鸿铭是有其好的管理方式的。

3、所以,今天美丽园和鸿铭走到这个地步,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屎盆扣在鸿铭身上,也不应该将鸿铭贬的一无是处。原因在于政府对于社区管理制度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也缺乏强有利的公正的干预。我坚信,在目前行业管理现状下,如果鸿铭换作是新鸿运、首欣,后者在美丽园有如此既得利益,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一定比鸿铭要好。

4、很可惜的是,鸿铭在撤离美丽园之际,犯了很多错误,不再一一列举。一个人、一个公司的好的口碑不在平时,可能大家很难去说,但是关键时刻的行为才能体现一个人和组织的真正内涵,可惜鸿铭没有坚持,如果鸿铭能够坚持到最后一刻,即使不再管理美丽园,业主口口相传的社会美誉和带来的价值可能也会远远胜于放弃美丽园的经济损失。

5、尽管如此,我依然还是很尊重鸿铭,即便鸿铭现在种种劣迹,我还是抱着一种宽容的态度去对待,试想又有几家公司能够做的很好的。(宽容归宽容,不代表放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这是社会环境和政府缺位让我们付出的必然成本)。因为如果少数公司的所为不代表一个群体特征,但是物业行业的现状告诉我们,鸿铭的所作所为反映一个社会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心态,而我看到的是鸿铭在总体样本中还是处于一个表现稍稍良好的状态,所以我替鸿铭可惜,也呼吁对社区管理立法的加快。惟有如此,好公司才能长久基业,业委会也才能不再疲于奔命到处呼喊维权,我们的社区生活成本是如此之大!

6、所以,如果重新来一次,为了一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依然会选择放弃鸿铭。

7、如果真有机会,鸿铭能够顺应这种机制,我会毫不犹豫重新选择鸿铭。只要价格是合理的公开的通过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不会计较是3,72,2.72还是2.04抑或1.58,因为鸿铭在我心目中还是一个优秀的公司形象(相对物业公司现状而言),因为他是通过合理机制产生的。

8、也真诚奉劝鸿铭,即使已经放弃了美丽园,多保留一些美好印象,留驻人心,用长久眼光看待利益,相信自有好报。

三、对新鸿运的初步认识
我是毫不犹豫的投了新鸿运,无论从过去的认识还是现场观感,我认为南方的公司服务意识比较强,而且对尤其规则比较尊重。这两天的看法:

1、今天的欢笑和胜利并不是最终的胜利。大家一方面会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同时也在冷眼旁观,尤其是过去反对者会用更加挑剔的眼光去要求。我想这不是苛求,优秀的服务和优秀的服务管理公司一定是在挑剔的服务委托者委托中产生的。所以也希望新鸿运正确看待业主的挑剔。

2、比较而言,新鸿运的整体精神面貌和外在形象还是朴实,当然北京地区的业主可能要求比较高,也希望能够多些现代气息。还是举保安的例子,新鸿运的保安和鸿铭保安相比,缺少一些亲和力、缺少一些主动性。昨天我停车下来,一个负责我们这片的保安从我身边走过,我一个本能的意识是要和他打个招呼(因为鸿铭保安向来见到我们是会主动笑脸打招呼,我们也会热情回应),但是那个保安没有任何反应的离开了。虽然是小事,但是还是那句话,管理在于细节。以前门口的保安没有很严肃的敬礼,但是会很亲切的说“回来啦”,很有回家的感觉,毕竟我们不是生活在军营。当然这一点是个人之见,各个公司要求不同,管理风格不同,也希望新鸿运能够多琢磨美丽园小区业主的真正需求,有个性化的管理。

3、希望新鸿运能够就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业主理解配合的事情,能够多利用单元公告栏(或者有人在网络上)经常与业主保持沟通,事半功倍。有时事做了很多,但是沟通不到位,反而会有很多怨言。真的有难处之事,只要保持积极沟通,我相信美丽园业主素质总体是高的,是通情达理的。
其他的还无法判断,我会定期发布“考核意见”。

四、对业委会工作的一些建议

感谢感谢业委会。尽管“打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赶走了”一个“好的物业公司”(说心里话我是可惜的),但是这是建立秩序,实现小区治理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对业委会依法维权的韧性和坚持,以及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社会压力为业主争取权利的行为表示敬佩!

同时也有如下建议:
长征走完第一步,可喜可贺。但是前途漫长,希望完善业委会管理,遇到问题多和业主沟通。以前单元公告栏沟通有难处,现在新物业进来应该比较配合,建议多利用单元公告栏及时通告业主社区出现的问题(毕竟网络力量有限),难处和大家讲一讲,本来嘛就是为大家做事,所以有压力让大家一起分享和扛一扛。只要沟通渠道畅通,能够经常沟通,相信业主会越来越理解的。

当然,业委会的工作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做得好,自然喝彩,做得不好自然喝倒彩,喝倒彩的力量可能会大于喝彩的力量,所以,衷心希望业委会能越走越好,越走越远。
发表于 2006-12-14 00: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 万恶的物业制度应当立即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否则会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

zzff 2006-08-18 00:51:27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美丽园论坛

万恶的物业制度或者说是有着严重缺陷的物业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阶段。严重违宪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办法》、《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物业纠纷的处理意见》等必须立即修正或废止。

美丽园物业纠纷一案的再审胜诉意义有限。它只不过是对万恶的物业制度对广大业主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杯水车薪式的救济。胜诉没有改变业主受剥削、受压迫的境遇(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没有改变业主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被剥夺的现实(保护垄断、保护暴利的违宪之法仍然有效并随时随刻地侵害业主)。

业主群体中的大资产阶级依然冷漠自私;平民阶层依然故我地以暴抑暴(拒付物业费与出租车行业中的开黑车、流通领域中的无证游商类同)充其量只能获得道义上的同情;业主群体中最值得一提的中产阶级亦即中国社会的精英群体意见分歧、位卑言轻、难以成事。少数反党分子、出卖业主利益的汉奸分子借题发挥,煽阴风点鬼火,唯恐天下不乱。

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不平等的物业秩序中?党和政府为何不当机立断地惩治以权寻租的昏官污吏?废除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宪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办法》、《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物业纠纷的处理意见》?为何不尽快制订《业主大会组织法》,《物业服务公司监管法》?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物业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用物业公司?业主为何不能直接聘用专业的保安、保洁、电梯维保公司?为什么在已经存在专业的有资质的保安公司后,还允许私人企业拥有私人武装力量?人为地制造黑社会滋生的温床?为什么业主必须接受自己不需要的---室内中小修服务、地下室储藏间供暖服务?单个业主为何不能就此起诉物业?为什么调整业主间行为规范的业主大会制度要由物业协会起草?还把业主形成决议的门坎规定得比选总统还高?人为地制造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万恶的物业制度应当立即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否则会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

美丽园物业纠纷一案再审胜诉的积极意义在于,在目前制度缺陷难于修正的情况下,司法救济给业主们展露出一线希望。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仅限于行政诉讼,也体现在在了民事诉讼中,对于行政权非法将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义务转嫁给业主,民事诉讼终于说出了不字!
发表于 2006-12-14 00: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

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
文章:黎明 http://www.kdnet.net


近来,“特殊利益集团”这一词汇出现频率很高。这个“组织”,性质非常恶劣,危害极为严重,“是公平正义的拦路虎,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关乎孰敌孰友问题,大是大非不可不察。然而,在下推敲其内涵,观察其应用,却发现它含混不清、指向不明。

据说,“重提”并突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社会和谐。我说,任何含混的“定义”被当作重要概念运用到社会实践,都不会利于社会进步,只会增添混乱。

“北京观察家”给出了这个概念的源头。“1988年3月15日,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观察家说,“这是中共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

如此说来,这回是“第二次承认”了。可是,社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正常的不能再正常,谁都不会不承认。有几次承认,或者因不言自明而一次都没承认过,都一样。改动原文中的“不同利益集体”为“特殊利益集团”,除了这一临时改动是新的,别的新意一点也没有。对此废话硬要突出强调,似乎没话找话,“推废出新”的激情跃然纸上。

“这是中共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此话弱智程度令人“悍然震惊”。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曾是长期的“基本路线”和“理论基础”。它不仅承认“不同利益”,并且是谁不承认其“你死我活”的性质,就把谁当叛徒或修正主义分子。中共如果不承认中国社会存在“不同利益集团”,压根就不会有中共!“观察家”连这都不懂,不免让我心生疑窦:这些“观察家”几岁了?

“主流”的专家们,我又一次指着你们的鼻子说你们胡说八道,你们有什么可说的?

我们来看出自“权威方面”的定义:“ 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

是些个“同盟”,是“利益同盟”。由于中国人还不配或不能因精神、信仰、政治、文化等“利益”结为“同盟”,说得更直白些,其实就是些“经济同盟”。另,由于同盟中有层次、功能的划分,一个同盟里的“临时人”也不会具有“共同社会背景”。但,戴上“同盟”帽子的这些集团,至此并没什么错。

具有“特殊利益”,天然如此,无可指责。每个人都有特殊利益,一家、一单位、一地区、一行业、一岗位,都可能会有某种“不同利益”或“特殊利益”。“同盟”很正常,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也就是说“利益同盟”即便以公开的组织形式存在,也是合法、合理的。若按此定义,“特殊利益集团”没错,更没罪,对它采取压制、取缔行动却无法律依据。

所以,必须有不良的行为特征方能证其罪:“一般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这里指出的是:他们和“广大百姓”有利益冲突;他们是“经济组织”,是可以左右市场、能够掠夺和损害大众的垄断性经济共同体。

依据以上定义,声讨“特殊利益集团”的舆论浪潮立马扑向“垄断集团”,说是:“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应该指出,这一把整个行业和“特殊利益集团”直接联系起来的认识,非常糊涂、有害。这些行业中,弱势群体也广泛存在,他们的权利照样被本行业的强权肆意侵犯。合法与不法、违规与合规的利益分配,在这些行业内部都向权力倾斜,毫无公正可言,“利益均占”、“同舟共济”的表示只是些幌子和烟幕而已。实际情况是,劳动力和“资源占有家”之间,有九天九地之遥,他们根本不属于一个“特殊利益集团”。

中国社会存在和广大群众利益根本冲突的利益集团,是显见的事实,我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它的存在。其必备“狭隘性”而绝无“广泛性”,这一点不必说,而霸道的“垄断性”和强烈的“排他性”,是这种利益集团存在的必备条件,没有这种能量,即便有组织,也是无纪律、无利益。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看出对“特殊利益集团”行为特征的阐述不妥。他在《以法治来约束“特殊利益集团”》一文中指出:“‘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特定的内涵,不能顾名思义地作字面上的理解”,“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徐先生的解释离客观现实近了一大步,但仍不到位。他们不仅是“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和垄断地位的问题,实际上他们就是不合理体制和政策的设计师、包工头和监工,就是规定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授权人。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他们是商人、经纪人、仲裁者、“立法委员”、侦察员、检察官、法官、法警,犹如在运动场上,他们将运动员、裁判员、教练、领队、参赛资格审查官等等角色兼于一身。

“特殊利益集团”所有的经济能量和不当收益,来自行政、立法、司法的特殊权力,而这些特殊权力则来自“自我授权”--他们可以“强行代表”而不受制约和牵制。他们如果需要“排障”,也只是在拥有更大权力的几个人身上多下点“公关功夫”。

在中国,非法腐败是小腐败;合法腐败和“高尚腐败”才是大腐败。以国家的名义坑民肥私,将小集团利益“国家化”,具有最大的“肥私效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其实以合法手段为主,非法手段为辅。因为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社会规则,有计划地逐步将自己的非法变为合法,同时也把民间的原来的合法“改革”为非法。他们坐大的证明,即牟私行为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正当合理”地“依法治民”。

几年前在互联网名篇《少儿不宜与人民不宜》中,我指出过一种“可怕现象”:几乎所有对平民社会,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有利的中国法规,均不能得到有序、有效的贯彻落实;而那些可以为强势群体和权力团体带来福利、机会的法规、文件、土政策,均能雷厉风行、强力推行至实现特定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对社会对平民有益的事情,因其不利于某些人,往往是不提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而一些对社会对平民不利的事,却往往是不议而决,不宣而行,不通强行。

不客气地说,我们的体制就是为特殊利益集团设计的,就是为保障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运行的。我不相信谁能否认这个道理:在“特殊利益集团”之外的其他的利益集团或个人,不可能设计、更不可能执意坚守这个对特殊利益集团有利的体制。因此,那些致力于体制改革的人,才是和“特殊利益集团”划清界限、解脱瓜葛的人,才是代表“普通利益集团”即“群众利益集团”的人。这是一个很实际、很鲜明的标志,不拥有这个标志而攻击“特殊利益集团”,那更像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对另一个相似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攻击。

“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能够自授权力损天下而利己,赖于一个小小的“技术细节”,即剥夺其他利益集团的话语权,不让他们发出反映自身利益的声音。剥夺话语权的强权,是其命根子。欲发现“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所在,有明显线索可循:所有不准舆论介入的领域,所有不让说的话题,都涉及“特殊利益集团”的命脉和重要利益。

剥夺其他人的话语权,则从根本上消除了其他人结盟为“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没有任何其他可以和他们集团抗衡的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高枕无忧矣。根治“特殊利益集团”的方法在此昭然:解放其他被压制的利益集团。

我们可以为现时期的“特殊利益集团”下一个定义了:通过自我授权而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运用各种自行设计、制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机制,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抢劫诈骗团伙。它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允许其他人群为共同利益结成同盟。
发表于 2006-12-14 05: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选举永远的拖下去

换届选举有感

   (献给那些愿意对号座的人们,希望斑竹不要删除文学作品:)

一场正常的选举,一次正常行使业主自身权益的行为,引发自一场业主自主选择物业服务者的冲突,虽然跌宕起伏,其行为的艺术,确为我们演出了一个活色的话剧,真希望是个不可以落寞的情节,因为,我们恐怕一生也难有这样的机会,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居然把人性的一切秉性全部的抛露出来。

1。善良、正直、仗义、勇敢、刚毅、执着、坦诚。。。。。。有如一本活雷锋字典,全部通过热心公益的好邻居身上翻阅出来,在这个世俗的商业社会里,人性之光居然能顽强的拨开红尘的笼罩发出如此灿烂的光芒,不能不让人另眼来驻目那胖子身后的不屈的几尊雕塑。

2。卑劣,下流,龌龊、阴险、厚黑、无耻、贪婪。。。。。。有如一个人生的探险旅行手册,全部用神经质的活生人体解剖出来,参伴着一再Q&A的解说,传递出让人窒息的恐怖和厌恶,让人们不能不牢记人性的险恶,使人无法抹去承载这幽暗险恶的几条邪人壁虎。夜梦里,隔壁妹妹的身后,似乎总有一个枯狼般的灰影尾随在身后, 让人无法不牵挂担忧。
发表于 2006-12-14 11: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12-14 19: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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